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翟建律師侵犯名譽權
附:
民 事 起 訴 狀
原告:楊福生
現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蓮花池東路31號中裕世紀大酒店A512室。
原告指定的代收訴訟文書人:李勁松,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86869595、63990626/27/28,手機13691124988。
原告指定代收訴訟文書人的通信聯繫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蓮花池東路31號中裕世紀大酒店A512室,郵編100038。
被告:翟建,1957年4月出生,男,漢族,上海市翟建律師事務所主任。
地址:上海市歐陽路568號廬迅大廈14樓G/H座。郵編:200081 電話:(8621)56711718。傳真:(8621)65871868。網址:www.zhaijian.com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案由:名譽權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誹謗原告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行為。
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為原告澄清影響。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是楊佳的父親楊福生(以下簡稱我)。被告翟建是在二審階段作為原告兒子楊佳辯護人出庭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為原告兒子楊佳指定的辯護人。
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在上海高院承辦法官9月14號之前即已經收到了楊佳本人親筆書寫的"向上海高院書面聲明自已需要自已在北京的親人幫自已委託聘請北京律師擔任自已二審辯護人"的請求函的情況下,
在上海高院已收到我及楊佳的姨媽替楊佳委託聘請的二審辯護人北京李勁松律師及李和平律師於2008年9月20日前已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交送的相關律師公函和委託辯護手續後,
仍於2008年9月20日至21日(這兩天是週六及週日是法定休息日)強行作出了決定:
1、在楊佳母親已失蹤且雖楊佳的姨媽已為此於7月17日即向警方報警但直至9月19日楊佳母親仍處於無法找到下落不明生死不知的狀態下,
上海高院仍不能允許楊佳父親楊福生已替楊佳委託聘請的北京李勁松律師擔任楊佳的二審辯護人到高院查閱複印楊佳案材料。
2、在楊佳母親已失蹤且雖楊佳的姨媽已為此於7月17日即向警方報警但直至9月19日楊佳母親仍處於無法找到下落不明生死不知的狀態下,
上海高院也不能允許楊佳的姨媽王靜榮已替楊佳委託聘請的北京李和平律師擔任楊佳的二審辯護人到高院查閱複印楊佳案材料。
3、在楊佳母親已失蹤且雖楊佳的姨媽已為此於7月17日即向警方報警但直至9月19日楊佳母親仍處於無法找到下落不明生死不知的狀態下,
在已收到我及楊佳的姨媽替楊佳委託聘請的二審辯護人北京李勁松律師及李和平律師於2008年9月20日前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交送的相關律師公函和委託辯護手續後,
在上海高院既不能允許楊佳父親楊福生已替楊佳委託聘請的北京李勁松律師擔任楊佳的二審辯護人到高院查閱複印楊佳案材料也不能允許楊佳的姨媽王靜榮已替楊佳委託聘請的北京李和平律師擔任楊佳的二審辯護人到高院查閱複印楊佳案材料的情形下,
上海高院必須立即為楊佳指定辯護人並盡快正式發函要求上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負責安排兩個律師承擔法律援助義務擔任法院替楊佳指定的辯護人負責楊佳的二審辯護工作。
三、上海高院相關負責人於2008年9月20日至21日(這兩天是週六及週日是法定休息日)強行作出了"上海高院不能接受在北京執業的律師李勁松或李和平擔任楊佳的二審辯護人,上海高院必須為指定在上海執業的律師擔任楊佳的二審辯護人"這一決定並向上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發函"要求上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負責安排兩個律師承擔法律援助義務擔任法院替楊佳指定的辯護人負責楊佳的二審辯護工作" 後,
9月22日(週末後的第一個工作日星期一)上午,
上海市律師協會即打電話給上海翟建律師事務所主任翟建(本案被告)"翟律師,你明天是不是抽個時間見一下楊佳?"
9月22日上午,上海翟建律師事務所主任翟建,接到上海市律師協會打來的這個電話時,覺得有些奇怪。
上海律師協會工作人員在電話裡透露:一審宣判死刑後,楊佳提出上訴,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準備為楊佳安排新的辯護人,上海市律師協會想到了翟建。
9月22日,翟建在準備上海"炒房區長"浦東新區原副區長康慧軍夫婦一案的開庭,這同樣是個影響不小的案件。按照法律規定,律師要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任務,這是義務。翟建說他出山沒問題,但是說老實話,他不是很想接這個案子。
這個案子太複雜了。自發生後,因當事一方的特殊身份,而在程序方面在全國廣受爭議:先是7月29日原定的庭審取消,再是8月26日庭審時並未對外發放旁聽證;一審的辯護律師上海市名江律師事務所的謝有明,則因為"閘北區人民政府的法律顧問"的官方頭銜飽受質疑,而他在最初接觸該案後發表的一些不利於楊佳的言論,招致北京16位律師聯名致信司法部、上海市司法局、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上海市律師協會,認為其言論嚴重違反律師法和律師執業紀律中要求律師審慎評論的義務,請求對其緊急調查處理。
此外,楊佳的父親為楊佳所請的律師得不到楊佳認可的事情,也引來各方猜測。誰來為楊佳聘請律師,一時成為考驗程序正義的焦點之一。
雖然,因案件的複雜,翟建覺得為楊佳辯護不太合適,但考慮到法律義務,最後還是決定去了,但因為明天要開庭,他問能不能改時間再去見楊佳。當天晚上,上海市律師協會又打電話過來。翟建回憶說:電話裡說這個案子在時間上挺急的,高院那邊也重視,而且楊佳自己對律師也提出了要求,明天去就是先聽聽他的意見,楊佳說不要的話,還要換律師。
明天9點,"康慧軍一案"就要開庭。
上海市律師協會對翟建說:"你8點去吧。"
