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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後副局長成千萬巨貪 暴露?

 2012-07-20 00:4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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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碩士研究生肖明輝,6年前作為海南「引進人才」被安排至該省儋州市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土地局工作,短短兩年即被提拔為副局長,入選海南十大傑出青年,榮獲海南青年五四獎章。但這樣一個前途不可限量的「80後」年輕人,卻因涉嫌受賄1611萬元被逮捕,近日在法院受審。(7月18日《法制日報》)

一項引才工程居然引來千萬巨貪,這對求賢若渴的當地而言,不能不說是一個黑色幽默。然而縱觀「80後副局長」的墮落過程,我們也應反思:到底是小氣候燻黑了有為青年肖明輝,抑或是肖明輝污染了官場?

在肖明輝被提拔為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土地局副局長前後。當了副局長,手中有了權,尤其是掌握了總造價達8億元的安置房項目,肖明輝身邊馬上蠅聚起成堆的開發商、轉包商、尋租掮客。「中介費」「好處費」「諮詢費」「打點費」「關係維護費」等工程競標黑幕誘惑,官場潛規則的耳濡目染,讓一張白紙逐漸變黑,喪失了底線的「80後副局長」,在墮落過程中是初生牛犢不怕虎,表現得比其他貪官更貪婪、更大膽、更瘋狂。

好官變貪官即在一念,人性脆弱背後,是制度防線的脆弱,是權力制約、權力監督、腐敗預警的脆弱。8億元的安置房項目,有嚴密的流程和過程監管,為何肖明輝這個副局長就可大權獨攬、一人說了算?肖明輝的悲劇,固然與其自製力差、道德防線失守有關,但也充分暴露了權力運行制度的重大缺陷。

「80後副局長成千萬巨貪」並非一個腐敗的孤立事件,它更需要來自制度本身的拷問。


附﹕海南80後局長工作六年涉嫌受賄千萬/法制日報

備受關注的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局原副局長肖明輝受賄千萬元一案,近日在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肖明輝是清華大學碩士研究生,6年前從外地引進來瓊。曾因工作成績突出,被授予「洋浦十大傑出青年」和「海南青年五四獎章」。

短短兩年時間,肖明輝就坐上了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土地局副局長的位子。就是這樣一位被大家認為「前途不可限量」的「80後」年輕人,卻因涉嫌受賄上千萬元被逮捕。

經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肖明輝在擔任洋浦規劃局副局長期間,利用擔任洋浦經濟開發區居民安置區及相關公共服務設施工程EPC總承包項目負責人的職務便利,多次夥同原洋浦規劃局司機張某梁,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611萬餘元,單獨收受他人現金6萬元。

《法制日報》記者採訪多個部門,試圖還原肖明輝這位年輕官員的蛻變軌跡。

工作出色

「傑出青年」走向腐敗前沿

1980年10月,肖明輝出生於湖南衡陽。2002年畢業於鄭州工業大學土木系,後以優異成績考入清華大學土木系,2006年獲得工學碩士學位。

作為清華大學土木系碩士研究生,肖明輝的同學絕大多數選擇了留在北京工作。他也有很多留京就業機會,而肖明輝積極響應「到祖國最需要的地方去」的號召,放棄了大型國有企業和國家機關提供的發展機會以及大都市優越的物質文化生活條件,研究生畢業後作為引進人才,進入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土地局,擔任建設工程管理主管。

肖明輝先後完成了環境監測站、濱海路、景觀路、洋浦中學、洋浦中心醫院等眾多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出色完成了第二出口路、居民安置區及服務設施工程等重大項目的籌備工作,為洋浦保稅港區建設順利推進,創造了有利條件。

在洋浦經濟開發區工作的前兩年時間裏,肖明輝積極致力於改進開發區建設工程管理模式,帶領團隊完成了開發區多個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在洋浦青年中起到了積極進取的模範作用,並於2007年榮獲洋浦經濟開發區第一屆十大「傑出青年」榮譽稱號,2008年又被評為海南省第九屆十大「傑出青年」榮譽稱號,並授予「海南青年五四獎章」。

進入洋浦工作不久,肖明輝憑藉紮實的專業基礎,克服了一個個複雜的困難和問題,表現出了極強的組織、協調和執行能力,得到了海南省儋州市政府和相關廳局的認可。因此,洋浦保稅港區建設安置房及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項目的重擔落到了他肩上。

