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制定的中國「國籍法」藉著改革開放政策的東風,正以乘風破浪之勢,雷霆萬鈞之力在國際舞台上席捲著我們海外華人的中國國籍。據說目前海外華人有八千萬,被「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外籍華人應有幾百萬。這數字從未見報,應屬「國家機密」吧!被取消中國國籍的幾百萬海外華人順理成章的成了沒有祖國的猶太人(猶太人在嘗盡了沒有祖國的恥辱後,也建立了自己的祖國---以色列),也成了數典忘祖的亡國奴。
這是個沒有人性的「國籍法」。生在美國(西方)的孩子,雖然其父母是中國留學生,但因「屬地」原則,孩子有美國國籍,就被剝奪中國國籍,小小年紀就不能隨父母回國。學有所成夢寐以求滿腔熱血報效祖國的留學生精英被拒國門之外,中年人不能探望服侍父母,盡忠盡孝。老人不能葉落歸根,且因為不是中國人(無戶口),房子被強拆無補償,老年退休金被凍結…。不能去銀行開戶,不能買房,不能去法院申冤…。這就是我要在聯合國總部上訪維權,要求廢除「國籍法」,要求歸還海外華人中國護照的理由。
我在姐妹篇《國籍的普世價值,國籍是天賦人權》中闡明瞭確認國籍的屬血原則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論,而父母是中國人,子女必有中國國籍的權利是天賦人權。這是有科學依據為前提,有《世界人權宣言》為後盾的。但這個中國「國籍法」在權力的倚仗下公然叫板:有外國籍就沒有中國籍,我們不承認雙重國籍。不僅新生兒被剝奪中國籍,連我們由來已久的中國籍也被剝奪。(我的中國籍是70 年前由中華民國政府確認的。)法律是為了保護老百姓的生存權和財產權而制訂的。像這樣反人類的「國籍法」是否該廢除。
公權力倚仗「國籍法」 耀武揚威,不可一世,肆意剝奪我們的國籍,造成我們心靈上的創傷,人格上的屈辱。讓我們看看中國「國籍法」的實質是些什麼貨色。首先,它是由那些黨的「人大代表」制定的法律,邏輯思維混亂,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繆誤不窮。它的18條幾乎條條有錯,剖析如下: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實際上,國籍法只是解決「在憲法第三十三條的框架下,什麼樣的人有中國國籍的問題。」國籍是如影隨行,生而有之,死而滅之。國籍是終身制的,中國國籍法剝奪公民國籍,在他的憲法中沒有依據。憲法中從無提及喪失和恢復的條文。在美國,國籍的終身制在法律形式上有美國公民證保護。)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我的祖輩和我都是漢族,按此條我應有中國國籍,但我的國籍卻被取消了。所以此條是空話。)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此句有語病且語焉不詳。韓寒說國家只是個政治符號,它不會說不會動。如果說代表政府,但政府是公僕,僕人怎能開除主人的國籍?那不是太歲頭上動土嗎?不承認雙重國籍是不承認我們的中國國籍還是外國籍,還是兩個國籍都不承認?當然此句實質是不承認中國公民的中國籍。那它承認中國公民的外國國籍?可惜它沒膽量這麼說。
第四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我的父母是漢人,我生在江蘇省無錫,卻沒有了中國國籍。所以此條又是空話。)(按此條,如果父親是美國人,母為中國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籍。但因其父是美國人,所以子女必有美國國籍。那不是有雙重國籍了嗎?那不是和第三條對立了嗎?)
第五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第四條和第五條的前半條,既然生在中國外國都有中國國籍,就可略為:父母有一方是中國公民,子女具有中國國籍。這符合國籍的普世價值--屬血原則。而第五條的後半條在憲法中找不到法律依據且違反「屬血」原則,應廢除。)
第六條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這條是國籍的「屬地」原則,美國憲法第十四條規定—生在美國是美國公民。但中國憲法無規定,這條違憲。中國國籍也和人民幣一樣,寧施友邦,不與家奴。)
第七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有外國人依此條申請到中國籍嗎?外國人都能有中國籍,為什麼要取消我們的中國籍?)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李立山的夫人李莎在香港鳳凰臺採訪時一再強調蘇聯公民是不能退出蘇聯國籍的。美國沒有一個機構回收美國公民證的。有些政客炒弄燒美國護照以示退出美國國籍。但回頭,他又拿美國公民證補了個美國護照。就是燒了美國公民證也是可補的。所以從技術層面上來說,不知如何做到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中國國籍法剝奪公民國籍,在他的憲法中沒有依據。這個中國國籍看不見摸不著,如何證明它自動喪失了?)
第十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國籍是不能退的,退國籍就是賣國,連祖國母親都不要的還是人嗎?)
第十一條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喪失中國國籍。(有人要退中國國籍嗎?多此一舉)
第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為了飯碗也不會退中國國籍,有人退嗎?沒人退,此條是屁話)
第十三條 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我要葉落歸根,但不批准)
第十四條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週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我在中國長到40多歲,也沒辦過中國國籍申請手續。在美國任何人都不能改變18歲以下孩子的美國國籍,包括父母和政府)
第十五條 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國內有這些機構嗎?在美國必須國務院內務部辦理)
第十六條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國籍應由國務院內務部確認)
第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希望愛真理,只向真理投降的律師、法學家們能正本清源違法違憲亂紀的「國籍法」,還本屬於我們海外華人的中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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