9月23日8點,翟建在上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陪同下,去上海市看守所見楊佳,同去的還有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吉劍青。
當天,上海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向楊佳介紹了翟建的身份。
翟建對楊佳說:根據律師法的規定,我有義務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承擔法律援助的工作。
(相關證據:後附證據5、9月18及19日李勁松律師因楊佳案二赴上海灘兩天的部分歷程實http://www.bj580.com/html/yitongzixun/20080922/187.html;後附證據6、刑案律師翟建:我為楊佳生死辯http://news.21cn.com/renwu/2008/10/20/5341289.shtml)
四、2008年10月8日我及楊佳的姨媽王靜榮分別緻函上海市政法委吳志明書記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應勇院長《書面聲明不同意委託上海高院強行指定的上海律師擔任楊佳的二審辯護人》。
1、楊佳姨媽王靜榮致送上海市政法委員會吳志明書記的特快專遞詳情單號是EU218328260CN。
楊佳的姨媽王靜榮致送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應勇院長的特快專遞詳情單號是EU218328335CN。
2、我致送上海市政法委員會吳志明書記的特快專遞詳情單號是ES113864630CN。
我致送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應勇院長的特快專遞詳情單號是ES113864691CN。
3、我致送吳志明書記和應勇院長的這份書面聲明內容如下:
我是楊佳的父親楊福生(如果日後合法有效的精神病司法鑑定機構重新對楊佳作出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為楊佳是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則在楊佳的母親王靜梅已於2008年7月4日起失蹤至今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我如今即是楊佳唯一的法定監護人)。
一、身為楊佳的父親,在楊佳的媽媽王靜梅已自2008年7月4日起失蹤且雖已報警卻至今仍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我認為,自已作為楊佳目前唯一還能見著的最親的親人和法定監護人,理該儘自已的天職, 替楊佳聘請符合他期盼標準的辯護律師。
在9月19日前,我以自已的名義,曾替楊佳聘請了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的李勁松律師擔任楊佳的二審辯護人,李勁松律師也早已於9月19日之前即依法將相關授權委託書等辯護律師手續寄交給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二、此後,
1、我獲知,在上海公檢法相關責任人及上海相關律師非法惡意串通變相限制和剝奪楊佳委託辯護律師權從始至終一直對面臨死刑立即執行將即赴死且"如經重新鑑定結論確診系精神病人,則其依法一直並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選聘辯護律師等重大決定必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替其負責作出他自已身為精神病人不能自主作出"的楊佳隱瞞了"其母親已於2008年7月4日起失蹤家人及北京公安均無法聯繫上至今下落不明生死不知,但其父親已替他聘請了北京律師做他的辯護人且北京律師已到達上海多次要求會見他"這一重要事實的狀態下,
被上海公檢法相關責任人及上海相關律師惡意串通非法欺騙而不明上列重大事實真相且很可能是精神病患者的楊佳,在已被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後不服一審判決已決定上訴後,
又特別給自已母親王靜梅寫了一封書面請求函並把它交給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法官,
要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將自已親筆書寫的此書面要求母親再次幫自已另行聘請二審辯護律師的請求函轉交給"其實早在兩個月前即已不具有正常人一樣的人身自由和行動自由並不能像正常人一樣完全自主地替自已兒子選擇聘請專業可信可靠的優秀律師擔任辯護人且至今下落不明生死不知的"王靜梅。
2、我獲知,在已被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後,不服一審判決的楊佳特別寫給母親的"書面要求母親幫自已聘請二審辯護律師"的請求函,已明確表達出了不要再委託謝有明等上海律師繼續擔任自已的二審辯護人的意願。
3、我獲知,在已被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後,不服一審判決的楊佳,明確表達出了自已不再需要像謝有明這樣的上海律師擔任自已的二審辯護律師自已期盼的二審辯護律師是"比較專業的、比較有知名度的、比較誠實跟自已能夠誠實溝通的、身體好一些的、40歲左右的、來自北京而不是上海普通話好一點方便跟自已溝通的"好律師。
4、我獲知,由於上海市高級法院與上海市看守所相關責任人的聯通配合行動,一位五十多歲2007年曾被上海市律師協會授予首屆東方大律師稱號且上海市政法委書記吳志明亦親自蒞臨了該次東方大律師頒獎晚會的上海律師翟建及另一位在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工作但姓名及年齡均不詳的律師,成了上海市高級法院及上海市看守所均放心的已被多次許可見楊佳與楊佳自由面談過數次的二審指定辯護人。
5、我獲知,在已被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後,不服一審判決決定上訴的楊佳,日前已特別告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法官等人,除父母外,自已還有一個親屬叫王靜榮,是自已的親姨媽。楊佳日前並還曾把自已親姨媽王靜榮的聯繫電話及住址全告知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法官等人。
