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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檢察院公訴人的震驚(圖)

作者:王新  2009-11-29 10:31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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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記者王新採訪報導】11月27日記者致電大陸濰坊市濰城區檢察院公訴人張付濤告訴他江澤民等五個中國國家領導人被西班牙國家法庭起訴的消息。這位曾經致使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處九年徒刑的檢查官,在震驚之餘竟然教訓記者說:"你懂不懂法律,海外怎麼能起訴國內人呢?國外法庭怎麼起訴國內人呢?不可能!......"

事實上,2009年11月,西班牙國家法庭裁決: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起訴江澤民、羅干、薄熙來、賈慶林、吳官正;江澤民等五個中國國家領導人被起訴,六個星期後若無抗辯就會下逮捕令,啟動引渡條約。即他們五個人到哪個國家都可能遭到逮捕。

國際法的意義

國際法是世界各個國家都遵循的。對江澤民等五個國家領導人起訴的這項裁決是根據國際法中的"普遍管轄原則"(Universal Jurisdiction)。此原則規定"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無論被告是在何處犯罪,只要罪名成立,本法條允許各國法院予以審理。

臺灣國際法學會秘書長廖福特認為,西班牙起訴案落實了"普遍管轄原則"。過去很多殘害人權罪或者是酷刑罪,都是在一個國家裡面發生,犯罪者可能都是國家高層官員,因為這些迫害者在政治上掌握了實質的權力,所以在這個國家內,沒有辦法進行追訴。而透過"普遍管轄原則",任何一個國家的高級官員在自己國內所進行的各種迫害,如果是酷刑、殘害人群、或是種族滅絕罪的話,所有的國家都可以進行追訴。面對其他國家的追訴,這些迫害人民的執政者,其罪行將無所遁形,並需接受司法的審判。

而"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這兩個在國際人權公約中被視為最令人髮指、最違反人類道德以及最嚴重的罪行。如果被告是因這兩個罪行被起訴,基本上是不能夠給予所謂的豁免權的。

他舉例在90年代時,南斯拉夫的共黨頭子米諾舍維齊在自己國家境內進行種族屠殺,後因為設立了國際刑事法院進行國際性的逮捕,讓米諾舍維齊到荷蘭海牙接受審判,這是國際間合作相當重要的一個案例。

廖福特認為,西班牙訴江案已經對中共當局產生實質壓力,因為涉及"普遍管轄權"的關係,當有一個案件開始受理的時候,有可能它會再面臨下一個,第二個、第三個、第四個、第五個......等連續的起訴案;未來這些被起訴的中共官員,只能夠呆在中國的領域裡面,因為只要踏出中國的領域以外,就會面臨強烈的抗議,甚至包括被起訴、追訴、逮捕等。

他建議尚在迫害法輪功的中共官員,要深切反省,承認對法輪功的迫害是錯誤的,而最好的自保方式就是不要再迫害法輪功了。

中國現政府進退皆輸

經聯合國及許多國際人權組織的深入調查,已確認中共酷刑迫害法輪功的證據屬實。目前全球三十多個國家中,至少有五十五個控告江澤民及其他迫害法輪功的元凶的訴訟案正在進行。

如果中國政府不交出來罪犯出庭,那麼全世界各國都會譴責中國不尊重國際法。作為世界大家庭之中的一員,原本冠冕堂皇以第三世界代言人身份馳騁國際重要場合的中國現政府就會令人不齒,那些還沒有認清中國政府真面目的國家和人民就可以進一步看清他們的流氓本質了。

最重要的是,那些與西班牙籤訂引渡條約的國家(像美國、英國、法國、義大利、墨西哥、印度、摩洛哥......)有責任將這些被告人從他們的國家領土上引渡到西班牙國際法庭。這些目前還在中國大陸耀武揚威的高官們,從今以後只能是"窩裡橫,見不得外人了"!想出國玩得先查查會不會是"一去不覆返了"!

前臺灣人權促進會會長邱晃泉律師指出:"引渡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引渡條約, 只不過在引渡條約的簽訂之下, 國與國之間互相負有義務, 負有符合一定條件之下的引渡義務, 這並不表示沒有簽訂引渡條約的國家就不能互相引渡,還是可以的。"

目前有效地運用國際法阿根廷和智利使用的最為成功。中國大陸法院和檢察院則普遍不懂得國際法。那是因為中共政府將此作為內部研究的內容所以中國人普遍不知道這是怎麼回事。難怪會出現象濰坊市濰城區檢察院公訴人張付濤那樣不懂國際法的檢察官了。

訴江案里程碑

那麼,今天的成功起訴經過了怎樣的里程呢?

