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六四23週年之際,柴玲發表聲明,原諒六四元凶鄧小平李鵬。
這一聲明招致廣泛的批評。很多批評者指出,只有天安門母親才有資格說寬恕和原諒。因為他們是受害者,別人無權替受害者寬恕凶手。
這一批評無疑是正確的。好比你欠我一筆債,我可以說不用還了;你不可以說不用還了,你這麼說就是賴賬了。旁人也不可以說不用還了,旁人這麼說是慷他人之慨,也不算數的。簡言之,寬恕乃是受害者的特權。
通常我們說寬恕,是有條件的寬恕。當對方認錯道歉之後,我們才向對方表示寬恕。
嚴格說來,寬恕還需要一個條件,那就是我們擁有懲罰的能力。阿倫特說得好,我們無法寬恕那些我們無法懲罰的人。
寬恕意味著放棄懲罰,如果我們本來就不具有懲罰的能力,想懲罰也懲罰不了,不寬恕也不得不寬恕,那就談不上寬恕。除非我們可以懲罰也可以不懲罰,可以寬恕也可以不寬恕,我們選擇了不懲罰,選擇了寬恕,那才叫寬恕。
例如57年右派。後來中共當局給右派平反了,也承認犯了擴大化的錯誤,有些右派還得到了一定的賠償,但是那些製造反右運動冤案的官員卻沒有一個受到懲罰。這並不是因為所有的右派都寬恕了。至少有些右派不想寬恕,但問題是他們沒有懲罰的能力,國家機器還掌握在共產黨手裡,還掌握在那些製造反右運動的中共官員手裡。如果有受害者想追究反右運動的罪責,非但沒有成功的希望,反而要受到打壓。他們不想寬恕卻不得不寬恕,所以談不上真正的寬恕。
再者,有些案件,即使受害者也沒有寬恕的權力。
我們知道,很多民事糾紛,是「不告不理」。如果當事人寬恕對方,不去告法院,對方就不會受到懲罰。或者,雙方可以用某種方式私了,因而對方可以免去法律的追究。但大量的刑事案件是不可以私了的,即便受害者想寬恕不去告法院,國家卻不能寬恕。在這類案件中,國家是原告,也就是說,檢查機構應當以國家的名義向施害者提起公訴。在這種公訴案件中,受害者不是原告而只是證人。
因為人們建立國家的目的就是保障正義維護正義,唯有國家才有懲罰的權力,因此一般來說,國家就沒有寬恕的權力。受害者當然可以對施害者表示寬恕,他可以不認同國家對違法者的懲罰,但不論他認同或不認同,國家都仍然要依法懲罰。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國家才可以實行寬恕,赦免違法者。
六四事件無疑屬於公訴案件。也就是說,即便六四受害者都想寬恕不告法院了,國家仍然需要提起公訴。只有在國家做出判決之後,才可以考慮是否要赦免要寬恕。
需要提醒的是,寬恕固然常常被視為一種美德,但這並不等於說寬恕總是比不寬恕更好更高。正義要求對侵犯正義的行為實行懲罰,非如此不能維護正義。依法懲罰應該是常態,寬恕只是特例。
如上所說,一般的寬恕是有條件的,而條件之一是我們擁有懲罰違法者的能力。但今天我們面臨的問題是,國家機器仍然掌握在違法者的手裡,我們還沒有懲罰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談寬恕未免是奢侈。
不過,除了一般意義上的寬恕,即有條件的寬恕之外,還有一種寬恕--無條件的寬恕。無條件寬恕的問題比較複雜,三言兩語恐怕說不清楚,容我下次再談。
(文章只代表特約評論員個人的立場和觀點)
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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