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來自四面八方進城務工經商的外來戶購買的始建於一九九二年以前南郊本土居民的門市及住房,屬有房無戶的非佔地移民。是看好南郊路段門市商業繁華地段,我們才從各個不同環境中幾代人省吃儉用積攢下的一點資金為今後謀生而高價購買的門市而從事的經商活動,成為了國家的主體納稅人。"9.4"洪災的一場大水又將我們多年苦心經營的積累一瀉而光,至今尚未恢復元氣。
為了三峽工程的建設我們是支持的,但是,根據開縣移民局(2008)30號文件,開縣漢豐街道辦(2008)378號、379號文件,關於對非佔地移民經營性房屋拆遷和統建還房實施細則的通知規定,對非佔地移民(有房無戶)中的外來購房房主的合法產權賠償差額太大,嚴重損害和剋扣了此批房主產權的合法權益,與國家支持農民進城務工經商,保護納稅人,鼓勵農民進城當市民和促進小城鎮建設的有關政策相違背,特別是對非佔地移民戶繁華門市、置換的門市地段冷清,根本沒有南郊路段的門市繁華。拆遷歇業的經營安置等一系列問題沒有明確賠償原則,在此,我們針對這三個文件、根據《物權法》及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政策、《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向政府提出以下請示:
一、對南郊路段的門市應置換在商業繁華地段,至少能與南郊路段的門市相對應。新城平橋32號地塊在城市建成後屬冷清地段,不能與南郊路段的門市相比擬。因此,我們不接受該32號地塊為置換門市,請求調整門市地段。
二、南郊門市拆遷歇業,應按市價補發門市租金至門市還時為止,保障其正常經營和生存。文件中應明示門市區位,不能含糊其詞,底層究竟是指什麼?不能做文字遊戲,應向戶主說句明白話。
三、現有房主的產權證件齊全,置換後應無償辦理好各種產權證件,不能再收取土地出讓金等各種規費。
四、統建還房內部設施標準的配置如水、電、氣、灶臺、衛生間、廚房等各種設施安裝應徵求大家意見,採取兩種自願原則,在置換協議時明示願意按配置安裝的就安裝,不願按配置安裝的,應將相關費用補發給房主,以利資源不被浪費。
五、對原房主房屋已裝修了的應俱實補助裝修費用。所有功能配套的設施應無償安裝,恢復原房主的生產生活功能才合情合理。
六、對房主的門市、住房置換應以合同的形式一式二份書面界定清晰,給戶主一個明白的政務公開。
七、請示賠償的理由:有房無戶的外來戶主屬非佔地移民,沒有享受三峽移民的生產、生活安置補償,更得不到後期扶持發展的待遇,我們是自主創業,自謀生路,沒有給國家帶來負擔,反而為國家稅收和為政府就業減輕壓力,是支持三峽工程建設的優秀良民,那麼,我們的合法產權理應得到政府的保護和賠償。我們有權利捍衛我們的合法權益不被侵犯。
我們期待和諧移民、人性化拆遷,合法化賠償,相信政府為人民辦實事,不會與民爭利, 以上請示望政府批示後才能拆遷我們的房屋。
特此請示
南郊路全體非佔地移民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南郊路全體非佔地移民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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