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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莊案與中國法治

 2012-12-08 08:34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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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曾經備受矚目、一波三折的李莊案再度峰迴路轉。最高檢察院和重慶市一中院分別就李莊控告當年的重慶專案組徇私枉法一事聽取其意見,國內媒體也迅速跟進,有論者稱之為「李莊案第三季」。

此案無疑已成為中國法治化進程中的標誌性案例之一。倒不是因為當事人所受冤屈和損害極其嚴重(中國冤假錯案有遠甚於李剛案者),而是因為此案直接關係對重慶「打黑」運動的評價與定性,政治意味深重,而且當年重慶的相關官員出於私心和打擊報復目的,公然置法定程序與法治原則於不顧,亦屬觸目驚心。李莊案「第一季」和「第二季」期間,因其強烈的政治風向標色彩而成為「敏感」話題,一時之間公開媒體無法自由討論,彼時重慶市公安局長王立軍要對「歪曲事實」的報社和記者起訴的「雙起論」也讓人心生寒意。幸運的是這一頁已經揭過,最不堪的時期已經過去,反思李莊案的教訓有助於構建中國法治的更好未來。

在李莊案的激烈時刻,媒體上也曾就「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的權衡問題展開熱議。事實上正如馬克思當年所說,「德國的現實是如此粗鄙,以至於不需要理論家的分析」。所謂「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的平衡問題,是在法治和公民權利保護機制已臻於極度完善的國家,過於嚴格的程序是否會帶來實質上的不正義的問題,其前提始終是遵守基本的法律程序。而李莊案及重慶「打黑」期間的所作所為挑戰的是基本法治的底線:司法機關能不能不經審理就對被告人做有罪推定;檢方能不能因律師為被告人做辯護就將其列為報復對象;公、檢、法能不能不遵守法定的相互監督與制衡機制而串通一氣,刻意陷人於罪;檢察機關能不能教唆證人作偽證;法庭審理要不要遵守法定的舉證質證程序,等等。在這個層面上,程序正義本身就是實質正義。毒樹不可能結出佳果,不遵守基本程序必然造成錯誤和冤屈。

從更大的角度來看,假如對李莊案的重新處理能夠帶來對重慶「打黑」運動的深層次反省,以及方向性的摒棄,那麼更大的期待就是,整個中國的司法改革能夠回到更強調「依法治國」的軌道上來。1997年中共「十五大」上提出「依法治國」口號,而依法治國的前提是實現更大程度的司法獨立,但在最近幾年裡,司法獨立訴求越來越被政治需要和維穩大局壓倒,「黨的領導」近年來得到更多強調,乃至凌駕於「依法治國」和「憲法法律至上」之上。由此帶來的結果就是司法改革進程的停滯不前,以及方向上的困惑和迷茫。

中共「十八大」報告重申「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新任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本月初講話時強調維護憲法權威,保證憲法實施,「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假如能使憲法中已規定的公民權利得到完整的落實和切實的保障,中國的人權狀況已足以大大改觀,而實現這一點需要政治意志。

最後,李莊案期間重慶當局對所謂「黑律師」的打壓,以及藉此案所掀起的輿論攻勢,甚至要求律師「講大局、講政治」的教育,已經影響到中國律師群體的生存狀況,獨立、公正的法律職業群體的存在本身遭遇挑戰。這一狀況需要糾正。政府需要強調並保障律師獨立、超然於司法機關與政治的身份,只有具備這種超然性,當公民需要從法律職業群體那裡獲得對抗公權力的服務和保護時,才能實現自己的願望。而那些限制律師、嚇止律師、導致律師視某些類型的訴訟為畏途的制度性障礙,應該得到及時的拆解。

法治原則的另一個要求是,不能讓訴訟和審判變成政治鬥爭與清算的替代品。宋朝馬定國有詩「蘇黃不做文章客,童蔡反為社稷臣。三十年來無定論,到頭姦黨是何人?」寫盡政治鬥爭和本質性判斷帶來的混亂與荒謬。原詩是寫北宋的黨爭,但放到當今中國的現實中,也不禁讓人心生聯想。走出這樣的困境就是堅守法治原則,樹立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以法律作為唯一的判斷準繩和遊戲規則。唯有如此才能走出政治鬥爭和意識形態的泥潭,構建一個真正的現代社會。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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