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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貓貓案警察不認罪 檢察院為其開脫(圖)

作者:張清揚  2009-08-08 19:07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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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東明(前右)、蘇邵錄(前左)在法庭上

昆明消息,被媒體稱為"躲貓貓"案件的雲南警察玩忽職守案件8月6日上午在昆明市嵩明縣法院一審開庭,據媒體報導,涉案兩警察拒不認罪,對自己的行為百般狡辯。但是行使公訴職能的檢察官卻認定兩被告認罪悔罪,要求法院從輕處罰。

據悉,嵩明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東明在晉寧縣看守所擔任管教民警並主管9號監室期間,不認真執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和履行管理職責,以致9號監室內形成了牢頭獄霸勢力,而未得到及時發現、制止和打擊。

今年1月29日至2月8日,李蕎明因盜伐林木被關押於該監室,被張厚華、張濤(已另案起訴)等人體罰、虐待和毆打致死。被告人蘇紹錄在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間,對違反監規紀律的20餘名被監管人進行罰跪等暴力、侮辱方法進行體罰虐待。公訴機關認為,李東明應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蘇紹錄應以虐待被監管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前據報導,第二被告李東明原是某派出所一名普通的民警。去年8月,由於各種原因他被調到晉寧縣看守所工作。法庭上,李東明辯稱:我來看守所時間不長業務不熟。在看守所工作以來,一直認真工作,盡職盡責。在晉寧縣看守所分管8、9、10監室,是這三個監室的主管,而蘇紹錄是協管。由於對看守所的管理工作不熟,自己應安排當起了蘇紹錄的"徒弟"。

為了說明自己對工作的負責程度,李說,每天對於工作的情況,他還專門寫了日記,找被羈押人員談話,也有相應的記錄。在李蕎明事件之前,沒有因管理的問題受到過處罰。李東明認為,雖然每個監室主要是主協管負責,但按照看守所的相關規定,他們輪流巡視,每人大概兩天輪一次。不到自己巡視,不歸自己負責。據悉其辯護律師也為他作了無罪辯護。

公訴方指控另一名涉案警察蘇邵錄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間,在晉寧縣看守所擔任管教民警履行管教職責過程中,違反嚴禁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員規定,對違反監規紀律的伍龍福等20餘名被監管人進行罰跪,並使用膠底布鞋抽打臉頰和用警棍毆打身體等暴力、侮辱方法進行體罰虐待。

蘇紹錄承認對20餘名被監管人抽打罰跪,但稱"每次打人都是有節制的" 採取這樣的措施是為了搞好監室管理。蘇紹錄認為,對於有些怎麼都不聽話的人員,最有效的辦法就是以武力制止。其承認在少數情況下存在違法處理情況。"每次打人都是有節制的,點到為止,而且被打的人中也沒有一人提出過控告和舉報。"

根據兩名警察的辯解,他們不但無罪,甚至連錯都沒有,滑稽的是,雖然兩名涉案警察拒不認罪、百般狡辯,提出的辯護理由荒唐可笑,執行公訴指責的檢察官卻認為,"庭審中李東明認罪態度好,事發後有悔罪的表現,被告蘇紹錄在案發後有悔罪表現,而且在關押期間有阻止他人自殺情節,可酌情從輕處罰。"

網路輿論認為,如果說警察在看守所裡"躲貓貓",檢察官就是在法庭上"躲貓貓"。當地法院將如何判決這起躲貓貓案件,還須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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