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評中國: 治國者,治官( 圖 )

 

雖然中共當局嚴禁官員幹部收受各式利益,但官員貪腐仍然屢禁不止。

古人云:治國者,治官。

歷史的經驗表明,歷代有作為的統治者多是通過治官達到治民。善治官則國泰民安,不善治官則貪官盛。貪官盛則民亂,民亂則國將不國。

貪官盛,民心散,國運衰

2010年伊始,中紀委、監察部通報2009年查辦案件的情況:全年有8萬多中共黨員受違紀處分,佔黨員總數的1.1‰。與2008年相比,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處分縣處級以上幹部人數增長10.8%,處分貪污賄賂金額在100萬元以上幹部人數增長19.2%。

中國內地媒體統計,2009年中國高官(副部級以上)密集落馬,共有17人,涉貪人數之多,級別之高,數額之巨,都創歷史記錄。

據中國商務部發布的調查報告,近30年來,外逃官員數量約為4000人,攜走資金約500多億美元,平均每名出逃貪官攜走人民幣近1億元。

統計數字表明:30多年來,中國貪官的成長速度遠遠高於國民經濟的發展速度,貪官吞噬國民財富的速度更遠遠快於國民財富的創造速度。還表明:30多年來,中共紀檢監察部門無法對中國7千萬中共黨員中的中高級官員實行有效的監管。

傳統的反貪辦法

中共建政60年的反貪腐,前30年以共產主義的道德說教為主,後30年以黨內的自我監督為主。

黨內的自我監督機制主要是中共各級紀檢部門,它獨立於國家司法之外,是審查具有腐敗行為的各級官員的主要機構。國家司法機構僅是奉命執行部門,沒有任何抗訴的權利。

中共各級檢部門在應用「雙規」(即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交代問題)的方法審查有腐敗嫌疑的官員時,不受刑法、刑事訟訴法等國家法律條文的制約,不受檢察、人大等國家司法、立法機構和新聞與論的監督,變相刑詢逼供時有發生。許多後來被正式檢控的貪官都以「那不是人呆的地方」來形容被「雙規」的經歷。雖然這些貪官最終被繩之以法,但以法制被破壞為代價。

這裡提出了一個令人深醒的問題:以破壞程序正義為代價換取的實體正義,不是社會正義,更不是依法治國的真實內涵,而是嚴重地偏離了法制的航道。中國歷代封建王朝不乏用嚴刑酷吏來懲治貪官,但收效甚微,阻止不了王朝的衰亡。中共60多年反貪腐的經歷表明,腐敗越演越烈,進入「不反腐亡國,反腐亡黨」的兩難困境。

老毛的反貪辦法

老毛在上世紀50年代發動的反右、反右傾,從根本上破壞了人民監督政府和官員的制約機制。後來,老毛又發動文革,鼓吹「四大」(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民主,大搞群眾運動,企圖找到人民監督政府和官員、防止政權腐敗的新路,但以失敗而告終。這是毛一生的最大憾事。

可行的反貪辦法

貪腐是世界性的頑疾。縱觀古今中外,腐敗與國家的國體或政體、與民主或專制無直接關聯。腐敗與國家的法制建設、輿論監督和道德水平有直接關聯。

可以看到一個現實,有清廉的專制或獨裁統治的政府,也有貪腐的民主政治的政府。前者有中共建政初期的政府,新加坡的現政權。後者有菲律賓的馬科斯政府,臺灣的陳水扁政府,韓國的全斗煥政府和盧泰愚政府。

綜合世界各國反貪防貪的經驗,至少要司法制約、輿論制約和道德制約三管齊下才可奏效。

司法制約是底線

司法制約的前提是司法獨立。立法、司法、行政的三權分立、互相制約,是司法獨立的制度設計和保證。司法獨立是懲處貪腐的制度保證。它不受政黨、領導、潮流、與論等左右或干擾。在中國,司法獨立沒有被中國憲法認可,不具備可操作性,因為目前司法是在中共的政法委員會領導下進行運作。司法獨立的缺失使司法制約貪腐大打折扣。

輿論制約是充要

輿論制約是反貪腐的有效武器。

輿論制約建立在公民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等公民權利的基礎上,否則就不可能有真正意義上的輿論制約。中共至今不敢將各級官員的財產放在陽光下,是拒絕輿論制約的最好證明。

臺灣的經驗表明,民主政治防範不了貪腐,而輿論制約卻起到了重大作用,陳水扁的貪腐行為,最早由媒體揭出。美國的水門案也是由媒體最早披露。

道德制約是高標

道德制約,以德防貪,防患於未然。防貪心先於反貪行。

道德制約以道德重建為基礎,重塑普世價值認同。中國五千年傳統文化中,「禮、義、廉、恥、忠、孝、勇」等道德規範,傳遞著豐富的為人之道和為官之道,同時還有正反兩面的典型和樣板,例如清官海瑞與貪官和坤。

道德制約下的為官之道是要樹立廉潔、公平、正義、忠於職守、富於專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等普世價值認同,而意識形態、宗教信仰、黨派團體、個人和集團利益等要服從或讓位給普世價值認同。普世價值認同是從精神上樹立高標準,從世界觀上建立防腐的「防火牆」。

中國的反貪腐成效不大,癥結是不重視道德制約,忽視司法制約,無視輿論制約,這無疑是將正在崛起的中華民族建立在沙灘上。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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