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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成明:人為設置監政維權成立屏障 就是意圖繼續強姦民意

說說社會團體管理條例中關於「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非法性

 2009-09-28 13:09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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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就憑這一條,幾乎意味著關閉了帶有監督政府行使權力的民間社團的所有大門,這裡我用了一個心存幻想的詞語「幾乎」,明白人都知道我還抱著一小小點的希望,希望這個政府真正的做到他們承諾的「以人為本」,真正做到他們高談闊論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督權」不是又一次的愚弄全體中國公民。

為什麼我要這樣說呢?因為60年來凡是沒有失憶的健在的中國人對那些翻手為雲覆手為雨的過去都應該印象深刻,忘記過去就意味著背叛,這是他們的導師之一列寧說的。是啊,不敢忘記,不會忘記的,那些災難深重的日子,老百姓就像狂風暴雨中的樹葉一樣,隨時都有頃刻間灰飛煙滅的可能。就是包括現在,我的那些持不同政見的朋友們,有幾個沒有因為持不同政見而遭受「陰謀顛覆國家政權」的非法指控?輕的被威脅、被管制、被「和諧」,重則被判刑勞改或者勞教。

他們訂的憲法已經明確規定了必須接受他們領導,沒有辦法,將就吧,我們也沒有那樣的權力慾望和利益慾望,但是,為了我們全體中國公民不再像過去那樣隨時成為狂風暴雨中的樹葉,不再隨時都有頃刻間灰飛煙滅的可能,我們行使監督權總應該吧?政府和政府官員們不是口口聲聲說公民有監督政府的權利嗎?同樣,憲法中你們強制了你們的絕對領導地位,同時也明確表示了公民有監督權的呀。

可是,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又怎麼解釋?這不是在變相自己拆自己的臺嗎?難道世道從明目張膽的翻手為雲覆手為雨又變成隱蔽的翻手為雲覆手為雨了?這根本就是典型的雙重許可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一條 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已經明確說明,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是根本。而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等於人為設置屏障,證明了條例和法律的衝突,我搞不明白的是,這樣的情況下,是條例大,還是法律大,稍微具備法律知識的人都明白,法律是國家的法治根據,而條例僅僅是行政規定,應該在法律的管制之下,以條例來衝突法律,國家法律的嚴肅性和公信力從何而來?要翻手為雲覆手為雨也應該想一個聰明點的辦法呀,或者乾脆直接說「我是老大,我說什麼就是什麼」,蠻橫一下,老百姓一怕,就只有算球了。

大家都少些麻煩,甚至我覺得,乾脆所有法律法規都不要了,就你們說了算,反正你們有槍支彈藥,而且是老百姓出錢幫你們養著這麼龐大的鎮壓機器,看哪個不懂事的龜兒子敢沒事找事。豈不安心省事,隨便拿根鞭子站在旁邊,看哪個龜兒子不好好作貢獻,立刻給他一鞭子,保證龜兒子們規規矩矩還恭恭敬敬,不過可以維持多長時間,我想,你們比我更清楚。

是嗎?

《條例》第1條明確了立法目的:「為了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然而,《條例》關於業務主管單位的規定,不符合這一立法目的,在詳細規定了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許可之外,增加一個不特定的、不明確的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許可,從兩方面額外限制了受憲法保障的公民結社權利的行使:第一,成立社會團體,必須找到相應的業務主管單位,而由於《條例》對有關機構和組織擔任業務主管單位並非強制性規定,從而導致很多情況下因找不到願意擔任業務主管單位的機構或組織,無法成立社會團體;第二,由於《條例》未對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標準、程序、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導致了業務主管單位在進行審查的時候存在很大的隨意性,既可能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標準」,也可能「久審不決」,損害申請人的結社權利。

《條例》的這一制度設計,從根本上已經限制了憲法上公民結社權利的行使,不符合憲法確立的「法治國家」原則,根本就是意圖顛覆憲法,搞對抗,天下哪裡有自己對抗自己的事情呢?難道這也是「特色」。而且,它根本符合國務院自己印發的《依法行政綱要》的精神,不符合中共十七大報告、十一屆全國人大政府工作報告中「發揮社會組織在推進基層民主、增強社會自治方面的作用和功能」的精神。

此外,這個制度的實施,是導致《條例》嚴重缺乏法律實效的最主要原因,會從根本上摧毀政府的公信力,難道這些愚蠢的傢伙在規定這一條的時候沒有想到嗎?自以為聰明的感覺給公民監督權設置屏障,就可以叫所有公民閉上眼睛?你也實在太天真了,除非那些貪污腐敗的事情沒有了,老百姓當然就安居樂業了,沒有幾個老百姓愛管你們這些閑事的,恰恰是因為大量的貪污腐敗已經嚴重的威脅和侵害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了,老百姓當然要理直氣壯的行使公民權利了,你就沒有從這上面去想想問題?主人花費這樣大的價錢怎麼就養了你們這樣一批蠢豬呀,真是可惜我們的鈔票!除非那些大量的濫用公權力與民爭利甚至公然搶劫公民利益的事情不再了,又有哪個老百姓有閑心過問你這些陳詞濫調的事情?釣魚喝茶多舒服,就是粗茶淡飯也將就了呀,你們就沒有用你們的良心去想一想?哦,有老百姓說你們是根本沒有良心的,不是我說的喲,換我說……算了,還是不說為好,太粗魯了。

我僅僅就說一句:就是我的標題——人為設置監政維權成立屏障,就是意圖繼續強姦民意。順便想問一句:是不是還要我們閉上眼睛享受「被強姦」的快感呀?

中國漂泊公民枉成明於2009.9.27晚上喝了點小酒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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