• 2003年10月15日,法輪功修煉者在西班牙以"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前主席江澤民(7個月前,江澤民剛剛失去元首豁免權)起訴。

• 2004年9月,西班牙向中國提議締結引渡條約。

• 2005年10月,雙方就條約的全部條款達成一致;11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西班牙王國引渡條約》在馬德里正式簽署。

• 2006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常委會正式批准,引渡條約生效。

• 2007年11月28日,西班牙國家法院正式接受法輪功學員起訴江澤民、羅干利用國家權力犯下"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的案件;接受所有受害者提供的資料,宣布江澤民、羅干必須接受西班牙法院對其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的調查。

• 2009年11月,西班牙國家法庭裁決: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起訴江澤民、羅干、薄熙來、賈慶林、吳官正;無抗辯,將發出逮捕令,啟動引渡條約。

細看上面的列表,從2003年10月受害人在西班牙控告江澤民等五人,到2009年11月西班牙國家法庭向被告江澤民等五人發出"有罪,可抗辯"的通知,整整六年的時間,大陸人都不知道。大陸的司法系統也不太明晰由這些條約生效後的起訴。因為這些都是大陸的禁聞。大陸司法系統也一向以中共內部紅頭文件作為法律,更無人研究國際法。

2004年9月由西班牙求婚似的主動提出締結引渡條約;辦事一向拖沓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然反應迅捷,兩年半時間就完成了原本並不親密的兩國刑事犯罪管制上的"跨國婚姻"。中國共產黨還在那裡一廂情願:緝拿逃亡貪官的路起步了。卻不料該引渡條約卻直奔江澤民和共產黨而來。大概那些中國逃亡西班牙的貪官們都還不知道這些條約呢!

中共管轄下的大陸檢察院和法院的國際法法盲們今天應該明晰,現在啞口無言了。

如果大陸法官們還是不明白國際法細則如何能夠起訴大陸的任何一個壞人和罪犯, 還可以看看新唐人《今日點擊》中此專題節目,內容詳細得足以讓大陸法盲瞭解國際法的相關條例。網址:http://ntdtv.com/xtr/gb/prog107.html

海內外聲援國際法庭

"美國人權法律協會"亞洲區執行長、紐約州律師朱婉琪表明:"我們鼓勵西班牙國家法庭,要繼續堅持下去。真正的把這個國際逮捕令,發給所有跟西班牙籤有引渡條約的國家。"並且她還呼籲國際社會所有的國家都能尊重國際司法正義的要求,協助西班牙國家法院將迫害人權的凶手送到國際刑事法庭,接受審判。

前任加拿大亞太司司長大衛•喬高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我認為歐洲一個主要國家的獨立法庭能夠做出這樣的決定是一個意義非凡的進展。"

喬高希望加拿大的法庭也能做出同樣的決定。他說,"加拿大的法院系統和西班牙及阿根廷的不同,後者更容易做出這樣的決定。我想我們的法庭要做出同樣的決定需要更長的時間,不過我希望他們最終也能做出這樣的決定。"

著名中國律師郭國汀認為西班牙的訴江案依據普遍管轄權原則起訴可以由受害者個人也可由無關的第三人,比如非政府組織起訴。但是西班牙法律不允許缺席判決,因此,西班牙國家法院下一個程序很可能是發出國際逮捕令。將江澤民等人權惡棍逮捕並引渡到西班牙審判。所以說西班牙訴江案的立案可以被稱為具有劃時代意義的。

他進一步闡明,中共暴政對中國人民犯下了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和酷刑罪,是鐵板釘釘的客觀事實。江澤民鎮壓法輪功的行為及酷刑罪和群體滅絕罪都是在他擔任國家主席的任期內干的。根據最新國際法的發展,國際人權法原則已經突破了傳統國際公法的原則。如果當事人犯的是反人類罪和群體滅絕罪以及酷刑罪,像沙達姆、蘇丹元首等,這些人都是因為在擔任元首時犯下的群體滅絕罪而被推向國際法庭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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