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華峰案二審判決後,我仔細閱讀了二審判決書,並跟一審判決書進行了對照。如果不考慮內容,僅僅從貪污、行賄罪構成要素的邏輯架構形式來說,一審判決書的證據鏈有著巨大漏洞,到了二審判決書,證據鏈得到了補充,獲得了完善,應該說,是比較精細了。當然,邏輯形式的完整並不能取代內容的完整,並不等於能夠證明喻華峰罪行成立。雖然辯護方較之很少抓到點的一審辯護也進行了調整,但二審辯護在邏輯上仍然存在著重大思路偏差,這方面遠劣於訴方、判決方。因此,在技術上,二審的訴方和判決方至少在邏輯形式上是老到的,之所以仍然有著缺損,只是因為客觀事實使然。從我的經驗判斷,至少二審法官是應該有很強認知能力的,其水平足夠認識到喻華峰的非罪。
如果司法是獨立的,由於進入了二審,從二審公訴方補充一批證據的情況看(是否允許補充證據是另一個問題),二審公訴人顯然已經認識到了一審判決的錯誤,但二審公訴人的地位決定了必須應對被告人的上訴。二審法官則不同,當其認識到一審判決錯誤時,認識到喻華峰無罪時,便完全應該從獨立立場推翻一審判決。但事實是,根據其專業水準,二審法官不僅完全違背了自己應該有的公正立場,反而運用其專業能力和地位,努力彌補一審判決的邏輯錯誤,幫助公訴人補充證據並解釋證據鏈的完整性。顯然,二審法官的業務能力在廣州法院系統具有「權威性」,他的工作獲得了所在法院的完全信賴,以為他已經徹底釘死了喻華峰,因此,該院自信地打破了一向的沉默,判決後即根據二審判決書作了「答記者問」,以為足以從專業角度說服公眾。當然,該院忘記了山外有山,錯誤的判決一定是錯誤的邏輯,諾大的中國一定有很多人會一眼看出判決書的專業漏洞,所以,他們並不能說服公眾。
那麼,二審法官為什麼會這樣做呢?唯一的解釋,就是他不是獨立的法官,他具有一定高的專業水準,但他不具有獨立的立場和地位,他只能堅持錯誤的判決。從法院內部言,主審法官是非獨立的。從法院外部言,法院是非獨立的。這幾乎是舉國皆知的中國司法實際。因此,這些年來,司法獨立已經成為了一個熱門的公眾話題。而南都報案則再一次把這個問題尖銳地展示在了人們面前。
南都報案典型地展示了司法獨立的政法委悖論。所謂政法委悖論是,當在中國司法獨立被限制時,共產黨黨委、其它黨的組織和機構、政府組織和機構、人大、政協、社會團體和機構,乃至各種社會力量、輿論,等等,都對司法具有不同程度的控制、影響力,尤其是黨委和政府對司法掌握著絕對支配、控制和干涉能力,政法委書記和政法委機構的權力地位被限制在一個較低的程度;但是,當在中國推行司法獨立時,首先提高的並不是檢察、判決機構的獨立性,而是空前提高了政法委書記和政法委機構的權力地位,而隨著政法委書記和政法委機構權力地位的空前提高,反過來則進一步強化了公、檢、法的一體化,進一步限制了偵查、檢察、判決的獨立性。政法委悖論的基本特徵,是當在中國存在著政法委並由其掌握司法控制、支配權時,無論是否推進司法獨立,都不能夠建立真正的司法獨立,推行司法獨立的結果只是提高了政法委的獨立性,強化了政法委的權利。
作為中國特有的現象,政法委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當黨委的權利高度集中時,政法委還不引人注目,甚至是個可以幾乎忽略不見的機構。但是,當黨委的權利進行分解、釋放後,政法委便像個充氣的氣球,突然地膨脹起來,一下子變得特立突出,成為了中國權利體系中的一個巨人。其根源在於,中國司法本就是一個托拉斯壟斷體系。雖然在公開的意義上,檢察、判決、辯護、警察(偵察和治安)是各自獨立的,但在統一的上級黨委領導下,它們形成了一條法治流水線,檢察、判決、辯護、警察(偵察和治安)各自都是流水線中的一個環節,在無關緊要的時候還可以有自己的主張,但更多時候只能履行無自身意志的手續,以維持法治形式。對這一司法托拉斯壟斷體系進行支配的,原來是黨委直接進行,而現在只是把這一支配權利專門集中到了政法委身上,黨委則是進行了原則控制。也就是說,當中國仍然維持司法托拉斯壟斷體系時,所謂司法獨立主要是指對司法托拉斯壟斷體系的支配進行專門化,而這一專門化機構就是政法委;從這個意義上說,司法獨立是政法委的獨立,是司法集中控制和支配的強化。因此,就司法獨立的本義講,中國的所謂司法獨立是對司法獨立的否定,甚至較之黨委高度集權時期更為退步。正因為如此,當中國開始逐步議論和推行司法獨立的時候,便普遍出現了地方諸侯經常把公、檢、法乃至工商、稅務等執法機構當作地方武裝力量集中調動、使用的情況,比如各地進行強制拆遷時組建公、檢、法聯合「彈壓」隊伍即是如此。南都報案同樣是這一情況的反映。
南都報案整個就是在廣州政法委的統一支配下運轉其程序的。早在2003年6月,即在孫志剛事件之後,廣州就成立了以政法委書記為組長的南都報經濟問題專案組,先入為主地對南都報負責人展開地毯式調查。12月,廣州政法委又向廣東省政法委進行報告,定下了「一查到底」的基調。在調查過程中,廣州政法委調動了檢察、公安、稅務等一切可以調動的司法、執法力量,並超越內部管屬制度使用市一級偵查、調查力量,想方設法要搞出南都報負責人的犯罪事實。2004年1月,政法委書記慰問市檢察院時強調,要把南都報當作大案、要案查。6月,喻華峰二審判決之後,廣州市委書記、政法委書記等領導立即慰問了市檢察院南都報案辦案人員和市中院喻華峰案二審法官。由此可以見出,南都報案是一件由廣州政法委操控廣州司法托拉斯壟斷體系,運用司法流水線生產出來的錯案。
值得注意的是,在喻華峰案一審判決後,前廣東省省委書記任仲夷、林若、吳南生等老同志在獲聽民意、瞭解案情後,以多種方式表達了他們的不同意見,並尖銳地指出了所謂司法獨立問題。這些老同志憑他們豐富的閱歷和工作經驗,一眼看穿了所謂司法獨立恰恰是妨礙司法公正的幌子,他們對中國社會現象實際本質的洞穿力遠遠高於那些簡單地呼喊司法獨立口號的法學理論家們。可以認為,南都報案的殘酷事實,老同志們過人的見解,不僅是對司法獨立實際的警醒,更是對中國司法獨立理論的挑戰和批判。
我曾經說過,中國實現法治的前提是對人治的調整,沒有人治的規範化,就不會有法治,就不會有憲政。司法獨立是中國司法進步的基本方向,但是,任何美好的東西在沒有獲得其發生、存在的前提時,都可以被利用為對其本義進行否定的幌子、手段,當存在著種種「中國特色」的前提下,司法獨立不可避免地要面臨一個無法解脫的政法委悖論。有人說南都報案是個契機,我希望在法學專業上它能夠成為司法獨立主張者們調整自己理論、使之更契合中國社會實際法治進程的契機。
(來源:燕南首發)(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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