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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獅集(七):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

作者:存中劍  2010-01-14 20:54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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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是支配宇宙萬事萬物的法則——永恆法在人間的體現,是一切實在法的來源和依據。古羅馬著名政治家和法學家西塞羅認為,只有根據自然法,才能判斷善與惡,辨別好的法律和壞的法律。因此,法律是正義與非正義之間的界限,是自然與原始事物之間的契約。凡不是從自然法發生的法律,雖徒有法律的形式,卻沒有法律的真正性質。自然法先於實在法存在,並且是檢驗一切實在法的惟一標準。

法律的價值在於實現正義。羅馬五大法學家之一的烏爾比安認為,法律與完善的公道和正義是相似的,公道和正義是法律的目地,並且是它的準繩。法律的正義可分為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形式正義又稱程序正義、訴訟正義,即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案,它著眼於形式和手段的正義性;實質正義是只指法律必須符合自然法和人的理性,它著眼於內容和目地的正義性。

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經常在司法現實中產生矛盾,究竟是形式正義優先還是實質正義優先,在法學界歷來存在爭議。主張形式正義優先的一方認為,形式正義是登堂,實質正義是入室,沒有登堂何來入室,沒有形式正義就無法達到實質正義。主張實質正義優先的一方認為,形式正義是手段,實質正義是目地,形式正義是為實質正義服務的。缺了實質正義,徒有形式正義無異於畫餅充飢,何來正義之有?

在我看來,兩種觀點都有道理,然而也都不全面。形式正義這一說法本來就不妥。從哲學上說,正義是形而上的,形式是形而下的,二者怎能混為一談?正如美是形而上的,形式是形而下的,我們說某事物很美是指其形式體現了美,而非該事物是美本身。同理,正義是法律的精神,是無形的;條文和程序是法律的形式,是有形的。無形的法律精神需要通過有形的法律形式來體現,然而形式本身並非精神,只是精神的某種體現而已。我們說某一部法律好,也是指該法律體現了正義。法律並非正義本身,猶如花朵之非美本身。然而正義需要通過包括法律在內的種種形式來體現,猶如美之需要藉助萬物的種種形體來體現。

就法律而言,形而下的條文和程序是為形而上的法律精神——正義所服務的,因此能否體現正義、實現正義是一切法律的價值之所在。然而形而上的正義是無形的,也是無限的,可是形而下的形式是有形的,也是有限的。即使是一部非常好的法律,也只能在有限的一定範圍之內體現正義,任何有形的法律對正義的體現都是有條件限制的。正義是絕對的;法律是相對的。正義是無限的,法律是有限的。因此通過有限的,相對的法律無法完全實現無限的,絕對的正義。然而這並不能成為法律故步自封,拒絕去實現正義的理由。

條文和程序是法律的軀體,正義是法律的精神,也可說是法律的靈魂。法律的軀體是為法律的靈魂服務的。如果人的軀體已無法適應升華了的靈魂的需要,那就換一個軀體,換成阿凡達——神的化身。作為法律的軀體,如果形式無法滿足正義的需要,那就換一種形式好了。如果正義要求法律飛起來,法律就該讓自己長出翅膀。

這幾十年以來,中共邪黨從來就沒有停止過針對中國人民的不公開戰爭。尤其在最近十年對真善忍信仰的迫害中,邪黨所投入的巨資已經超過了一場戰爭的費用,所使用的手段之凶殘、卑鄙與下流也已經超過了人類以往的一切戰爭。到了今天,中共邪黨已經是罪惡滔天,十惡不赦了,然而法律的靈魂——正義卻要求這個邪黨償還它歷史上所欠下的一切。

每一個曾經被引誘加入過邪黨及其團、隊組織,在它的血旗前發過誓言的人,如不趁早退出,就被上天視為邪黨的一個細胞,在不久的將來就要作為邪黨的一分子去共同承擔它歷史上所造下無邊的罪惡。對任何一個生命來說,這種罪惡之大都是根本就無法償還的,那也就意味著被宇宙所淘汰,成為邪黨的殉葬。

邪黨中不乏血債纍纍,人性全無的人渣敗類,將來對於他們的審判,人類正常時期、正常情況下的司法形式顯然是不適用了,那就需要換一種形式,換上非常時期、非常情況下採用的司法形式,非如此不足以實現正義,非如此不足以體現法律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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