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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奇聞:租房人搖身變成「房主」

作者:賀鳳  2010-11-06 09:28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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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法院、招商局、建設銀行的那些荒唐事

一、包頭強拆奇招:與租房人簽協議、拆房子

2005年3月的一天,韓銀花找到包頭市體委C棟24號房屋業主的我(賀鳳),說自己的三表哥馬佔勇想租住。我當時說,是表哥的話,住的時間短就不用給錢了。韓銀花說:「為了表哥的孩子上學,準備住三年,怎麼能不給錢呢,至少也得1萬元,住的時間長的話再說。」 2005年4月11日 上午,韓銀花給了我1萬元租金,我給她打了1萬元的房租款收條。當時我根本不認識租房人馬佔勇。

2007年11月,包頭市人民政府出臺文件:「關於香格里拉酒店二期項目建設拆遷有關事宜的通告」,對包括我與丈夫共同擁有產權的包頭市體委C棟24號房屋進行拆遷,要求在公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所有住戶到指定地點登記、提供各類相關手續和資料。同時,拆遷指揮部出臺《體育局職工住宅拆遷補償方案》,強調:「在簽定拆遷協議時,須繳回所有相關房屋所有權權屬證書」。

2007年12月23日,在包頭市體育局樓的3樓會議室召開職工拆遷大會,我的丈夫張波因不滿賠償數額而與包頭市青山區招商局、拆遷辦發生矛盾。張波在會上發表意見說:「我的住房是包頭市最好的地段,坐在家裡可以看到水幕電影,享受銀河廣場公園最優越的環境,地理條件最好,我要求回遷。同時,我的家是豪華裝修,裝修費就花了30多萬元,按照大會的拆遷補償價格我不同意。」張波由此得罪了有關各部門的領導,招商局、拆遷辦把我們當成了眼中釘、肉中刺的釘子戶。

為了不經我們夫婦的同意而把我們的房子拆掉, 2008年4月7日 ,青山區招商局與租房人馬佔勇簽定「協議書」,謊稱馬佔勇與張波存在房屋權屬爭議,為保證拆遷工作的正常進行,規定「協議書雙方簽字之日起,馬佔勇於2日內無條件交房」,隨後馬佔勇簽字,5月份房屋被拆遷。

包頭市青山區招商局、拆遷辦導演了這起掉包拆遷、唆使租房人馬佔勇搶奪我們夫婦房產的鬧劇。

房產證始終在我們夫婦手中,該拆遷違背了《體育局職工住宅拆遷補償方案》中「在簽定拆遷協議時,須繳回所有相關房屋所有權權屬證書」的規定。之後,我的丈夫張波找青山區招商局的領導理論,他們一直避而不見,不是說在外地旅遊就是說在外出差等等。

因為有青山區招商局、拆遷辦的撐腰,2008年8月,租房人馬佔勇起訴我們夫婦,謊稱三年多之前的2005年4月時並非租房,而是買房,1萬元並非3年的租金,而是買房預付的定金,存在「口頭協議」,房屋總價73000元,過戶手續費1000元由馬佔勇支付, 2005年4月27日 全部付清了購房款餘額,全過程有他的同學韓華或韓華的妻子韓銀花見證,因此要求包頭市青山區法院判決包頭市體委C棟24號房屋歸馬佔勇所有。

青山區法院的傳票當時弄得我們莫名其妙,一頭霧水,至此開始了噩夢般的、毫無根據的所謂「賣房官司」。

因為房產證書上的所有人始終是我的丈夫張波,證人韓銀花等人與原告存在利害關係,青山區法院於 2008年11月26日 下達民事判決書,駁回馬佔勇的無理訴訟請求。

二、包頭奇案:法院、招商局、建行相互勾結炮製最荒唐判決

租房人馬佔勇上訴至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青山區招商局、拆遷辦領導與青山區法院院長段喜林打招呼,段喜林打電話給中院要求重審;包頭市中院副院長霍英輝因與本案的「口頭協議」證人韓銀花(租房人馬佔勇的同學之妻)是好友、霍英輝的弟弟與韓銀花在同一單位工作、霍英輝的弟弟弟媳成天與韓銀花在一起打麻將,霍英輝便指示民二庭副庭長、主審法官範麗宏發回重審;2009年1月12日,我打電話給範麗宏詢問案件情況時,範麗宏叫嚷:「你是從哪裡知道我的電話的?」「不說出怎麼知道我的電話,後果自負!」「我不會讓你贏的!」 2009年3月4日 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民事裁定書,發回重審。

