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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普:李鵬和艾希曼

作者:未普  2010-07-10 02:0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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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鵬在六四日記中為自己作的辯護,令人有一種不由自主的聯想。1961年在耶路撒冷,一個叫艾希曼的德國納粹軍官因為在二戰中連續不斷地把猶太人送往死亡地獄,而受到審判。艾希曼為自己的行為辯護說,當時沒有一個人對種族滅絕的「最終解決」方案持反對意見。對此,美國政治哲學思想家 漢娜•阿倫特(Hannah Arendt)在她的《耶路撒冷的艾希曼》(Eichmann in Jerusalem) 一書說,這是一個單純的事實,艾希曼就是藉此安慰自己的良心的。

李鵬在他的六四日記中,為自己做了類似的辯護。他說,5月17日在鄧小平家召開的政治局常委會上,只有趙紫陽一人對鄧小平的戒嚴和鎮壓指令表示反對,其它的人都表示支持。李鵬的這種說法並不符合事實。事實是,在那次會議上,五名常委中,趙紫陽和胡啟立投了反對票,喬石棄權,李鵬和姚依林投了贊成票,而並非常委的鄧小平和列席的楊尚昆投了贊成票。李鵬故意這麼說,是想造成一個單純的事實:這是一種集體行為,作為集體中的一分子,他怎麼可以像趙紫陽一樣,不服從黨的決定呢?

六四屠城是不是一種集體行為呢?李鵬在他的日記中,不厭其煩地列舉了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有頭有臉的人物對戒嚴和流血的支持。從鄧小平到中共八老,到江澤民,到胡錦濤和溫家寶,再到各部各軍區各地方省級幹部,全都榜上有名。李鵬的言外之意是,所有這些榜上有名的人,都和他一樣,如他們無罪,李鵬則無罪,如李鵬有罪,他們也有罪。

顯然,六四屠殺是一種集體行為,是一種只有動用國家的巨大的官僚組織才能實現的犯罪,就像滅絕猶太人的犯罪是一種只有動用國家的巨大的官僚組織才能實現的犯罪一樣,雖然程度不用。問題是,在這種國家犯罪中,個人的責任該不該被追究?

四十多年前,在決定艾希曼是否應該為猶太人的大量死亡負責的時候,艾希曼的辯護律師說,艾希曼只是希特勒的「最終解決」機器上的一個齒輪而已,而「最終解決」是一種「國家行為」,是「自上而下的命令」。

對這種「齒輪」和「國家行為」說,阿倫特相當不以為然。她說,如果用這些說法作依據,「那麼在根本的意義上,連真正要負責任的唯一的個人希特勒的罪責都不能追究了。」她認為,個人的平庸惡必須被追究。她說,艾希曼看起來不像是一個惡魔般的罪犯,只是一個沒有思想,沒有辨別善惡能力的,平庸的人,但作為大屠殺組織的順從工具,他與那些制定屠殺計畫,實施屠殺計畫和積極支持該項政策的並無二致。「在政治中,服從等於支持。」

艾希曼對權威是絕對服從的。他對希特勒,這個社會底層出身,爬到一個大國領袖地位並成為他那個時代最「偉大」人物的男子,表現了絕對的崇拜和絕對的服從,因而對希特勒的任何指示,包括種族滅絕,他都不折不扣地執行。在阿倫特看來,他服從殺人指令,就是支持殺人。

像艾希曼一樣,李鵬「堅決站在以鄧小平同志為首的正確路線一邊」,也表現了對鄧小平權威的絕對服從,對鄧的指示也是不折不扣地執行的。從表面上看,李鵬也是一個極為平庸,沒有思想,不能辨別善惡是非的人,是一個順從工具。但是,他自己的日記顯示,他在六四血案中起的作用,絕不只是一個順從工具!他是「4.26」社論,軍事戒嚴和血腥鎮壓的重要推手,他在六四血案前後表現出來的政治智商,正如高瑜,蘇曉康和戴晴指出的那樣,絕不平庸!

艾希曼對猶太人種族滅絕負有重大責任,最後被處以絞刑。絕不平庸的李鵬在六四血案中的罪責,更應受到懲罰,否則最起碼的人類正義就無法保障。不能和艾希曼這樣的罪犯「共享地球」,就是為什麼阿倫特認為即便艾希曼只是一個不能思考的「平庸的納粹」,也應被制裁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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