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建政六十年來大陸制定了諸多的方方面面的法律,形式上法律已相當俱全,從制定出的法律內容來看在某些方面還算嚴謹科學,說明制定法律的專家們也確實從一定的角度出發,"水平"相當的高。
然而現實中大陸的法制情況又如何呢?有法不依,地方政策橫行,執法則打、砸、搶勝過土匪強盜,所謂的"執法者"卻處處違法,權等於法,利大於法,可悲的中國大陸法治。
憲法是一個國家的的根本大法,是母法,一切法律法規都不能與之相衝突、相違背,這是最基本的常識,然而一些政府因利益的需要,他們可以不顧憲法。
就拿我家來說,我是上海浦東新區北蔡鎮的居民,我們世世代代居住在這裡,忽然有一天鎮政府打著土地儲備的幌子來拆遷了,還未好好談先是斷水斷電,逼得人無法居住,後又撬拆我家的門、窗,將我的傢俱、財產盜竊一空,並明目張膽的將一部分拆散的傢俱丟在他們動遷組拆房隊。之後又是建交委裁決,又是浦東新區政府出面強制拆遷,終於把我老祖宗傳下來的私人的房子拆了。
憲法第十條明確了"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而浦東新區政府卻依據篡改了中央305號文且與國家《憲法》、《物權法》等諸多法律嚴重違背的應廢除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將我房屋強行拆除,並且之前我還依有關法律向區政府告知過強遷、強拆違反哪些法律,請他們慎行。
真正的原因正如日前《物權法》起草人之一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孫憲忠說的,"因為一些地方政府反對(拆遷、征地條例的修訂),他們認為原來征地拆遷就是我們政府就躲在後面,這個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他們之間進行法律上的協商。"
"我們政府躲在後面給他們做中介人,但是實際上經營土地是政府,出讓土地、徵收土地出讓金等等這是政府很樂意幹的事情,政府收取的高額出讓金,政府它又躲在後頭,把矛盾的交給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這個做法從法理上是不妥當的,這個障礙就在這裡,上海最高一畝地是30萬塊錢,你看就是同樣這一塊地,它給農民 30萬塊錢,政府給農民30萬塊錢,然後交給政府,政府然後再交給企業就一百萬,從中賺70萬,就是叫做‘第二財政',就給政府拿去了。"一針見血。
利益的驅使使政府不顧任何法律的約束,官商勾結,帶血的GDP不顧人民的利益,不顧老百姓的死活,這樣下去只能走向崩潰、走向死亡。二千年前我們的老祖宗就知道"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的道理,而現在官員不知道嗎?
可悲的政府、可笑的"法制宣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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