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罪任職」背後水很深
最近河南連續被曝5起幹部「戴罪任職」的怪事,引起人們持續關注。隨著問題真相被揭穿,一些地方把「戴罪任職」原因歸為「法紀銜接」不到位,令人匪夷所思,此外,一些涉事單位沒有任何人為此擔責,也讓人覺得不可思議。(據5月23日《京華時報》
不妨再來回顧一下這些「戴罪任職」事例。河南洛寧縣一名叫侯少軍的房屋管理所所長,在幾年前因違規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被法院判犯有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在侯少軍的房管所所長職務被免之後,這位被法院判罪之人仍擔任縣住建局副局長至今。
不僅就這種荒唐的「戴罪任職」,還有更加荒誕的「帶罪提拔」。河南固始縣的許新在擔任縣國土局礦產稽查大隊大隊長時,曾被縣法院判處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此後,許新先後擔任縣國土局辦公室主任、黨委委員,直至被任命為固始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如果這些「戴罪任職」事件被曝光,這些「問題官員」很可能不但坐穩了官員,而且繼續得到升遷重要。當然,到5月21日,河南固始縣有關負責人也對外宣布,該縣對近年來科級幹部違法違紀情況展開將全面排查清理,發現問題堅決依紀依法嚴處。如此排查帶病幹部,本身也說明這種「戴罪任職」經不住民主政治與法律正義的考量。
2007年頒布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應給予開除處分;《公務員法》也有明確規定,「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能錄為公務員。然而,很多人不止是戴罪任職,甚至「帶病提拔」,這種官員任免的現狀,當然就是對民主與法治的公然挑釁,只會讓權力與法律都失去公信力。
不禁要問,官員「戴罪任職」,究竟是幹部管理任用制度出現了漏洞?還是相關部門有心之失?我的看法是,這裡面的水太深,背後有著更加複雜的權力之手在攪動。
固始縣把原因歸結為當地組織部門不知官員是「戴罪之身」,怪罪於「法紀銜接」不到位,很難讓人相信。一個地方官員被判罪還能任職或提拔,法紀之間的信息渠道真的會那麼封閉嗎?組織部門發現問題的能力真有這麼差嗎?按照常識判斷,在地方權力體系中,這種情況並不容易出現。出現「戴罪任職」與「帶罪提拔」的現象,更重要的原因,或許還因為背後牽扯著更加複雜的利益博弈。
侯少軍「戴罪任職」的例子,就是最好證明。被判罪後仍任職的侯少軍一語似乎揭穿玄機。他說,當是涉事的房產開發項目是當時縣裡招商引資的重點工程,自己只好「明知故犯」。其中意味不難理解,由於招商引資關連著地方的政績,一些地方權力在相關審批上,多會採取「一路綠燈」的方式。如果在這方面,幹部不懂「潛規則」,不知道「識大體」,自然就會影響到地方政績,讓更多更大的權力在升遷路途上受阻。
於是,這位「問題官員」在犯事之後,被判犯有濫用職權罪,卻免予刑事處罰;表面看來受到行政處罰,丟了房管所所長職務,但是,卻又沒有免去其縣住建局副局長職務,這些懸念與蹊蹺,從某種程度上都說明,這樣的問責,更像是有形式沒實質,沒有觸及到其實質利益,只不過是在敷衍民意罷了。
也就是說,有些「問題官員」之所以出事,不僅因為自身法律意識較差,私德經不住考驗,更在於其存在於一個更為龐大複雜的權力體系之下。在利益權衡之下,他們不得不「明知故犯」,來替相關權力體系以及制度環境充當替罪羊,來保證相關權力的利益最大化。這種官場運作模式要想順暢,風險也不可能全部推給「明知故犯」的官員。出了問題,這些官員要站出來扛,但是所受的問責,也多會是做做樣子,讓相關權力暫時退隱,或者明升暗升。
官員「戴罪任職」現象,讓我們看到一些地方在對幹部進行考核與約束過程中,政紀、黨紀和法律沒有形成良好的合力,之間出現太多的斷裂地帶。而這種的斷裂地帶的形成,本身就與相關權力存在瀆職行為有關。可以說,「戴罪任職」背後的水很深,它揭示出權力體系內部在扎堆抱團,來實現權力內部利益最大化,在對民意進行敷衍和愚弄,在對公共利益進行隱性掠奪,在對民主與法治進行挑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