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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法律:家庭社會關係優先於生物關係(圖)

 2013-12-27 05:22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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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2013年12月27日訊】(看中國記者海濱編譯報導)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近日給予家庭的社會性優先權。生物學上的父子關係不自動確認法律上的父子關係。

當一個孩子和某人之間存在著「社會家庭的關係」,生物學上的父親無權自動獲得與該孩子父子關係的承認。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於12月20日公布該項裁定,因此不接受來自撒克遜小鎮茨維考(Zwickau)的一名男子的申訴。但是位於卡爾斯魯厄的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審判法官裁決,親生父親有與孩子接觸的權利。

投訴人申請法院確定他與一名女童的父女關係。該女童卻是在其母親與另一名男子的婚姻關係中出生。直到該女童四個月大時,其親生父親曾與其母親保持婚外關係。到該孩子十一個月大時,她和她的母親搬回她的丈夫和他的兄弟姐妹所在的一個家庭。從法律上說,母親的丈夫是孩子的爸爸。投訴人要挑戰的是該女子的丈夫和孩子的父女關係。該名男子認為,德國立法機關有義務對親生父親,母親和孩子法律上的關係進行梳理。但他之前在茨維考和德累斯頓的法院嘗試失敗。

聯邦憲法法院認為,親生父親在該情況下不具備上訴的權利。基於孩子已經被融入到母親的家庭的事實,根據德國基本法第6條關於婚姻權力的規定,法官排除了這種可能性。為了保護現有的「法定社會」家庭,即使親生父親「在孩子母親社會家庭關係建立後導致孩子出生。」 其父女關係也不能被認定。他有權訪問的權利,但應遵循從父母的意願。

法官因此根據現有的判例法確認了歐洲人權法院2012年的兩項判決。在這些決定中,斯特拉斯堡法官曾認為,德國的孩子和他的法定父親之間現有的家庭關係優先於與親生父親的關係。由於法律在今年七月有所變化,在德國法律管轄的範圍內,如果親生父親表現出對孩子興趣,就享有與孩子接觸的權利,前提是可以增進該兒童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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