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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級法院駁回抗暴維權英雄潘雪昌的上訴請求(圖)

作者:丁魏  2008-12-16 07:3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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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拆遷,房頂懸掛國旗

12月13日上午,常州市的抗暴維權英雄潘雪昌的代理人張建平收到常州市中級法院(2008)常一終字第70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常州市中級法院是在沒有公開開庭審理的情況下作出的裁定。而這個結果在法院送達裁定書的十多天前,就經潘雪昌所在北港街道的領導公開了,常州市中院在征地拆遷案件中未審先判可見一斑!

十多天前,常州市鐘樓區北港街道的副書記陳虹「勸導」潘雪昌的妻子李雙大接受房屋拆遷,並明確表示如果接受房屋拆遷就可以避免民事賠償,如果不接受法院將用不公開審理的方法駁回潘雪昌的上訴。

就常州市北港街道陳虹副書記以‘不同意房屋拆遷法院將駁回上訴’要挾潘雪昌家屬一事發生後,潘雪昌的代理人張建平立即電話聯繫審理該案的常州市中級法院法官尤建林,尤法官表示北港街道副書記陳紅的說法不能代表法院,並信誓旦旦承諾法院會公正司法。在與尤法官電話溝通中,張建平提出:在常州市天寧區法院審理潘雪昌故意傷害(抗黑維權)刑事附帶民事案時,法庭無視死亡歹徒顏志兵父母的代理律師無法證明顏志兵與常州市鑫鵬拆遷公司存在勞動和勞務關係的事實,判決潘雪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近二十萬顯然是有違公正的枉法裁判。

在向常州市中級法院上訴中,潘雪昌又提供了常州市建設局至今沒有給常州市鐘樓經濟開發區和金家壩村委發拆遷許可證,沒有拆遷許可證就證明拆遷委託等一系列程序都是違法的,也證明常州市鐘樓經濟開發區在拆遷糾紛中不走行政或者司法裁決程序而用暴力黑社會的根本原因!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該證據的出現常州市中級法院應當對上訴案進行公開審理。

在本案中顏志兵等人為達到不法目的用暴力毆打潘雪昌直致其腿骨折,不僅僅是重大過失而是實施犯罪!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責任。

尤法官表示其不瞭解征地拆遷方面的拆遷許可、拆遷委託等法律法規,同時表示其願意承擔是不是公開開庭審理的一切責任。

抗暴維權英雄潘雪昌遭到的不公正說明:非法的和罪惡的「征地拆遷」是受司法保護的!

相關聯繫:
尤建林電話:0519-85576030
陳虹電話:13182573178
鐘樓經濟開發區書記鐘建堂電話:013806116658
李雙大電話:0519-83656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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