果然, 2009年9月28日 ,青山區法院枉法裁判,判決「口頭協議」有效;我直到2009年11月2日才收到判決書。我們上訴後,包頭市中院副院長霍英輝多次在中院院長張民面前哭鬧,要求判決我們敗訴,她後來又飛赴北京,向正在中央黨校學習的張民求情;中院審委會在眾人都不表態、不簽字、僅霍英輝一人贊成的情況下,霍英輝通過幕後操作,於 2010年8月11日下達判決書, 維持原判;我直到2010年8月23日才收到判決書。

此判決開啟了僅憑親友的口頭「證據」、莫須有的口頭「協議」而搶走他人財產的惡劣先例。

二審開庭後,馬佔勇與中國建設銀行包頭市分行青山區支行王志敏等人勾結,違法獲取我的存款記錄,以此證明他支付了購房款。王志敏等人的違法行為被媒體曝光後引起建設銀行股票的大跌,建行要將包頭市分行行長高鳳山撤職,高行長飛赴北京,向我求情,答應開除王志敏、對賬戶泄密予以賠償,我表示不追究包頭市分行行長的責任。此危機過後,高鳳山行長變臉,不再理會我,也不兌現承諾。

包頭市中院的二審判決採納的「證據」——「 2005年4月27日 ,賀鳳在中國建設銀行富強路儲蓄所,存入其銀行卡上現金65000元」繫馬佔勇違法獲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該證據不具法律效力。王志敏等人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嚴重違反了《銀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條及《建設銀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已經造成了我重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壓力,並且危及我的生命安全和資產安全。

從上述馬佔勇的違法事實可以合理推斷:馬佔勇通過違法途徑在起訴前就預先查看了我的銀行存款記錄,因此馬佔勇編造出付給我「剩餘房款64000元」,我「加了1000元共65000元存入富強路建設銀行」的「購房證據」;整個付款、存款過程有韓銀花見證。

我的律師在法庭多次提出:既然馬佔勇說整個存取款過程都有銀行的監控錄像可以調取,那你拿出來呀,但是,法官對於我們提出的對馬佔勇不利的此項訴求和其他訴求一概不予理睬。

馬佔勇以總額73000元「購買」了我的面積71.69平米、價值四五十萬的房子,而我與馬佔勇在他租房之前根本不認識,我與他非親非故,怎麼可能以不可思議的超低價格把房子賣給他呢?對此,法官也充耳不聞。即使那天馬佔勇有64000元的取款記錄、我有65000元的存款記錄,也不能證明這個存款來自於馬佔勇的取款,我長期做生意,每天都有資金進出。只能證明馬佔勇通過建設銀行包頭分行的業務負責人王志敏預先知道了那天我的銀行存款記錄,而他又只有64000元的存款,因此編造出我拿了他取出的64000元,我又加了1000元,共存款65000元的「購房證據」。

購房乃人生的大事。我與馬佔勇素昧平生,他聲稱付款了,竟然沒有任何字據,於情於理都是說不通的!房子是我們夫婦共同的財產,房產證上是我的丈夫張波的名字,即使我答應了賣房子也是無效的,為什麼馬佔勇從來沒有與我的丈夫張波見面商談買房子的事呢?而且,在長達三年的時間裏,房子也沒有過戶!馬佔勇聲稱:沒有過戶,是因為找不到我們夫婦!這個詭辯太可笑了,我的丈夫是體育局職工,每天上班,我有固定地址的產業,任何人幾乎每天都可以找到我們。

退一萬步講,即使馬佔勇編造的謊言都是事實,也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了。為什麼馬佔勇在「購房」三年多之後才想起法律「維權」呢?為什麼包頭市法院可以超過時效違法裁判呢?

韓銀花的證詞聲稱:馬佔勇曾經將到手的房本交給了她(韓銀花)保管,房本後來讓我以辦房屋過戶為由拿走了。我認為這完全不可信:既然是你馬佔勇購房,到手的房本又為什麼要交給韓銀花保管?是你馬佔勇買房還是韓銀花買房?房屋過戶需要買賣雙方一同去,馬佔勇將房本交給第三人,還聲稱是「為了過戶」,又稱我以過戶為由從韓銀花手裡拿走了房本,這是完全違背房屋過戶常識的漏洞百出的謊言!

