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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慣縱出的開發商囤地頑疾

作者:李季平  2009-09-05 23:45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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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方政府在國有土地出讓過程中,不但沒有嚴格執行國土資源部關於「一次性付清地款」的政策要求,反而還出臺地方性法規,允許開發商「緩繳」土地出讓金,這樣的規定不是明顯與上級政策相違背嗎?

根據中原地產研究中心,8月20日發布的一項研究報告顯示:

國內一些知名開發商,2003年到 2009年上半年所獲得的住宅用地中,有57%的土地面積尚未形成實際供應。其中,27%的土地面積「待開發」,30%的地塊「規劃在建」,在12個城市中有270塊已售土地閑置。(《京華時報》8月23日)

一方面不少大中城市房價快速上漲,「地王」頻現。一方面,又不得不面對許多房地產開發商大量囤地的現實,似乎開發商的大量囤地成了一個「頑症」。

有人認為:開發商囤地主要是利益驅使,因為地價總是上漲趨勢。我認為,這僅僅是表面現象,真正的原因在於監管乏力和地方政府縱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37條明確規定:

【對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用地,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徵收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法律規定的如此明確,國土資源部也曾發布具體實施辦法,可到底有多少家大量囤地的房地產企業,受到懲處了呢?

媒體沒有相關報導,只是近日又曝出了2003 —2 009上半年,開發商閑置土地佔已獲得土地面積 57%的新聞

須知:這6年多的時間內,也包括了國土資源部 2007年,出臺的關於打擊開發商土地的相關政策的時間段。試想,如果各級監管部門,嚴格按照當年出臺的政策予以治理,怎麼還會出現開發商囤地規模越來越大的現象?

為了加大開發商的囤地代價,從經濟手段採取措施也是非常必要的。

2007年9月28日,國土資源部發布了《關於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要求房地產開發商,必須一次性付清購地款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書。

因為從法律角度來講,只有開發商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書以後,才能據此抵押貸款。所以,對大多數依靠銀行貸款,進行房屋開發的房地產企業而言,這一規定無疑加大了拿地的成本,也有利於遏制開發商囤地行為。

但是,這一政策在落實當中,遭到了以土地財政為重要來源的地方政府的干預。原因是,一旦開發商對土地開發的積極性下降,地方財政收入就受到影響。

自2008年開始,當各地房價處於暫時調整階段時,一些地方政府在國有土地出讓過程中,不但沒有嚴格執行國土資源部關於「一次性付清地款」的政策要求,反而還出臺地方性法規,允許開發商「緩繳」土地出讓金!

這樣的規定,不是明顯與上級政策相違背嗎?

如果,政策允許開發商分期支付國有土地出讓價款,在沒有付清土地價款的情況下,就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並以此證書到金融部門抵押貸款;這樣循環往復,不正是從政策上對開發商囤地行為的縱容嗎?

國土資源部8月 23日表示:

【在確保拉動內需項目和民生項目用地的前提下,下半年要加強土地批後監管,防止開發商趁機搭車圈地,對囤地未建現像要嚴厲查處。】

但願這次的表態,能夠紮紮實實地落實到行動上...。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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