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導,近日多地發生路人跌進馬路「陷阱」受傷甚至死亡的事件,還有人在馬路上被「電死」。8月14日哈爾濱一路面突然塌陷,4人墜入塌陷處,2人搶救無效遇難。石家莊有市民涉過積水,因漏電3死4傷。大連一名18歲學生掉入熱力井,目前仍未脫離生命危險。媒體名之曰「走路死」,很多市民感嘆走路都「壓力山大」。
在繁華都市走路都有可能丟命,這比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所非正常死亡更具悲劇性,也讓人更難接受。但不要說一般城市,就是「首善之區」北京,今年內「走路死」悲劇也兩度發生,一是女居民楊二敬4月1日墜入熱力井8天後身亡,二是剛滿3週歲的小俊墜入百米深管道井而死。遺憾的是,我們並未從中吸取教訓,杜絕悲劇,而是在悲劇的重複中變得見怪不怪,成了悲劇的適應者。
這種悲劇,並不具有任何必然性,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熱力井本來是有蓋子蓋著的,而北京的兩起「走路死」事件,皆因需要施工而拿掉蓋子,但疏忽了行人安全。至於路面塌陷、漏電等情形,據專家分析,也多因設計、施工、管理等缺陷所致,屬於「人禍」。事故既已發生,如果有關部門想追究責任,完全是可以責任到人的。
但「走路死」事故一樁接一樁,迄今為止,被追究的只見經濟的、民事的責任。北京市民楊二敬掉入熱力井致死後,西城區認定的事故原因是相關施工單位未採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沒有阻止行人通行,然後便組織受害方與事故責任方協商賠償事宜。這給人的印象是,事故責任僅限於施工單位,而與政府管理無關。
如果「走路死」僅是個案,我們倒願意相信其中的偶然性,視之為不走運路人的「命運悲劇」,但當事故在北京一年數起,在各地不斷複製,政府的管理責任就凸顯出來。「走路死」第一次發生後,我們的城市管理者就理應認真反思:問題出在哪裡?有無改進餘地?如果改進?如果事故緣於施工單位疏忽大意,政府理應加強監管。如果事故暴露城市管理死角,政府理應消除這些死角。
事實上,政府完全有可能消除這些死角,一個有力證據就是現在每個城市都有人數龐大的城管隊伍,他們除了管小販、收費,也應當管市政設施的安全。熱力井分布廣,路面塌陷事發突然,但城管的高密度存在,證明政府對市政設施的安全漏洞不乏及時發現、報告、協調處置的能力。我們都有這樣的生活經驗:某處窨井蓋沒了,但幾個月過去,沒人來管。有關部門不來管,是因為他們可以不管,不管,沒有誰會追究他們的責任。
面對「走路死」悲劇,找到一兩個經濟的、民事的賠償方並非難事,但不是關鍵,真正的關鍵是明確一個政府責任部門。「走路死」的根源,乃一個政府監管問題。追究這種監管責任,政府有了壓力,他們就會向施工方等「一線單位」傳導壓力。但政府責任的發生,意味著先存在一個公共利益的主體,這個主體不是政府,而只能是授權政府的人民。他們必須堂堂正正站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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