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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狮集(七):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作者:存中剑  2010-01-14 20:54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自然法是支配宇宙万事万物的法则——永恒法在人间的体现,是一切实在法的来源和依据。古罗马著名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认为,只有根据自然法,才能判断善与恶,辨别好的法律和坏的法律。因此,法律是正义与非正义之间的界限,是自然与原始事物之间的契约。凡不是从自然法发生的法律,虽徒有法律的形式,却没有法律的真正性质。自然法先于实在法存在,并且是检验一切实在法的惟一标准。

法律的价值在于实现正义。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认为,法律与完善的公道和正义是相似的,公道和正义是法律的目地,并且是它的准绳。法律的正义可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诉讼正义,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它着眼于形式和手段的正义性;实质正义是只指法律必须符合自然法和人的理性,它着眼于内容和目地的正义性。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经常在司法现实中产生矛盾,究竟是形式正义优先还是实质正义优先,在法学界历来存在争议。主张形式正义优先的一方认为,形式正义是登堂,实质正义是入室,没有登堂何来入室,没有形式正义就无法达到实质正义。主张实质正义优先的一方认为,形式正义是手段,实质正义是目地,形式正义是为实质正义服务的。缺了实质正义,徒有形式正义无异于画饼充饥,何来正义之有?

在我看来,两种观点都有道理,然而也都不全面。形式正义这一说法本来就不妥。从哲学上说,正义是形而上的,形式是形而下的,二者怎能混为一谈?正如美是形而上的,形式是形而下的,我们说某事物很美是指其形式体现了美,而非该事物是美本身。同理,正义是法律的精神,是无形的;条文和程序是法律的形式,是有形的。无形的法律精神需要通过有形的法律形式来体现,然而形式本身并非精神,只是精神的某种体现而已。我们说某一部法律好,也是指该法律体现了正义。法律并非正义本身,犹如花朵之非美本身。然而正义需要通过包括法律在内的种种形式来体现,犹如美之需要借助万物的种种形体来体现。

就法律而言,形而下的条文和程序是为形而上的法律精神——正义所服务的,因此能否体现正义、实现正义是一切法律的价值之所在。然而形而上的正义是无形的,也是无限的,可是形而下的形式是有形的,也是有限的。即使是一部非常好的法律,也只能在有限的一定范围之内体现正义,任何有形的法律对正义的体现都是有条件限制的。正义是绝对的;法律是相对的。正义是无限的,法律是有限的。因此通过有限的,相对的法律无法完全实现无限的,绝对的正义。然而这并不能成为法律固步自封,拒绝去实现正义的理由。

条文和程序是法律的躯体,正义是法律的精神,也可说是法律的灵魂。法律的躯体是为法律的灵魂服务的。如果人的躯体已无法适应升华了的灵魂的需要,那就换一个躯体,换成阿凡达——神的化身。作为法律的躯体,如果形式无法满足正义的需要,那就换一种形式好了。如果正义要求法律飞起来,法律就该让自己长出翅膀。

这几十年以来,中共邪党从来就没有停止过针对中国人民的不公开战争。尤其在最近十年对真善忍信仰的迫害中,邪党所投入的巨资已经超过了一场战争的费用,所使用的手段之凶残、卑鄙与下流也已经超过了人类以往的一切战争。到了今天,中共邪党已经是罪恶滔天,十恶不赦了,然而法律的灵魂——正义却要求这个邪党偿还它历史上所欠下的一切。

每一个曾经被引诱加入过邪党及其团、队组织,在它的血旗前发过誓言的人,如不趁早退出,就被上天视为邪党的一个细胞,在不久的将来就要作为邪党的一分子去共同承担它历史上所造下无边的罪恶。对任何一个生命来说,这种罪恶之大都是根本就无法偿还的,那也就意味着被宇宙所淘汰,成为邪党的殉葬。

邪党中不乏血债累累,人性全无的人渣败类,将来对于他们的审判,人类正常时期、正常情况下的司法形式显然是不适用了,那就需要换一种形式,换上非常时期、非常情况下采用的司法形式,非如此不足以实现正义,非如此不足以体现法律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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