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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猝死8旬老母放棄繼承權獲補6000萬元(圖)

 2013-09-30 13:01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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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營企業500強豐立集團大門。

【看中國2013年09月30日訊】兩年前,中國民營企業500強張家港豐立集團掌舵人吳岳明猝死,生前沒有留下任何遺產處置聲明,從而引發家屬之間的遺產繼承訴訟大戰——今年1月份,吳母在已經公證放棄10%的繼承權後,起訴兒媳和孫女、孫子,稱自己不識字,遭欺騙才簽下放棄繼承的公證書,請求法院重新分割遺產。記者昨日從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一週前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吳母確認放棄了10%的遺產繼承權,其他繼承人補償吳母6000萬元。

簽承諾書

富豪猝死,其母放棄繼承遺產併進行公證

吳岳明是張家港本地商人,在國內廢鋼產業界可謂鼎鼎大名,有著「廢鋼大王」的稱號,因在家排行老四被稱為「鐵老四」。 吳岳明高中畢業後開始經商,1989 年從一個廢品收購站開始創業,1994年成立了豐立集團的前身張家港市豐立貿易有限公司。此後,躍身中國民營企業500強和江蘇省民營企業50強。 2010年福布斯中國富豪榜單上,吳岳明以39億元的資產排在270位。

2010年12月31日下午,吳岳明突然去世,年僅45歲。因為事發突然,吳岳明沒有留下任何關於遺產處置的聲明。因為吳岳明生前與妻子吳惠娣共同擁有豐立公司100%的股份,按照法律規定,吳岳明過世後,其遺產法定繼承人共有五人,分別是他的母親、妻子及三個子女(二女一子)。

2011年1月5日,五位法定繼承人簽訂一份《承諾書》,明確吳岳明在豐立公司名下的50%股權由吳岳明的兒子小吳代為持有並辦理相關工商登記手續。但是,登記於小吳名下的50%的股權,實際為五方繼承人各持有10%。

吳母、吳妻等五位法定繼承人還至張家港市公證處辦理公證,吳母表示自願放棄繼承吳岳明的全部遺產並承諾不反悔。1月9日,吳母在家屬的陪同下再次來到南京市一家公證處,公證聲明自願放棄對兒子吳岳明全部遺產的繼承權,公證處對公證過程進行錄像。

突起風波

八旬老太起訴其他繼承人,稱被兒媳騙了

身價數十億的富豪突然因病去世,未留任何遺囑,不過僅僅10天後,吳家人就安排好了遺產分配。原本以為事情就此落下帷幕,這家人能開始新的生活,結果再起風波。2013年1月21日,已經年逾八十的吳母盧玉芬在三兒子吳岳興的支持下,將另外四個法定繼承人訴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割吳岳明的全部遺產。

吳母在訴狀中稱,兒媳吳惠娣和孫女在未通知吳岳明的兄弟姐妹的情況下,採用欺詐方式誘騙她到南京進行公證,而且「公證形式及內容存在諸多疑點,公證內容並非吳母真實意思表示,不應認定吳母已放棄對遺產繼承。」

被告方兒媳吳惠娣答辯認為,南京公證處聲明及公證錄像內容可以證明吳母放棄繼承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合法有效。吳惠娣還表示,吳母之所以反悔,是因為其他子女進行挑唆所致。

因為涉及巨額遺產分配,該案早就已經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在吳母跑到法院起訴後,雙方針鋒相對,矛盾再次升級。在頻頻接受媒體採訪時,雙方各自講述了關於兩份公證材料出爐過程的不同版本。

「我被她騙了,她騙我是銀行貸款的人催著簽字,不然豐立集團就要破產了。」「我不懂呀,而且吳惠娣勸我這個事情(公證)不要告訴我的其他子女們,我就也這樣做了。」盧玉芬回憶說。

吳惠娣則表示,「去南京簽字都是按老太太的意思辦的,她自己要把吳岳明的資產全部留給孫子的,因此包括她自己和我兩個女兒也都一起放棄了財產繼承權。」

調解結案

吳母再次確認放棄遺產繼承,獲6000萬補償

據記者瞭解,由於原告吳母的訴請涉及豐立公司股權分割,而豐立公司為國內最大的廢鋼加工、生產企業,也是地方經濟支柱企業,其貸款數額巨大,一旦採取查封、保全等措施,可能會對公司正常經營造成重大障礙,亦會對地方經濟發展造成一定影響。

蘇州中院受理本案後,考慮到案件的複雜性和敏感性,合議庭專門組織了一場各方到場的庭前聽證。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最終以調解方式圓滿化解本次糾紛,原告吳母確認在南京公證處的公證內容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再一次確認放棄全部遺產的繼承,被告補償原告6000萬元。

據承辦法官包剛介紹,他們根據錄像內容,認定吳母聲明放棄繼承權時意志清醒,於是主動上門與吳母談心,瞭解當初放棄繼承的初衷;同時與原告其他子女進行溝通交流,從法理到情理說動其他家庭成員妥善對待和處理本次糾紛。他們還多次與豐立公司現任董事長吳惠娣及高層管理團隊進行溝通,確保公司健康運行。「可以說我們是三管齊下,歷經數十次反覆後,才爭取到了這樣一個多方接受的結果。」包剛說。

■法官建議

盡快修訂繼承法

採訪中,承辦法官包剛還表示,從本案的審判實踐來看,我國關於繼承的相關法律規定已滯後於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建議盡早對繼承法進行修訂。

他介紹說,我國繼承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於1985年頒佈施行後已近30年,對於繼承人放棄繼承後又反悔的情形如何處理,僅在司法解釋中有原則性規定,即「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而近30年來,社會經濟結構、人民生活水平、私有財產狀況已發生翻天覆地變化。就不動產、股權等遺產,變更登記是否屬遺產處理完畢、巨額遺產處理完畢後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反悔能否得到部分補償以及老年人在繼承糾紛發生後能否得到特殊保護等問題,現有法律及司法解釋未有明確規定。「這給我們審判中法律適用帶來諸多困惑,說明法律規定已滯後於社會、經濟的發展,建議盡早對繼承法進行修訂。」他建議說。

■小資料

哪些人有遺產繼承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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