6、我獲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只能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而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根本不是"醫院",其所做出的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相信別說法律專家及專業法官就是普通人都有能力準確判定其屬於無效。 但翟律師卻至今仍稱"楊佳很可能有精神病,他也已向法院提出了書面申請,要求為楊佳重做精神病鑑定。但他亦像一審法院法官一樣並不認為司法部司法鑑定研究所無精神病司法鑑定的主體資格,他並不主張其鑑定屬於無效"。
7、我獲知並認同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李勁松律師就楊佳案的相關專業分析意見"A、我也充分肯定上海公安機關在維護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履行自身職責方面取得的成績、我也充分肯定廣大公安干警為之付出的艱辛勞動。我相信,相對而言,在大多數老百姓的印象裡,北京警察的綜合素質在全國警察中是最好的,上海警察的綜合素質在全國警察中也是排在前面。上海的社會治安形勢總體是好的,上海公安隊伍的整體素質也是好的,我也充分相信上海公安有能力維護上海社會治安的持續穩定,我也充分信任上海公安隊伍。但是,眾所周知,連美國和香港的警方,也都無法杜絕警員的違法亂紀行為。可以肯定,上海公安機關的警察,也絕不可能確保做到,每一個人的每一言行,都100%是依法說出作出。這,從上海市分安局閘北分局相關責任警察對檢察院移送的這份我舉報謝有明等涉嫌非法拘禁綁架楊佳母親的報案舉報材料的處理,以及從我與閘北分局信訪辦和督察支隊警員就此事的五次投訴對話摘錄中,即可略見一斑。B、我關注楊佳襲警案,並不是支持他"以暴制暴",而是關注案件的作案動機、司法機關辦案程序,以及發生案件的深層次原因。作為一個法律人,令我非常反感忍不住要拍案而起的是:為什麼六小時的錄音證據只敢公開4分鐘?為什麼不敢全面公開楊佳的投訴材料?為什麼要掩蓋楊佳的犯罪動機?楊佳母親的失蹤真相是什麼?為什麼要如此不擇手段地確保上海謝有明律師擔任楊佳的辯護人?楊佳作為犯罪嫌疑人也應享有的受到公開公正審判的權利為什麼得不到切實的保護?為什麼要搞司法神秘化?為什麼不敢依法重新委託有資質的醫院對楊佳進行一次精神病鑑定?為什麼非要把一個明明白白的非法無效的精神病鑑定結論枉法確認為合法有效?C、即便,最終依法進行的司法鑑定結論是楊佳負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即便,最終客觀公正公開審理的結論是"楊佳殺警行為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但依法的確是罪無可赦、必須判處楊佳死刑事並立即執行"。刑事法律的根本立法宗旨也是"懲前毖後"。我們至少也必須做到:讓楊佳死得明明白白、讓楊佳死得心服口服!我們至少也必須做到:讓無辜枉死的六位警察清楚知道楊佳為什麼會來殺害自已!別無辜枉死的六位遵紀守法的警察稀裡糊塗便成了本單位內幾個違法亂紀傷害百姓的貪官污吏的替死者,可這幾個導致違法亂紀傷害百姓的貪官污吏卻能永遠逍遙法外,無辜枉死的六位遵紀守法的警察死不瞑目!D、我可以很肯定地在此表態:我不認為楊佳是英雄。我心目中的英雄是不顧個人安危為他人討說法行俠仗義替天行道。楊佳並不符合我心目中的英雄標準。E、我認為:楊佳是一個很不圓滑、很不世故、有極其強烈的自由平等精神和現代法律權利意識、死認自由心證的公平天理、很勇敢確不怕死、但欠缺博愛精神、個性極強、受了自認為極大的委屈後情緒自控能力極差、具有著名精神病專家劉錫偉教授所述瘋劫型精神病患者特徵的血氣男人。F、凡事都得講個天理國法,你不給我一個說法,我就給你一個說法,這,其實沒什麼錯。但我不知道,自認為備受無法忍受之委屈的楊佳,有沒有想過:在自已決定以死相拼後,受到自已傷害的與自已無冤無仇的幾位枉死警察及其家人,又委不委屈?受到自已傷害的與自已無冤無仇的幾位枉死警察及其家人所受委屈又有誰真能給他們一個足以撫平其創傷的說法?自已這樣做對與自已無冤無仇的幾位枉死警察及其家人來說,公平公道又在何處?G、古人說:冤冤相報何時了。已所不欲勿施於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楊佳案,對受傷害的警察及其家人來說是一場痛徹心扉無力承受其重的悲劇;對傷害警察楊佳及其家人來說同樣是一場痛徹心扉無力承受其重的悲劇;對我們這個致力於建設和諧社會的國家來說也是一場舉國上下均為之震驚難受的悲劇。其實,如果心裏沒有根深蒂固的對同胞對同類的博愛精神,如果心裏沒有根深蒂固的對天理國法的認同,如果心裏沒有根深蒂固的對生命的自然敬畏。任何人都有可能會成為違法傷害楊佳的警察,任何人也都有可能成為違法傷害警察的楊佳。因為,任何一個具有趨利避害天性的正常人,包括我在內,如果哪一天,失去了對同胞對同類的博愛精神,心裏又沒有了對天理國法公平正義和生命的敬畏堅守,利慾熏心唯利是圖,客觀上還具有了可成功實施謀利犯罪的財力物力人力和過硬保護傘,肯定是很容易會像違法傷害楊佳的警察和違法傷害警察的楊佳一樣為所欲為。我想:楊佳的天性,與年輕時"心裏沒有根深蒂固的對同胞對同類的博愛精神,心裏沒有根深蒂固的對生命的自然敬畏"夢想"殺光天下所有貪官污吏"的聯合國副秘書長沙祖康先生和我的天性,其實很可能是大同小異。H、從楊佳與與山西的一個警察結怨有氣開始,到山西警局依法處理了他的投訴,依法給了他一個說法,使得他討回了公道獲得了賠償,消怨解氣止,他始終並沒有視山西警局和山西警察為你死我活的仇敵。楊佳也並不是由於受到了一個山西或上海警察的違法傷害,便從此與整個國家的警察制度為敵。如果楊佳是受到了一個山西或上海警察的違法傷害便從此與整個國家的警察制度為敵,經濟不寬裕的他就沒必要多花一大筆錢專程跑到人生地不熟的上海閘北去殺警察了,北京的警察和公安部門比比皆是。事實上,楊佳他沒有在北京傷害任何一個公安局和公安部的警察。I、我認為:被殺冤死的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六位警察,客觀上很可能是成了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區分局裡與楊佳有過直接交往且其言行使得楊佳自認為受到了無法忍受之委屈的與楊佳確有怨仇的警察的替死者。即:從形式上即最終的果上看,六位無幸遇難者是死於楊佳刃下。但從實質上即最初的因上看,六位無幸遇難者是死於警局裡與楊佳有過直接交往的警員同事的使得楊佳自認為受到了無法忍受之委屈的言行之下。所以:如果閘北公安分局裡與楊佳有過直接交往的警員同事的使得楊佳自認為受到了無法忍受之委屈的言行,確實是存在違法亂紀之處。則:為了告慰六位無幸冤死者的在天之靈,為了社會的真正長治久安,為了社會的公平正義,為了懲前毖後,為了讓楊佳明明白白心服口服地認罪伏法,為了讓楊佳及六位被楊佳殺害的警察死能瞑目,相關有違法亂紀言行的警員,亦必須受到國家法律的相應制裁!
