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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姦淫4歲幼女,檢察院法院豈能輪姦法律

 2013-10-13 17:23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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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2013年10月13日訊】月24日,雲南省大關縣法院對原大關縣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郭玉馳強姦4歲幼女案做出一審判決,判處郭玉馳有期徒刑5年,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受害人家屬申請檢方抗訴,10月8日被答覆拒絕。根據大關縣檢察院指控,8月24日晚9時30分,被告人郭玉馳見到一名幼女(2009年出生)在路邊玩耍,遂起姦淫之心,便將其抱至家中臥室實施了姦淫。按照有關法律,應當以強姦罪追究郭玉馳刑事責任,建議判處有期徒刑3至5年。(新華網10月9日) 

國家幹部,平時我們經常聽到的就是吹噓受黨教育多年什麼什麼的,似貌思想覺悟超高的樣子,實在想不到會在路邊看到4歲幼女動起淫心,並抱入室內強姦,簡直難以置信,到底是思想覺悟很高的幹部,所以會出現在判決中「歸案後能主動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的讚嘆。這樣高的階級覺悟,當然也就感動了當地檢查院和法院的同仁們,檢方「建議判處有期徒刑3至5年」,法院自然也遙相呼應,判處郭玉馳有期徒刑5年,但卻不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更讓人失望的是強姦幼女犯郭主任同志自始至終都沒有向受害者和家屬道歉,又不道歉,又不用賠償,居然也演算法官眼中的「認罪態度較好」,不知道在當地法院法官的眼中,認罪態度較好是什麼概念?社會負面影響如此惡劣的官員強姦幼女案,被檢察院和法院明顯聯手輕判,不但讓群眾無語,也令法律蒙羞。毫無疑問就像本案律師所說的,被告人郭玉馳身為國家幹部,犯罪後卻無道歉、賠償等悔罪表現;其有預謀地將受害人強行擄至家中實施姦淫,犯罪情節和社會影響均十分惡劣,受害人年僅4歲,屬於強姦罪的從重情節,應該從重處罰。然而10月8日,大關縣檢察院經仍然答覆,「一審判決定性準確,量刑適當」,決定不予抗訴。

有網民翻出中國現行的《刑法》,其中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試問國家幹部強姦4歲幼女難道不算情節惡劣嗎?

法律條文當然是針對所有犯罪份子,無所謂官員者老百姓,但從社會影響上來看,邊4歲幼女都不放過,本身就性質嚴重,而作為政府官員,這種強姦幼女罪行其社會影響力和犯罪份子的主觀惡性之大,足以依法從重處罰。那麼當地檢察院和法院如此輕判,到底是何意思呢?不道歉、不賠償,這算認罪態度良好?其對幼女及其親人的身心傷害難道按法院的說法需要「原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經濟損失情況」嗎?請問法官,精神損失算不算損失?無良的法官竟然判決「因原告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經濟損失情況,同時精神損害賠償不屬於附帶民事訴訟範圍,法院均不予支持,判處被告人郭玉馳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真是豈有此理!當地官場真是蛇鼠一窩。

這樣的判決,在大多數人看來不但匪夷所思,而且明顯有官官相護、玩弄法律之嫌,尤其當今社會,官員、校長、老師、富豪強姦幼女案、或按法官們喜歡用的「嫖宿幼女案」層出不窮,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社會不能保護幼女本身就是社會之恥,而司法不能彰顯正義,豈不更是法律之恥?禽獸官員連4歲女孩都不放過,雲南當地檢察院和法院你們真的覺得判5年很開心嗎?你們有權有勢很牛逼嗎?你們覺得法律是可以被你們任意輪姦的玩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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