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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無罪押211日 請國家賠遭拒

作者:高靖  2010-01-05 11:12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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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民工無罪被關押211天 申請國家賠償遭拒絕》

核心提示:四川籍到深圳務工者張尚強本來替老鄉說情,不料被冠以"敲詐勒索"的罪名被關押進深圳南山看守所達211天。11月5日,南山區檢察院認定"其行為屬調解行為,未敲詐勒索被害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一張不起訴決定書送到了他的手上。

張尚強向檢察機關申請國家賠償,不料遭到南山區檢察院的拒絕。目前,張尚強已經向深圳市南山區政法委進行信訪。
禍起:

受托調解被誤當勒索

據張尚強介紹,他13年前來深圳打拼,一直在南山大衝經營小店舖謀生,進看守所完全是因為他在勸解一場老鄉糾紛引起的。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出具的不起訴決定書寫著:2009年2月26日凌晨3時許,毛某軍在南山區大衝吳屋村一處小巷子與被害人吳某偉發生碰撞,二人遂爭吵、拉扯,吳某偉將毛某軍打倒在地,致鼻子流血。

附近的蔣某國目睹後,將二人勸開,吳某偉跑回與母親李某蓮經營的理髮店,並躲入店中關上店門。

毛某軍回住處後拿上一把長約50厘米的砍刀,糾集10餘人圍住理髮店,向李某蓮和吳某偉索要賠償款5000元。張尚強找到蔣某國,稱李某蓮請他調解,於是張尚強與蔣某國來到該理髮店門前,與李某蓮進行交涉。

日凌晨,毛某軍與"光頭"(另案處理)、張尚強再次到理髮店索要賠償款,李某蓮跑出理髮店並報警,毛某軍便將店內三台電腦主機搬走。下午5時許,被害人吳某偉和張尚強一起乘車到毛某軍的住處將電腦搬回。

張尚強、毛某軍聽說李某蓮已報警,遂表示不再索要財物,讓李某蓮一同前往派出所銷案。當晚,李某蓮與毛某軍一同前往派出所銷案,民警要求毛提供證明人,毛某軍遂致電張尚強,請張尚強幫忙作證,張尚強到派出所後被抓獲。3月4日,蔣某國被抓獲。

"吳某偉和我是老鄉,他母親 李某蓮想讓我去幫忙調解,未料到被當作敲詐勒索被抓了起來。"張尚強介紹,他是2月28日被南山公安分局以敲詐勒索嫌疑刑事拘留的,4月3日以"涉嫌犯有敲詐勒索罪"被批准逮捕的,9月25日,因病被取保候審。

調查:

經兩次偵查終獲無罪

南山公安分局偵查終結後,於5月20日以張尚強涉嫌敲詐勒索罪移送南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南山區檢察院受理後又於6月18日退回南山公安分局補充偵查,7月17日補查重報;2009年9月1日再次退回補充偵查,9月25日補查重報。

兩次補充偵查後,公安機關仍然未拿出確鑿證據證明張尚強涉嫌敲詐勒索的犯罪事實。

南山區檢察院認為,張尚強在本案中屬中間調解人,並未與毛某軍進行非法佔有的合謀,其行為屬調解行為,未敲詐勒索被害人,也未對毛某軍的行為提供幫助,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依據相關法規,決定對張尚強不起訴。

提出賠償

張尚強被取保候審後,經醫院確診其患的腎病綜合征無法治癒,需終生服藥控制病情。張提出國家賠償。

律師說法

廣東中意達律師事務所徐德軍律師認為,在檢察院已出具不起訴決定書認定其無罪的情況下,張尚強完全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他表示,當事人向南山檢察院申請賠償,南山檢察院作出否決,當事人可向深圳市檢察院申請復議,對復議結果不從的,可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申請,由賠償委員會確定是否賠償以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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