(詳見http://www.bj580.com/html/lvshiwencui/20080907/175.html)
三、迄至今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等上海公檢法機關沒有任何一個人來同我聯繫過,我也沒有接到來自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等上海公檢法機關的任何一封信一個電話。
四、我認為,自已身為楊佳的法定監護人,自已身為楊佳的親生父親,在楊佳的媽媽王靜梅已自2008年7月4日起失蹤且雖已報警卻至今仍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我理該盡父親及唯一的法定監護人的天職,儘可能地努力爭取做到,幫我的親兒子楊佳選聘到"比較專業的、比較有知名度的、比較誠實跟楊佳能夠誠實溝通的、身體好一些的、40歲左右的、普通話好一點方便跟楊佳溝通的、來自北京而不是上海的"好律師擔任楊佳的二審辯護人。
為此,
1、我現特此書面聲明:
我至今依然堅持委託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李勁松律師擔任楊佳不服(2008)滬二中刑初字第99號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案的辯護人直至此案死刑覆核終結之日止。
2、我現特此書面聲明:
我不同意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責任人在"楊佳母親王靜梅自2008年7月4日起失蹤且雖已報警卻至今仍下落不明涉嫌被上海律師謝有明等犯罪嫌疑人非法拘禁綁架處在危險之中、非法無效的楊佳沒有精神病的鑑定結果至今仍未被依法撤銷、楊佳的法定監護人楊福生依法委託的律師多次到上海市看守所依法要求會見楊佳卻至今仍被上海市看守所相關責任人非法無理拒絕安排會見"的狀態下,即與上海市看守所相關違法亂紀責任人聯通配合,越權無理拒絕李勁松律師查閱案卷會見楊佳擔任辯護人並強行為楊佳另指定二審辯護人。
我不同意委託得到了上海市看守所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等相關責任人支持的曾於9月26日與楊佳的姨媽王靜榮通過電話的這一位五十多歲的上海律師翟建及另一位至今姓名及年齡均不詳的律師擔任楊佳的二審辯護人。
3、我現特此再次書面請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及相關法官能准許我進入審判庭旁聽楊佳不服(2008)滬二中刑初字第99號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案二審的公開開庭審理和公開宣判。
4、我現特此再次書面請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及相關法官能從人性角度考慮特別確保給我及屆時將全程照顧陪護我赴上海旁聽的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劉曉原律師及長期照料我病情的老鄰居老朋友高先生預留住三個法庭旁聽席位。
5、我現特此再次書面請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及相關法官能在法院一確定楊佳不服(2008)滬二中刑初字第99號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案二審公開開庭審理的具體日期後及法院一確定楊佳不服(2008)滬二中刑初字第99號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案二審公開宣判的具體日期後,即及時書面(或者用手機簡訊)告知我。
於此,我特別授權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李勁松律師為我代書並代簽發相關申請書、投訴書、檢舉書、控告書、舉報書、聲明書及相關律師函。
我並此特別指定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李勁松律師為代收人代我簽收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及各相關部門單位因此給我的相關回覆決定及通知。
指定代收人李勁松的身份證號碼是362427650710001,通信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區蓮花池東路31號中裕世紀大酒店A512室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郵編100038",聯繫電話01086869595、13691124988。
最後,請求責成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責任人:
公開公平公正審理此案!
客觀還原此案前因後果和全部事實真相!
合法科學有效地對楊佳進行精神病鑑定!
合法科學有效地判定楊佳刑事責任能力!
讓楊佳能心服口服地認罪伏法!
讓不明不白無辜枉死的六位好警察能明白自已是因何而死替誰而死死能瞑目!
確保不讓上海警察群體替上海警察中的個別害群之馬揹黑鍋!
確保不讓上海公檢法司法機關替上海政法系統裡的少數貪官污吏揹黑鍋!
確保七個同胞的沈重生命不致白白逝去!
確保七個同胞的沈重生命能使各方引以為戒!
確保七個同胞的沈重生命能產生懲前毖後的社會效果!
聲明暨請求人: 楊福生
2008年10月8日
(相關證據:後附證據1、楊佳姨媽王靜榮致送上海市政法委員會吳志明書記的特快專遞詳情單EU218328260CN複印件。後附證據2、楊佳的姨媽王靜榮致送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應勇院長的特快專遞詳情單EU218328335CN複印件。後附證據3、我致送上海市政法委員會吳志明書記的特快專遞詳情單ES113864630CN複印件。後附證據4、我致送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應勇院長的特快專遞詳情單ES113864691CN複印件)
五、日前,我在網際網路上閱見相關報導:
1、我獲知被告在2008年10月12日至10月13日期間接受北青網法制晚報記者採訪時,
歪曲捏造事實、無中生有地編造謊言,
竟然把"原告書面聲明不同意委託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師擔任楊佳的二審辯護人"這一千真萬確客觀存在的事實,
公然誹謗為"我昨天已經和楊佳的父親和阿姨有過交流,我們聊得非常好,他們都很支持我的工作。關於這一傳言,我可以很負責任地說,那都是造謠!"。
2、我獲知被告在10月13日庭審後接受南方網南方報業集團記者採訪時,
歪曲捏造事實、無中生有地編造謊言欺騙社會公眾,
謊稱"庭審後楊佳的爸爸、阿姨對他說:作為律師能做到這份上,我們已是非常滿意了"。
事實是,
我及楊佳的姨媽對他庭審時沒有盡職盡力地進行辯護工作非常不滿意。
我們根本沒有對他說過"作為律師能做到這份上,我們已是非常滿意了"。
(相關證據:後附證據6、刑案律師翟建:我為楊佳生死辯http://news.21cn.com/renwu/2008/10/20/5341289.shtml)
3、我獲知被告在10月17日接受新民網新民晚報記者採訪時,
歪曲捏造事實、無中生有地編造謊言欺騙社會公眾,
謊稱"楊佳的父親和阿姨均對第一次開庭時兩位辯護律師為楊佳所作的辯護表示滿意"。
事實是,
我及楊佳的姨媽對辯護律師庭審時沒有盡職盡力地進行辯護工作非常不滿意。
我們根本不是"均對第一次開庭時兩位辯護律師為楊佳所作的辯護表示滿意"。
(相關證據:後附證據7、新民網:律師稱楊佳案或維持原判 楊父對二審辯護滿意http://sh.xinmin.cn/shehui/2008/10/17/1392152.html)
六、被告上列歪曲捏造事實、無中生有地編造謊言、欺騙社會公眾的行徑,使得,在對被告所說信以為真的參加過二審庭審旁聽的或雖沒能參加二審旁聽但關注此案非常清楚楊佳案一二審相關問題的社會公眾眼中,原告就成了一個"被人賣了,還樂呵呵的替賣自已的人數錢"的人。
原告的確是一個非常層普通的底層北京市民,是北京的一個非常普通的底層下崗工人。
但是,
原告也不會是"一個笨到被人賣了還樂呵呵的幫賣自已的人數錢程度的北京人"!