2010年10月,我與丈夫張波向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再審申請書。申請書中指出:房產證上的產權所有人是申請人張波,被申請人敘述的「買房」交易過程沒有申請人張波的出現,房屋是夫妻婚內的共有財產,申請人賀鳳並沒有單方面處置的權力,不要說「口頭協議」,即使是書面合同,只有妻子同意、沒有丈夫的簽字也是無效的。對此,申請人及其代理人曾當庭指出,但法官卻置若罔聞。更為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被申請人訴申請人在2005年4月收到房款後不辦過戶手續,使得他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如果真的如此,至2008年8月,也已遠遠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應當不予立案,對此,申請人在答辯中均多次提出訴訟時效問題,但法院根本不予理睬。一審、二審法院違反法律規定,為被申請人搶奪他人財產大開綠燈。

包頭市中院院長張民與副院長霍英輝、青山區法院院長段喜林勾結,給我發來手機簡訊,將子虛烏有的交易、一清二楚的事實說成「交易過程違背常理」,並不斷發表混淆是非、誣陷我的言論。兩級法院法官私下皆承認「接上級指令必須這麼判」、「我們沒有辦法」。以上有錄音等證據。甚至中院院長張民也對他的老領導訴苦: 「老領導,怎麼辦?我也沒有辦法,霍英輝是我的同事,讓我左右為難」。

三、包頭奇事:房主手握房本欲哭無淚,法院人情辦案後患無窮

本案是負責拆遷的官員、開發商、違法的銀行工作人員與租房人馬佔勇勾結合謀所造成的冤案,是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青山區法院罔顧事實所辦的人情案,案中所採納的「證據」是馬佔勇違法所獲得的「假證據」;一審、二審均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判決結果不公;一審二審法院均存在違法的問題。

一審判決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第七十二條判決此案屬適用法律不當。第七十一條是指財產所有權的內容,第七十二條是指財產所有權的取得及轉移時間。而本案爭議房屋的所有權至始至終屬於申請人,有產權證為證。引用上述二條法律不能解決本案是租還是買的問題。

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錯誤適用法律不置可否,只是引用訂立合同可以有口頭形式的規定,但是對於房產買賣這樣的大事進行口頭約定且沒有任何付款字據、買賣雙方並非朋友但在長達3年的時間裏也沒有過戶房產證,這樣的事如果是真實的,恐怕是全國第一樁。法院認定這樣的口頭協議有效,明顯是拆遷部門的報復、個別官員的插手和某些法官袒護的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六條、十七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而二審法院不顧房產證書自始至終都在我們手中,從未有買賣、過戶的事實,稱馬佔勇對房產證的取得和交回已經作出合理的解釋,這完全是聽信了馬佔勇編造的謊言。

所謂存在「口頭協議」,馬佔勇的兩個證人,一個是他的同學,一個是他的表兄妹,兩人與馬佔勇皆有利害關係,而且兩人的證言相互矛盾。法院本來不應採信他們的偽證。但是包頭市法院已經利令智昏,作出了極為荒唐的判決。租房人馬佔勇一直聲稱:「你告去吧,告到胡錦濤那裡也沒用,法院等有關部門我已經買通了,你就是再上訴也得輸!」聽這口氣,好像法院是他家開的,好像法律也是他制定的。

如果僅憑租房人親友的口頭「證據」就可以搶走產權所有人的房屋,這等同於公開搶劫;包頭市中院和青山區法院的人情辦案是完全錯誤的,可能對人民安居立業的和諧社會形成極大的挑戰,由此可能形成不法之徒僅憑口頭「證據」而搶劫別人財產之風。

難怪網友留言:「此案判決可謂經典,神奇,若全國法院皆同青山區法院、包頭中院如此斷案,全國誰人沒有房子住。隨便租個房子,幾年就會變成自己的,誰沒有幾個同學做證人呢,口頭協議可以轉移房產所有權,真的要引起重視了。」

「這社會真的是亂套了,無憑無據競然說別人的房子是自己的!而法院更是搞不明白在搞什麼鬼!」

「都去包頭租房子吧,包頭中院支持我們,記得帶上幾個同學,到時候說說房子就是自己的了。」

「包頭這地方還有這樣的事!那得到一套房子不是很容易!那把房子租給別人的老闆可要小心喲!一個不注意房子就成了別人的了!這是什麼社會呀?悲哀!」

「那6.5萬有收據嗎,不然的話我就也去那租房子,不用買也能得以套房,號召全中國的都去那租房子,呵呵.」

「霍英輝院長能幫我搞個大樓嗎?包頭市委怎麼樣?」

「呵呵,有那麼便宜的事我也想去包頭租一套房子住,過不了幾年就會成了自己的了哈哈! 」

「建議內蒙高院紀委、內蒙古高檢嚴查此案的內幕,還當事人公道。」

「沒有證據判案是包頭中院的特色。」

「包頭的那家法院傷天害理!亂判葫蘆案!什麼是證據?!什麼是證據鏈?!法官不可能連基本常識都沒有吧?!!!!這叫公然霸佔!建議相關部門建立聯合調查組,堅決徹底釐清是非,要一查到底!」

「包頭法官、院長這樣判案,是對神聖憲法的褻瀆,有這樣的一群糊塗法官、院長,政府豈能不腐敗呢?國家怎能長定久安呢?社會怎能和諧?人民怎能安家樂業呢?腐敗啊!腐敗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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