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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權單位謀殺女證人----腐敗的中國體制

腐敗的中國體制

作者:王茜  2009-06-29 06:21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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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告 狀

控告人:蔣富文,男,29歲,資源縣保險公司職工,系死者王鳳的丈夫

控告人:王在民,男,56歲,系死者王鳳的父親

控告人:唐淑姣,女,55歲,系死者王鳳的母親

被控告人:資源縣公安局

法人代表:童遠松(局長)

控告事項:資源縣公安局警察濫用職權、暴力取證,致使證人"跳樓死亡"或是被警察推下樓死亡。

事實和理由:

2009年1月19日22時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源支公司總經理李敏在其宿舍門口被兩名蒙面男子襲擊,經法醫鑑定為輕微傷。因縣長黃永躍、縣政法委書記韋文周是李敏的同鄉,由於同鄉義氣,縣長、縣政法委書記對此案高度重視,專門召開縣領導班子辦公會議,將此案定性為特大刑事案件,由政法委書記親自督辦,指定公安局專偵專辦,並嚴令公安機關限期破案。
  
縣公安局盲目服從長官意志,違反法律規定,局長親自佈置,成立以刑偵大隊大隊長親自挂帥的特偵組破案,並首次在電視臺公告懸賞3萬元尋找破案線索。在重壓、重賞之下冒出"勇夫",為表功求賞,警察胡亂猜疑、違法辦案,鬧得人心惶惶,一片恐怖。
  
控告人蔣富文是李敏的同事,在平時工作中產生一些矛盾,李敏首當其衝就懷疑是蔣富文雇凶干的。蔣富文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並被刑訊逼供。不僅如此,刑偵大隊還以取證為由,於2月26日下午3點將王鳳(蔣富文妻子)傳喚到公安局,王鳳被連續訊問了18個多小時後,於第二天上午11時50分左右死於縣公安局辦公大樓操場上。
  
案發後,公安局沒有在第一時間通知受害人家屬和單位,立即破壞案發第一現場,移動屍體,不作任何標識。

2月28日下午5時,在縣公安局無任何結論的情況下,桂林市突然來了200餘名全副武裝的防暴警察,不顧家屬的正當合理要求,在沒有死者家屬和單位領導在場的情況下,強行草草屍檢。通過武裝對屍體進行控制後,資源縣相關部門發出一份沒有簽名蓋章的《關於資源縣2.27事件調查情況通報》,稱王鳳系"自殺" 身亡,並在報刊上發布王鳳"自殺"的消息。

王鳳屍體自2月28日被縣公安局搶走控制後,家屬就再也沒有見過。家屬曾多次要求公安局盡快組織專家進行屍檢,查明王鳳死因,追究濫用職權導致王鳳墜樓身亡的警察的責任,但是,桂林市公安局,檢察院介入本案後至今連一個簡單的死亡報告都沒有。縣公安局也一直在迴避死者家屬,不給家屬一個說法。王鳳的死亡到底是什麼原因?王鳳的屍體到底記載著什麼罪惡的痕跡?
我們認為王鳳之死有以下疑點:

一、王鳳沒有自殺的理由

年方29歲的王鳳充滿青春活力,她有一份在當地令人羨慕的工作,有一個3歲的女兒,有一個疼愛自己的丈夫,有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王鳳身體健康,精神愉快;王鳳通過了廣西自治區的公務員考試,考入了當地的技術質量監督局,一個能夠通過公務員筆試和面試的人肯定是一個心智健全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抗壓的能力也一定不容置疑。這樣一個人,她怎麼會沒有任何交代就輕易跳樓自殺?她怎麼會舍棄自己的親人而輕易跳樓自殺?尤其是她的丈夫尚被關押在看守所,她若自殺,她年僅3歲的女兒誰來管?作為一個正常的母親,她放得下這個牽掛?就算她捨得拋下其他所有親人,而她年僅3歲的女兒她捨得拋下嗎?就算她要自殺,難道她就不先把自己的女兒安頓好再自殺,為什麼要如此急匆匆?王鳳跳樓自殺的動機無法解釋,唯一可以解釋的是王鳳在和辦案警察爭執時,被警察推下樓而身亡。