原告更絕不會是"一個自已根本沒有書面聲明不同意委託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師擔任楊佳的二審辯護人卻造謠說自已書面聲明不同意委託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師擔任楊佳的二審辯護人的說假話的北京騙子"!
七、原告之所以對被告在庭審時沒有盡職盡力地進行辯護工作非常不滿意,具體事由是:
A、10月13日上午楊佳案二審開庭之前,楊佳姨媽王靜榮及我各親筆寫了一封緊急信給上海高院指定的楊佳案二審出庭辯護人翟建律師。要求翟建律師開庭時向法庭提出:1、申請對楊佳重做精神病鑑定。2、再向法庭申請傳薛耀、陳銀橋、吳鈺驊出庭作證。3、請向法庭申請傳高鐵軍出庭作證。4、請向法庭申請傳王靜梅出庭作證。5、庭審結束後在把楊佳帶回看守所前,我想在法院內與楊佳面談一次。請幫助將我的這個要求轉告一下審判長。6、請幫助告訴法庭我至今不同意上海法院指定辯護律師擔任楊佳的二審辯護人仍堅持委託北京李勁松律師擔任楊佳的辯護人。
但是,翟建律師開庭時卻僅向法庭提了對楊佳重做精神病鑑定這一項申請。
翟建律師在一天的庭審中根本沒有向法庭申請傳薛耀、陳銀橋、吳鈺驊、高鐵軍出庭作證,
也沒有向法庭申請傳王靜梅出庭作證,
翟建律師更沒有幫助告訴法庭我至今不同意上海法院指定辯護律師擔任楊佳的二審辯護人仍堅持委託北京李勁松律師擔任楊佳的辯護人。
緊急信的全文如下
翟建律師您好:
我是楊佳的父親楊福生,現有幾個問題煩請開庭時您幫助向法庭提出來。
1、向法庭申請對楊佳重做精神病鑑定;
2、請再向法庭申請傳薛耀、陳銀橋、吳鈺驊出庭作證。一審時,謝有明律師向法庭申請傳薛耀、陳銀橋、吳鈺驊出庭作證,但沒有得到法庭允許
3、從一審判決書中可知,去年10月5日晚,楊佳被警察帶到派出所後,與高鐵軍發生了爭執。楊佳被他們架入派出所內,是否遭到過暴力行為,高鐵軍應是知情人,請向法庭申請傳高鐵軍出庭作證。
4、我與王靜梅離婚後,楊佳隨其母親一起生活。楊佳在上海遭盤查和投訴警察之事,王靜梅應當十分清楚,通過她可以瞭解楊佳作案動機和起因。由於王靜梅是本案重要證人,請向法庭申請傳其出庭作證。至於王靜梅現身在何處,一審辯護律師謝有明、謝晉律師應當知道。
5、庭審結束後,在把楊佳帶回看守所前,我想在法院內與楊佳面談一次。雖然他犯下了重罪,但畢竟還是自已的兒子,父子之間的親情是割不斷的。因此,請您將我的這個要求轉告一下審判長,希望法院能從人道主義出發,讓我與兒子說幾句話。
另外,由於我一直不知王靜梅的下落,故對王靜梅委託謝有明、謝晉律師做一審辯護人,心存疑慮已兩個多月了。因此,請您複印一份案卷材料中的一審授權委託書,請他們二位律師告知他們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見到王靜梅並取得這份授權委託書的。
最後,煩請您幫助告訴法庭,我至今不同意上海法院指定辯護律師擔任楊佳的二審辯護人仍堅持委託北京李勁松律師擔任楊佳的辯護人。
楊佳的父親 楊福生
2008年10月13日上午8點
B、2008年10月13日上午9點半,楊佳襲警案二審按時開庭。楊佳看上去精神狀態良好。很特別,他對第一次在上海的遭遇記得之清楚,像放電影一樣把情節說出來,狀態放鬆,回答準確。但對7月1日的事情,卻大多回答是"沒有、不是、不記得"。
檢察員為此一直指責說楊佳這是在翻供,說這證明楊佳是為保命而在企圖避重其實他有很強的自我保護意識。
但辯護律師卻沒有當庭向法官指出:
1、這恰恰是能說明有精神病的新證據之一,他顯然不是有保命念頭而企圖避重自我保護意識強才這樣說。楊佳當庭所說的話顯而易見完全是隨心所欲,他根本沒有想自已在法庭上要怎樣回答問話才更有利於保命,他絲毫沒有顧及到他人聽到自已的回答後對自已會有好感還是惡感。
2、因為,此前,當辯護人及法官問他"對7月1日與他素不相識的無辜警察遇難之事後不後悔、認不認罪、對原司法鑑定有無意見"時,他的回答與有保命念頭時會自我保護為求保命而違心地說有利於自已的假話的犯人完全不一樣:他竟然毫不在意受害人家屬及普通社會公眾聽到這些話後的心理感受是否有利於自已獲得受害人的諒解,他竟然毫不顧及自已說出這些話是否可能有利於法官確定對自已有益的量刑,他竟然當庭回答說"我不後悔、我不認為他們是無辜的、有罪的並不是我是這些違法辦事的警察、我是沒有精神病、派出所的巡警才有精神病"!
