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自由法制約下的政府秘密

維基解密」正在陸續公布大約二十五萬份美國外交人員之間的電報往來。最令媒體大跌眼鏡的,不是這些文件中暴露的秘密,而是這個超級大國的秘密何其之少。記者和研究人員發現,這些信件雖然用語坦率,但是卻沒有多少人們過去不知道的重要信息

相對來說,今日美國政府的決策與運作是相當透明的,不僅國會絕大多數的聽證與辯論會向公眾開放,行政部門的決策會議也是公開的。從地方政府直到白宮,媒體和公民有權知道決策會議的內容並索取記錄。這要得益於1966年制定的《信息自由法》。該法律規定行政部門只能就國家安全、人事處理、司法進展等九個方面的重要信息進行一定時間的保密,在其它方面政府必須進行陽光運作(government in the sunshine)。

筆者在弗吉尼亞州立社區大學系統董事會服務的一點個人經歷也許能為這項法律的執行作註腳。

學校共有23個學院、40個校區,每年的經費在十二億至十三億美元之間。董事會隔一個月有兩至三天的例會。在會上,15位董事要就學校各種重要的決定先在小組委員會裡討論表決,如果小組通過之後再在全體會議上進行投票。

根據《信息自由法》的規定,由於學校屬於公立機構,所以無論是小組還是全體會議都必須對公眾開放。在開會之前,必須提前至少三天公布開會的時間與地點,公眾有權去旁聽。如果非董事會成員希望發言的話,就要經過主席批准。開會的時候會議室的大門必須敞開,如果關上就違反了法律。

每次開會都有一些需要保密的項目,包括律師匯報訴訟進程、僱用或者解雇重要人員、合同取捨的決定之類。在這種時候,董事會負責該事務的成員就必須提出正式動議,指出根據州法律的某某條款,出於某某原因,會議在下一階段閉門進行。這個動議必須由另外一個成員表示附和,之後其他成員舉手錶決。決議通過之後,門才可以關上。而關門的會議中絕對不得討論與保密項目無關的事情。由於會議記錄都是公開的,保密的部分便不在記錄之上。但是召開閉門會議的決議本身卻是有記載的,公眾通過記錄便可以得知。另外,閉門會議中不得就任何事項進行投票表決。

同樣的原則,也被用於各級政府會議。公民如果發現政府非法隱藏記錄,就有權訴諸法律。在《信息自由法》推出之後,美國政府運作的透明度因此而大大增加。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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