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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殺人恐懼中的「不要碾死我」哀鳴(圖)

作者:顧則徐  2013-07-08 14:1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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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配圖/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3年07月08日訊】「‘不要碾死我。’6月30日,一紅衣女子在大罐車底下,發出求生的最強音。」這是一家媒體關於河南滎陽市一樁車禍報導中的話語。這一報導句子令人心顫地描述出了該車禍中被撞紅衣女子的極度恐懼,不過,「最強音」一詞則是用錯。「強」為有力,「強音」為有力之聲,具有不可抗拒的指令性含義,能夠發出「強音」的是強者,發出「最強音」者那就是最強大的角色了。車輪下的紅衣女子不是強者,而是生命懸於他人一念之間的絕對弱者,所喊出的「不要碾死我」乃是至哀之音。「不要碾死我」雖然是6月30日滎陽市某處車禍的至哀之音,但也是這個汽車時代中國的至哀之音。

有車禍本是不幸,但禍而未死則是不幸中大幸,由於社會福利、保險的大病,這不幸中大幸就可能成為不幸中大不幸,於是,車主、駕駛員極其可能有了惡從膽邊生的衝動,不如乾脆把車輪下的傷者再次碾壓,將他(她)送上不歸路,以避免自己的不幸中大不幸。這是一個不需要怎麼教導的經濟問題,車禍導致死亡需要賠償多少金錢,倘若不死而傷殘需要賠償多少醫療費、贍養費,在社會福利、保險不能保證個人直接支出醫療費、贍養費大大低於或低於死亡賠償金額時,每個車主、駕駛員都會計算出自己所將面臨經濟風險嚴峻程度,而逃避這種嚴峻風險不過是人的本能。 

有本能未必就會有實行的行為,畢竟再次啟動汽車碾壓車輪下傷者是一個需要一定理智的系列動作,並非簡單的條件反射。要令車主、駕駛員不進行二次碾壓,只有道德與法律的約束。道德是自身良心的自覺,當然必須提倡,但道德自覺不是社會管理的依據,不屬於理性制度,因此,從社會而言,唯有法律才是對車主、駕駛員的現實制約。但是,在二次碾壓這個問題上,法律卻是難以讓公眾寄託多少期望。

法律的第一缺陷是混淆交通肇事罪與殺人罪之間的區別。無論是否經過駕駛證考核,凡現代人都應該懂得汽車會撞死人的常識,因此,理應以此為基本前提考量駕駛導致死亡行為。但我們的法律卻是忘記了這樣的基本前提,比如醉酒駕駛撞死人被歸為交通肇事罪,從而混淆了與過失殺人的區別。凡駕駛者當車禍後都理應停車,任何二次啟動都應該視作為故意行為,由此導致死亡應該判作故意殺人,但我們的法律竟然往往會把二次啟動判作過失行為。這樣,汽車殺人就總是被理解為了交通肇事,重罪成為輕罪。

法律的第二缺陷是濫用自首條款。無論是故意還是非故意,駕駛導致他人死亡首先都是呈現為交通事件,當車禍後,駕駛員必須維持車禍現狀並報告警方,不存在任何自首問題。但是,從輕量刑的自首條款卻在這裡大量濫用,駕駛員理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被理解為了自首行為。在上述重罪化為輕罪的背景下,再加以從輕處理的自首辯護和認定,汽車殺人就成為了避險、避罪、避重罪的自然選擇。

事實上,早在二十多年前我在從事刑事偵查工作中,就知道了汽車殺人已經成為「江湖」上威懾他人生命的一種流行言辭,其原因就在於這是法律上進行避險、避罪、避重罪的「良好」手段。6月30日滎陽市某處車禍中被撞紅衣女子「不要碾死我」的哀鳴,正是在於她知道有這「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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