C、檢察員始終強調,楊佳在庭審中堅稱的自已"07年10月5日在上海芷江派出所內曾兩次被上海警察侮辱毆打而且吳鈺驊督察當晚還曾對自已說過你這麼點事情搞那麼大,你投訴就是了,最後不是你頂死我,就是我頂死你!"是不可信的假話時,
辯護人卻沒有當庭向法官指出:
1、檢察員對楊佳"自已傷得不是太重,主要是後背及前胸被這夥警察拳打腳踢,但自已的生殖器當晚肯定沒有被打受傷"這一陳述之中的"自已的生殖器肯定沒有被打受傷"亦相信100%是真話。
這恰恰證明楊佳不是一個會不憑良心編造有利於自已的假話的人,
2、因為,他如果是會編造有利於自已的假話的人的話,顯而易見他當庭的回答自然是‘"自已的生殖器當晚就是被打受傷過但自已沒好意思去醫院檢查治療"對他更有利,他的回答就不會是大家都當庭聽到的"自已的生殖器當晚肯定沒有被打受傷"了。
3、楊佳對在派出所受到的毆打程度是這樣描述的:
"抬進去以後五、六個人將我摁在地上拳打腳踢了兩、三分鐘,後來我坐在那裡理包的時候那個巡警又當胸打了我兩拳"。
當辯護人、檢察員問及其當時傷勢時,楊佳說"當時兩胳膊上有瘀青,後來回去發現背上也有"、"生殖器沒有受傷(說到此時他先問了一下檢察員"生殖器?是不是說陰莖?"他說完自己還笑了)","表皮沒有擦破"、"沒有去驗傷"。
D、當出具一審鑑定報告的三個鑑定人中的一個作為鑑定人出庭時。
辯護人沒有當庭質問鑑定人並當庭向法官指出:
1、《司法鑑定程序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對被鑑定人進行法醫精神病鑑定的,應當通知委託人或者被鑑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
依照這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首先應當通知委託人到場,委託人是上海市公安局,該局人員也許是到場了。但由於這是一起襲警案件,楊佳是用殺害無辜警察手段來報復警方。因此,僅通知警方到場是不夠的,還應當通知楊佳的父母到場。
為楊佳做精神病司法鑑定,不是抓獲他後立即進行。而是五天後,即7月5日下午才做。此前,上海警方已在北京朝陽區公安分局大屯派出所,對楊佳母親王靜梅進行了四天的調查。有媒體稱,楊佳母親隨上海警方到了上海繼續接受調查。如果楊佳母親真去了上海,4位專家在看守所為楊佳做鑑定時,是不是應當通知她到場呢?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在1989年7月11日頒布了《關於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暫行規定》,該《規定》於1989年8月1日起實行(至今沒有被宣布作廢)。
按照《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司法機關委託鑑定時,需有《委託鑑定書》,說明鑑定的要求和目的,並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被鑑定人及其家庭情況;(二)案件的有關材料;(三)工作單位提供的有關材料;(四)知情人對被鑑定人精神狀態的有關證言;(五)醫療記錄和其他有關檢查結果。
在這些材料中,上海市公安局提供其中第四項和第五項材料嗎?
瞭解楊佳精神狀態的知情人,除了他的母親外,還有他的父親、姨母、同學、朋友。
楊佳在去年五月患過心理疾病,但因家中無錢沒有醫治。2006年11月他曾被山西太原警察打掉了三顆門牙,還導致了腦振蕩。
3、鑑定人管唯副主任法醫師在庭上稱,不知道楊佳遭毆打有過腦振蕩,還稱送檢案卷中沒有這些材料。
這,即充分證明已發現了原鑑定時鑑定人並沒有發現的鑑定材料,且這新發現的鑑定材料確有可能影響鑑定結論和案件事實,法庭僅據此一點,依法即應作出同意重新進行精神病鑑定的決定!
況且,由於沒有以往的醫療記錄和檢查治療材料,司法鑑定人員本就應當帶他去專業醫院做身體檢查,特別是要檢查他的大腦和精神狀態。這些檢查結果,是司法鑑定必不可少的材料。
沒有經過這些調查和檢查,就進行了司法鑑定。這樣的司法鑑定,能做到客觀、公正嗎?鑑定結論可信嗎?
4、按照《關於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書中,應當具備十二項內容。其中第七、八項內容分別是:被鑑定人發案時和發案前後各階段的精神狀態;被鑑定人精神狀態檢查和其他檢查所見。楊佳發案前的精神狀態,專家們是聽誰陳述的呢?在看守所裡做鑑定,專家們是用什麼儀器設備對楊佳身體狀況和精神狀態進行檢查?
5、7月5日接受委託,7月6日就出了鑑定。鑑定方法是閱卷和"一問一答"。如此草率的鑑定,在上海市司法局李柏勤處長眼中,成了"特事特辦"。
《司法鑑定程序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也就是說,得出鑑定結論的正常時間是三十天,遇到特殊情況還可以再延長三十天。最長時限是兩個月。
該條第三款還有一個規定,即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鑑定專家第二天就做出了結論,這是不是應委託人上海市公安局的時限要求?這麼著急要鑑定專家出結論,是不是為了7月7日的新聞發布會?
6、上海市公安局既能會委託司法鑑定機構為楊佳做精神病鑑定,這也說明他們也是懷疑楊佳精神上有疾患。遺憾的是,司法鑑定機構所做的鑑定竟然是如此草率。
對被告人精神病司法鑑定,人命關天,不僅要認真仔細,而且要嚴格遵守程序,這關係到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問題,這關係到是否草菅人命!
E、當檢察員出具警察沒有打楊佳的無聲音的監控錄像證據。當庭播放的無聲音的監控錄像顯示,楊佳當時確被七八名警察像拖狗一樣強行從監控區內像橫拖到另一個房間(該房是在監控錄像的監控範圍之外)。
辯護人卻沒有當庭向法官指出:
1、要求補充當日及前後七天內的監控錄像,以確證"該區域的監控錄像是真如檢察員所說從安裝之日起至今一直都沒有聲音,還是前後七天內的錄像裡唯有這一段錄像沒有聲音"。
2、要求補充當日的全部監控錄像,特別是楊佳當日凌晨4點左右離開派出所時錄像。
3、因為,楊佳被打當晚即不肯離開,在不停地找所長找吳督察投訴了幾個小時,這個過程中他肯定會有經過錄像監控區域的時候,而且,楊佳離開派出所時,更是必然要經過派出所大廳及大門口等錄像監控區域,從當時的錄像裡,肯定能看出楊佳離開時的神態及衣服是否被弄破了弄髒了等。
F、楊佳對一審的鑑定結果表示沒有意見。他說"我沒有精神病,有病的是派出所的巡警",檢察員以此作為楊佳無病不必重新鑑定時,
辯護人卻沒有當庭向法官指出:
1、楊佳的這一行為恰恰是精神病人的最典型症狀之一,這恰是法庭應決定支持重新作精神病鑑定的理由和新出現的補充證據。
2、因為,眾所周知,真正喝醉了酒的人是永遠不會承認自已醉了,真正有精神病人的是不會承認自已有精神病的。
G、全天庭審共質證了數十份證據。檢察員對幾十份證據中的每份證據都至少堅持說了兩點有利於已方的質證意見。
但是,辯護律師卻僅是對這幾十份證據中的精神病鑑定結論及七個警察的補充證言發表了有利於已方的質證意見。
對這幾十份證據中的其它許多證據的質證意見,都是"沒有意見"。
而且,庭審中楊佳倒是對檢方提供法庭質證的這數十份證據中的絕大部分都進行了質證說出了自已簡短有力質證意見。
有好幾次,辯護人回複審判長"辯護人對此證據有無質證意見"問話時,辯護人的回話竟然都是同一句"請關注楊佳本人對此證據的質證意見"。
楊佳的最後陳述只有三句話:國家被這樣的警察管理,遵紀守法二十幾年的公民,也難免要被判刑坐牢。
H、辯護人在庭審中沒有當庭向法官質證指出:
1、楊佳殺人時背的什麼包?