二、王鳳的傷不符合跳樓自殺的特徵

1、王鳳是頭頂部先接觸地面

公安機關對王鳳屍體的法醫鑑定:"死者全顱崩裂,腦組織大範圍挫碎......四肢沒有任何骨折......"該鑑定可以證明一個事實:王鳳最先接觸地面的是頭頂部而不是頭面部,也就是說,王鳳從高處墜落到地面,是頭頂部先著地,緊接著才以仰臥位全身著地,形成頭頂部高墜傷。

2、王鳳頭頂部致命挫裂傷形成及四肢沒有任何骨折不符合跳樓自殺的特徵
按縣公安局的說法,王鳳是從公安局四樓樓頂跳下,從現場觀察到,四樓樓頂有84公分高的圍欄,如果王鳳是自己跳下的,理應先爬上圍欄,從圍欄上躍下,不應是頭頂部著地,而應是頭面部或雙腳及臀部先著地,並且,這將會造成兩種結果:如果是頭面部著地,由於人具有先天的自我保護意識,會用手先著地,這會造成手腕或手臂骨折;如果是腿部及臀部先著地,會造成腿部、膝蓋部粉碎性骨折。所以,反向思考,會有哪一個"自殺"者能別出心裁的"背向式"跳樓呢?除非有外力的因素。

三、王鳳落地的角度不符合跳樓自殺的特徵

如果王鳳墜樓的真相如縣公安局所說的,那麼,王鳳的身體在墜樓時一定會與樓房形成一定的角度,但是從被移動過的現場來看,屍體墜落地面的位置,離樓房的距離實在太近了,不符合物理學曲線運動原理。王鳳墜樓現場有一鞋(運動鞋,不是容易脫落的無綁帶女士皮鞋)脫落,距屍體約十米遠。而且,家屬到達現場時,屍體已被移動過,形成頭部接近樓房而腳部遠離樓房的姿勢。是否某些有專業知識的人為了掩飾這個證據而搬動了屍體?

四、現場鞋的狀況不符合跳樓自殺的特徵

從司法機關對王鳳屍表檢驗情況看:"......黑色長褲拉鏈未扣,褲頭釦子脫落,右足穿灰白色運動鞋,左足未檢見鞋......"

如果王鳳是跳樓自殺的話,不可能右足穿運動鞋,而左足未穿鞋。為何出現右足穿鞋,左足未穿鞋的情況,是什麼原因造成?有一種解釋是比較合理的,那就是王鳳與辦案警察爭執的過程中,被警察推了,因王鳳失去重心而從高僅只60公分的陽臺墜樓。警察見情況立即伸手拉王鳳,但只抓住了王鳳左褲腳和鞋,因王鳳過重,沒被拉住,長褲拉鏈被撕開,褲頭釦子脫落,鞋被拉離開腳。接著警察就順手將鞋扔下去,造成王鳳長褲拉鏈未扣,褲頭釦子脫落,左足沒穿鞋,而且被扔下的鞋離王鳳屍體約十米遠。

五、警察破壞案發第一現場意味著逃避懲罰

王鳳就躺屍在縣公安局的辦公室前,現場卻遭到破壞、屍體被移動。公安局刑偵大隊作為專業辦理刑事案件的部門,不可能不知道保護第一現場的重要性,但是辦案人員第一時間不是保護現場,而是在不通知王鳳家人和單位的情況下立即破壞現場,其居心何在?這意味著有人想逃避法律的懲罰!

六、案發後,公安局為何拆了能拍攝到王鳳墜樓的攝像頭

案發後,王鳳的家屬要求縣公安局出示攝像資料,公安局只出示王鳳中途離開公安局又回公安局的攝像資料,能拍攝到王鳳墜樓的那個攝像頭的攝像資料,公安局沒有出示,說攝像頭壞了沒有攝像資料。縣公安局大院內有多臺監控器,為什麼偏偏正對著王鳳墜樓處能全程拍到王鳳墜樓過程的那臺監控器是壞的?並且這臺監控器沒出事故前,攝像頭不壞;正好在王鳳墜樓時,攝像頭就壞了。難道這僅僅是一種巧合?難道不是事後人為毀壞的?公安局後來乾脆把該攝像頭拆了,又說明瞭什麼,是不是攝像頭記載了王鳳墜樓的前後經過?