正是這個總造價達8億元的安置房項目,使肖明輝走向了腐敗墮落的前沿。

他建議引入業內大型上市公司,採用EPC(設計、採購、施工)工程模式進行建設的思路。可面對這項工程招標的巨額金錢誘惑,他夥同時任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局司機張某梁,從投標洋浦EPC項目中標公司那裡收取好處費1611萬餘元,單獨收受他人現金6萬元。

司機同謀

暗定中標公司收「好處費」

2007年年底,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居民安置區及相關公共服務設施工程EPC總承包項目經批准立項,由洋浦規劃局作為項目業主進行項目籌劃建設。

因海南省內政府工程引入EPC模式尚無先例,該模式標準合同文件等與中國現行政府工程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也存在較大矛盾。為解決這個問題,肖明輝借鑒國內其他大型項目籌備的經驗,重新編寫了《招標文件》及《合同條件》。後續的招標工作中,他獨攬大權尋找競標和中標企業。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洋浦規劃局決定由時任該局副局長的肖明輝負責並擔任EPC項目業主代表。肖明輝便與時任洋浦規劃局司機的張某梁商議,尋找符合承建資質的公司投標洋浦EPC項目,從中收取「好處費」。隨後,張某梁便找到劉某東,讓劉幫忙找承建公司以獲取「好處費」。

按照網上公示的資格預審公告,洋浦EPC項目投標人須是在中國國內、依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法人且是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的總包企業,註冊資本金不得少於人民幣3億元(含3億元);投標人須具有住建部頒發的房屋建築工程總承包特級資質;施工方應為具有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

「張某梁為人實在,跟我個人感情很好。他第一次找來的公司我不滿意。」庭審中肖明輝稱,後來司機張某梁找劉某東幫忙。劉通過他人聯繫到中某建設珠海公司參與洋浦EPC項目的競標活動。於是肖明輝與張某梁商定,他要工程總價的3%「好處費」,張某梁要工程總價的1%「好處費」。連同劉某東提出的工程總價1%「中介費」在內,共計向該建設公司要工程總價5%的好處費。劉某東將需要支付工程款總價5%的「好處費」的條件告知中某建設珠海分公司。

2008年年初,中某建設集團公司派人與劉某東聯繫來洋浦考察洋浦EPC項目,並承諾如中標,同意支付工程總價5%的「好處費」。

弄虛作假

夥同他人收受1611萬餘元

2008年3月,洋浦規劃局委託一家招標代理公司進行洋浦EPC項目招標,肖明輝作為業主評委,給中某建設集團打了最高分,中某建設集團如願以最高分中標。同年12月3日,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局與中某建設集團正式簽訂洋浦EPC項目總投資5億余元的承包合同。之後,肖明輝為方便取得好處費,便安排司機張某梁具體經辦。

2009年至2011年間,為便於接受中某建設集團好處費,張某梁分別在屯昌和海口註冊公司。中某建設海南分公司安排項目經理袁某等人以簽訂虛假供貨、勞務合同的方式,分別與張某梁提供的公司、劉某東提供的公司簽訂了10份虛假供貨或勞務合同。

肖明輝和張某梁以工程材料款和工程款的名義,向中某建設海南分公司提供了2076.68萬元的發票,要求中某建設集團支付好處費。其間,中某建設海南公司按約定,向肖明輝、張某梁共支付1611萬餘元,張某梁按肖明輝的要求將部分好處費以現金、存款、鋪面的形式轉給肖明輝,餘款被張某梁佔有。劉某東則非法收受中某建設海南分公司496.96萬元。

案發後,肖明輝因涉嫌受賄罪,於2011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執行逮捕,退贓853.03萬元;張某梁退贓290萬元,劉某東退贓410.33萬元。張某梁主動向警方投案,2011年8月27日被執行逮捕。劉某東因涉嫌介紹賄賂罪,於2011年9月10日被執行逮捕。

除了在洋浦EPC項目招標上存在受賄行為,據檢方指控,2007年,洋浦開發區規劃局對外招標洋浦小學舊樓拆除過渡教室建設工程,肖明輝利用主管該工程的職務便利,幫助個體包工頭趙某春中標該工程,並在工程款支付過程中為趙提供幫助,收受趙某春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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