7月7日東方衛視播出的"上海襲警案犯罪嫌疑人被送檢"(http://video.sina.com.cn/news/c/v/2008-07-10/202018701.shtml)節目。從畫面中,看到了一個"藍色的旅行背包"。
這個旅行背包,一審判決確認的第21號證據中提到過,這是公安機關在楊佳住的招待所房內所提取。也就是說,這個旅行包沒有帶到作案現場。
一審判決書第十一頁,順數第十六至第十八行還提到,"在督察隊辦公室地面上有較多點狀血跡,室內中央有一張橢圓形會議桌,在會議桌上有一隻onePol ar腰包"。
公安機關將這隻"onePol ar"腰包,作為涉案證據予以提取(見一審判決書第十二頁順數第十六行)。
二庭庭審時,法庭播放了一樓治安值班室內的監控錄像。從錄像中看到的這個戴著面具的男子,身上斜挎著的是一個單肩背包。
證人童佳駿說,該男子"身上背了一隻黑色小方包"。但從錄像中看,男子所背的單肩包也不小,似有公文包那般大。
由於一審判書中摘錄的公安機關《現場筆錄》中,沒有提到這隻onePol ar腰包的型號和大小。從易趣網上看到了這種腰包圖片。從圖片簡介中可知,腰包寬度只有20厘米,高度13厘米,厚度8.5厘米。不知,楊佳背的是不是這樣的腰包?這樣的一隻腰包裡,能裝下長達33厘米的鐵錘嗎?
2、警用噴射器是哪購買來的?
孔中衛在證言中稱:"後我看到一個男子,身高170厘米左右,他左手拿著噴霧器,右手拿著一把刀,穿白色汗衫,深色長褲,腳上穿著一雙運動鞋,辜上帶著頭罩,手上還戴著手套"。
孔中衛是閘北分局紀委副書記,案發時,媒體公布受傷人員中沒有他。但七月六日,人民網又報導稱,受傷人員增加了一名,即孔姓領導。現一、二審判決書中,均未提到他受傷了。這是為何呢?
稱楊佳左手拿著噴霧器,從證人證言來看,只有孔中衛的說法,其他證人都沒有提到(依據一審判決書)。
這個噴霧器,公安機關在現場勘查筆錄中提到了,是警用催淚噴射器。請注意到"警用"二字。
這個警用催淚噴射器,警方稱是楊佳在網上所購。不知,案卷中楊佳筆錄有沒有提到是從那個網上購買而來?
楊佳攜帶的作案凶器,按照警方的勘查報告,均是在二十一樓督察隊辦公室提取的。
這個警用催淚噴射器,如是楊佳左手所持,為何不做指紋鑑定呢?
楊佳購買的剔骨刀有發票,從網上購買的防毒面具也有發票,購買警用催淚噴射器的發票呢?
3、尖刀的刀柄上,有楊佳的指紋嗎?
孔中衛在證詞中稱,楊佳"手上還戴著手套",公安機關在二十一樓督察支隊辦公室地面上提取到了一隻橡皮手套。
在7月7日新聞發布會上,發言人稱,楊佳戴著防毒面器和手套,是擔心催淚瓦斯傷到自己。
楊佳是左手持噴霧器(孔中衛的證言),這隻手套很可能是戴在左手上吧?
那麼,楊佳右手沒有戴手套持刀殺人,刀柄上定會留下他的指紋。
還有一種可能,楊佳是右手戴手套。如假設成立,他持刀殺死殺傷了十人,手套上肯定會有死者的血。可是檢驗報告中,並沒有提到對手套的檢驗。
看來,這隻手套還是戴在楊佳左手上了。
楊佳右手沒有戴手套,為何不對刀柄所留的指紋進行檢驗呢?
4、兩隻手能拿這麼多作案工具嗎?
長達70厘米的登山杖,警方是在天目中路538弄1號鐵門處提取到的。這根登山杖是掛在鐵門距地面100厘米高處的柵欄上,在該門下方地面上有一隻"3M"包裝袋。在南星北路北站醫院正門北側10米處的人行道上有一輛東西方向停放的捷安特自行車(見一審判決書第12頁到數第三自然段內容)。
閘北公安分局北側圍牆大門,門牌號是"天目中路578號"。
不知天目中路538弄1號,與天目中路578號相距有多遠?也不知與南星北路北站醫院正門北側相距有多遠?
可以試想一下,楊佳騎著自行車,將車放在南星北路北站醫院正門北側10米處的人行橫道上。然後,手提若干個燃燒瓶(楊佳在庭上說,是用八個啤酒瓶製作),還拿著一根登山杖,"onePol ar腰包"裡裝有一把長達33厘米的鐵錘、一付望遠鏡、一隻警用催淚噴射器、一部摩托羅拉手機、一瓶霖碧礦泉水、一把紅柄折疊式水果刀。
這麼多東西,一隻腰包能裝下嗎?不知"3M"防毒面具,是不是也裝在裡面?
在二審庭審時,楊佳說,案發後警方告訴他,包裡還有七千元現金。
楊佳將自行車放在南星北路北站醫院正門側後,這麼多東西,僅靠兩隻手能拿到天目中路538弄1號鐵門處嗎?