七、案發後,為何要對2名可能知情的消防官兵放2個月外地旅遊長假

資源縣公安局大樓的一樓是消防警察的駐地,2月27日有2名消防官兵在大院內,事件發生後,為什麼要對這兩名消防官兵放2個月的外地旅遊長假?

八、關於王鳳的死亡方式政府對外表態為何不一致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99條、第235條、第243條規定,公民非正常死亡以後,應當由公安機關"確定死因",縣公安局是本案當事人,不能做出該項認定。但是,縣政法委也不能視法律為兒戲,面對王鳳生死命案,除了一個沒有落款蓋章的書面《通報》以外,竟然沒有作出一份認定王鳳死亡的正式書面結論!

《通報》只是說"王鳳......獨自一人從縣公安局辦公樓樓頂跳樓身亡",這份通報雖然沒有署名,但卻是專案組在王鳳屍體被轉移時宣讀的稿件,專案組為什麼不按規定寫明王鳳的死亡原因:自殺、他殺、還是意外死亡,而是含含糊糊的寫什麼"獨自一人......跳樓身亡",是專案組不懂書寫規範,還是沒有真正查清王鳳的死亡方式,抑或在迴避王鳳的死亡原因?

但3月6日《南國早報》卻報導"資源縣縣委政法委認定:該女子跳樓是自殺行為。拋開政法委不是法定的死亡原因認定部門不說,資源縣委政法委在法醫鑑定結論"死者王某系高墜頭部著地,導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未涉及"自殺"或"他殺"的情況下,在沒有得出屍體解剖的刑事技術鑑定的情況下,對資源縣以外的報紙宣布認定王鳳系自殺行為,明顯違反法律規定!而且,縣政法委為什麼不敢在本地的報紙上刊登王鳳身亡屬"自殺"的結論呢,很明顯就是怕激起民憤,怕破壞了他們粉飾的資源縣表面的和平與和諧。

據知情人透露,有兩個12歲小孩看見,王鳳是在與公安辦案人員爭執時被人從四樓公安辦公室門前推下去的。綜合分析屍體呈現的各種傷,屍體落地時的角度及現場的狀況,再加上公安機關在案發後的種種不正常反應,我們更加堅信:王鳳並非死於自殺,王鳳不是獨自一人從公安局辦公樓樓頂(四樓)跳樓,而是在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隊四樓被人推下墜樓身亡!

本案中,資源縣公安局有如下違法之處:

一、濫用警力,將一起普通治安案件當作重大刑事案件偵辦

李敏的傷經法醫鑑定為輕微傷,屬於一般的治安案件。根據法律規定,該案不構成刑事立案標準。《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60條規定:"經過審查,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並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縣公安局盲目服從長官意志,違反法律規定,對一起普通的治安案件局長親自佈置,成立以刑偵大隊大隊長親自挂帥的特偵組破案,並首次在電視臺公告懸賞3萬元尋找破案線索。縣公安局的行為屬於濫用警力,明顯違反了公安部的辦案程序規定。

二、濫用職權,將一起普通治安案件的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措施

公安局對蔣富文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案由是涉嫌"尋釁滋事"。什麼是"尋釁滋事罪"呢?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毀壞財物、破壞公共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只要有點法律常識的人都可以看出,尋釁滋事罪一個很明顯的特徵是"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毆打傷害無辜",假設蔣富文真的參與了此案,也是有針對性的傷害與自己在工作上有利害衝突的李敏,蔣富文談不上"無事生非",李敏也談不上"無辜",所以李敏之案根本構不上"尋釁滋事"案。警方把"尋釁滋事"的帽子強加給蔣富文並對其刑事拘留是濫用職權。