楊佳在天目中路538弄1號處,將登山杖掛在了鐵門上,撕下防毒面具包裝,手中拿著若干個燃燒瓶,然後到了天目中路578號閘北公安分局北大門。是不是這樣呢?
一審判決書中則提到,在"同年7月1日上午9時40分許,楊佳攜帶上述作案工具至本市天目中路578號閘北公安分局北大門前投擲燃燒瓶,並戴防毒面具,持尖刀闖入該分局底樓接待大廳------"(註:判決書中所指的"上述作案工具",是指"單刃尖刀、防毒面具、催淚噴射器等工具,若干個汽油燃燒瓶",見一審判決書第4頁倒數第二行至第三行內容)。
5、以七秒鐘內必須把四個警察殺死為主觀目的而故意刺殺四人,死者身上多處重傷,從時間上分析有可能嗎?
在一樓治安支隊值班室內,楊佳僅用七秒鐘時間,刺殺了方福新、倪景榮、張義階、張建平四個人,從一審判決書所確認的第十六號證據,即上海市公安局滬公刑技法檢字(2008)00293號《屍體檢驗報告》可知,這四個死者身上多處受傷,且還傷及胸腔內。
僅七秒鐘時間,以必須致這四個警察死亡為目的,故意刺傷這四個警察身體多處重要部位,甚至還傷及到胸腔裡部,從時間上來判斷,全世界武功第一的武林高手及全世界最優秀的特種警察能做到嗎?
(相關證據:後附證據8、楊福生在二審開庭前寫給翟建律師的緊急信複印件。後附證據9、王靜榮在庭審前寫給翟建律師的緊急信複印件。後附證據10、開庭前親手將楊福生和王靜榮兩人寫給翟建律師的兩信緊急信交到翟建律師手裡的陪同楊福生到庭旁聽的證人高先生書面證詞複印件)
H、辯護人在庭審時沒有當庭向法官指出:
以已經確知的楊佳案一審相關事實為依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為準繩,二審法院依法應該做出的公正判決,可以肯定地說,只能是:"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明確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二)違反迴避制度的;(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I、辯護人在庭審時沒有當庭向法官指出:
楊佳案一審法院的審理,
客觀上,
不僅是存在著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所列的這五種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一種情形;
而且是,
存在著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所列的這五種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中的"(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三種情形。
即:
1、楊佳案一審法院的審理,以公開審理之名,行秘密審判之實,參加庭審旁聽的,其實全是經法院特別選定由法院特別通知的法院相關責任人信得過的。
這顯而易見是屬於"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情形。
2、楊佳案一審法院的審理,出庭律師謝有明是與檢方相關責任人惡意串通由檢方相關責任人違法配合指定的,實質上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楊佳依法本應充分享有的辯護權這一法定訴訟權利。
這顯而易見不僅是"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而是"已經影響公正審判"。
3、楊佳案一審法院的審理中,檢方選定的辯護人謝有明拒不依法履行辯護人基本職責堅持要求法庭通知楊佳堅決要求其到庭的"七個違法傷害過楊佳並向法庭出示偽證涉嫌濫用職權罪及偽證罪的警員"到庭接受庭審當面質證。
這顯而易見是屬於"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4、楊佳案一審法院的審理中,檢方選定的辯護人謝有明拒不依法履行辯護人基本職責向法庭提出通知對本案起因這一重大事實的最重要或說唯一知情證人楊佳的母親王靜梅到庭作證的申請。
這顯而易見是屬於"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鑑定人應當出庭宣讀鑑定結論,但經人民法院准許不出庭的除外"。
一審判決顯示一審法院並沒有准許本案鑑定人不出庭,可鑑定人一審時卻在法院相關責任人的保護下,沒有"履行出庭宣讀鑑定結論"這一法定義務。
這顯而易見是屬於"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由鑑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對鑑定結論有疑問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鑑定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對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作出的鑑定結論,經質證後,認為有疑問,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可以另行聘請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醫院進行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但是,
一審審理中出示的精神病鑑定結論中的鑑定單位根本不是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
而且,
一審審理中出示的精神病鑑定結論中也根本沒有醫院加蓋公章。
此外,
精神病鑑定結論理應告知其法定監護人楊福生但一審公檢法相關責任人卻始終沒有將此鑑定結論通知楊佳的法定監護人楊福生。
這顯而易見也是屬於"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八、綜上所述,
為維護原告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合法權益,
原告特此依法向貴院提起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並此,原告懇請貴院"收到原告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原告;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此 致
北京市 東城區 人民法院
起訴人: 楊福生
具狀日期: 2008年10月 24日
代書人: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 李勁松律師
附:
一、本狀副本一份。
二、原告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三、授權委託書一份。
四、被告簡介(http://www.zhaijian.com)資料一份。
五、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所函一份。
六、相關證據一套:
證據1、楊佳姨媽王靜榮致送上海市政法委員會吳志明書記的特快專遞詳情單EU218328260CN複印件。
證據2、楊佳的姨媽王靜榮致送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應勇院長的特快專遞詳情單EU218328335CN複印件。
證據3、我致送上海市政法委員會吳志明書記的特快專遞詳情單ES113864630CN複印件。
證據4、我致送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應勇院長的特快專遞詳情單ES113864691CN複印件。
證據5、9月18及19日李勁松律師因楊佳案二赴上海灘兩天的部分歷程實錄http://www.bj580.com/html/yitongzixun/20080922/187.html。
證據6、刑案律師翟建:我為楊佳生死辯http://news.21cn.com/renwu/2008/10/20/5341289.shtml。
證據7、新民網:律師稱楊佳案或維持原判 楊父對二審辯護滿意http://sh.xinmin.cn/shehui/2008/10/17/1392152.html。
證據8、楊福生在二審開庭前寫給翟建律師的緊急信複印件。
證據9、王靜榮在庭審前寫給翟建律師的緊急信複印件。
證據10、開庭前親手將楊福生和王靜榮兩人寫給翟建律師的兩信緊急信交到翟建律師手裡的陪同楊福生到庭旁聽的證人高寶林先生書面證詞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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