三、暴力取證加精神虐待,折磨證人達18個多小時。

王鳳作為"尋釁滋事案件"證人被傳喚,系以權壓法、公安機關濫用職權的典型體現。

1、王鳳不應成為蔣富文"尋釁滋事"案件的證人

"作案"的是丈夫,妻子能是證人嗎?妻子說丈夫無罪,便逼妻子證明丈夫有罪合法嗎?在公安機關濫用職權下,王鳳成為"尋釁滋事"案件的證人,顯然,該案是以權壓法造成的,是官員濫用手中的權力欺壓百姓造成的,案件本身就折射出某些官員內心深處的特權意識,以及對群眾疾苦和下屬權利的漠視。

2、王鳳被拘傳問詢18個多小時,系人身權利被侵犯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款之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王鳳作為證人卻被連續訊問18個多小時之久,而且是從第一天的下午直到第二天的早上,經過了一夜的時間。從法律上講,辦案人員難道不知道連續傳喚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難道王鳳作為證人的待遇就應該連嫌疑犯都不如?從情理上講,辦案人員難道不知道王鳳尚有一個3歲的小孩在家,而丈夫還關押在看守所?警察還用跪、嚇等惡劣手段逼王鳳作偽證。足見公安機關違法辦理該案,恣意侵犯王鳳的人身權利!

四、破壞第一現場,違反公安部的辦案程序規定

我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96、 197條規定,公民非正常死亡以後,應當由公安局負責現場勘查,"應當按照現場勘查規則的要求拍攝現場照片,製作《現場勘查筆錄》和現場圖。對重大、特別重大案件的現場、應當錄像"。公民非正常死亡以後,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查明死因,是眾所周知的事情。但是辦案人員第一時間不是保護現場,而是在不通知王鳳家人和單位的情況下立即破壞現場。公安局明顯違反公安部的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五、動用警力搶奪死者屍首,強行火化遺體,侵犯死者家屬對屍首的處置權


如果王鳳是跳樓自殺身亡,那麼本案就是一起意外事件,公安部門在出具死亡證明書後就可以結案,可以將屍體交由家屬處理。公民屍體的處理權在其家屬,如果家屬有足夠的財力,願意保存屍體,誰也管不著,也不該管。而本案公安機關卻出動200多名警察,其中特警100餘人,全副武裝,荷槍實彈,在沒有死者家屬、單位領導在場和認可的情況下,草草屍檢,武裝搶屍。本案並沒有被公安機關列為刑事案件,為何遲遲不將屍首交還家屬?公安機關有什麼權力扣押屍體?當家屬對公安這種異常行為有了質疑,提出重新鑑定屍體的要求時,又為何遲遲不肯開據屍檢委託函?二次屍體鑑定尚未進行,卻成天催促要火化屍體。在家屬的強烈要求下,二次屍體鑑定勉強能進行,但6月4日剛屍檢完,第二天,縣公安局就通知興安縣殯儀館強行火化王鳳的遺體。興安縣殯儀館在沒有告知家屬的情況下,於6月 5日將王鳳的遺體違規進行了強行火化。對王鳳遺體的處置權本屬於王鳳的家屬而不是公安機關,公安局憑什麼強行火化王鳳的遺體?公安局為何急於要火化王鳳的遺體?其中必定隱藏著一個巨大的陰謀!

凶官惡警猛於虎,平民百姓怎安生!今天害死小王鳳,明日又將害何人?此案冤情十分重大,受害人家破人亡,妻離子散,凶手卻逍遙法外,天理何在?法律何在?家屬和親友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陷入深深的悲痛之中!所有資源老百姓惶惶不可終日,不知下個死於非命的會是誰?
為此,死者王鳳的家屬滴血泣盼:一、檢察機關對王鳳非正常死亡一案立案偵查,查清資源縣公安局在辦案過程中濫用職權的情形,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瀆職侵權行為。二、徹底查清王鳳死因、揪出幕後真凶,嚴懲殺人凶手。
此致

聯繫電話:13517535430


二OO九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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