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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枉法裁判:百姓的無奈

作者:哈哈  2008-01-12 13:3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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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前,我因心裏不服,被驢踢了。傷雖不重,後果很嚴重。結果: --放著入股三十萬一年後升值成四百萬而拒絕入股,帶領四十多名股東討要股權,其結果是:花費二十萬訴訟卻敗訴;。

起訴時,為了減少訴訟費用,我們兩人起訴。其餘股東等待勝訴後一起參與清算。幾年下來,雖大部分股東還在詢問案子進展,可有一些股東已無信心堅持並勸我:拉倒吧,民鬥不過官。

起訴二年沒立案,本應就坡下驢,損失並不大,我卻堅持訴訟。在媒體曝光下,案立了,卻和沒立一樣:"本案不歸法院管轄。"。

二審法院發回重審,重審後的判決:"一、股東不能要求權利;二、經貿局與本案無關。"

這讓我知道了領導幹部說的話是不能算數的,股東的權利被政府侵犯是理所應當的,股東要求自己的權利是錯誤的,你們的起訴是不對的。

再次上訴,判決:"公司是轉制、重組,股東不可以請求權利。"

我明白了沒有股東大會決議、沒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續,政府機關照樣可以將股份制的有限責任公司財產出售、給股東退股本金。

我們以"兩審法院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為由向二審法院申請再審。二審法院以"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申請。這說明:

2004年 12月15日判決書製作完畢(判決結果已定),兩天後的12月17日再開庭審案,這樣的法律程序完全可以出現公平、公正、符合法律規定的判決。申請再審純粹是"無理取鬧、纏訴"。

05年,我們向省高法提出再審申請。經過兩年時間、換了三名辦案人、三次聽證後,高法給我們的答覆由"等著吧"變成"辦案人沒有了,卷找不到了"。也就是說:省高法可以任意將案卷丟失,也可以用"等"拖死當事人。

07年3月"兩會"期間,為了不超過訴訟時效,我去全國人大上訪。人大轉到省高法駐京辦事處,辦事處法官給我一個電話號碼,讓我回黑龍江後找她。我回來後挂這個電話,卻是一部傳真機。每天一個電話,花費不少卻不解決問題。

因為上訪,一審法院多次找我,讓我承諾息訪。可股東的權利被侵犯不知誰能承諾糾正?

因為上訪,省高院在我們重新申請後很快做出決定:"申請人不是股東,不可以提出訴訟,駁回申請"。一個必須共同進行訴訟、因程序違法必須髮回一審的案子,被省高院簡單一句話就了結了。在執法者面前,法律規定、事實、證據全都是無用的,唯有他們的意志才是最關鍵的。

以上就是我被驢踢了以後的遭遇,雖然有如此多的傷痛,可因為我是"手插磨眼、毛驢套上夾板、不干也得干",就看是不是"越來越慘"。奉勸博友:看到此文後千萬注意,不要像我一樣。記得有一副對聯:天下事無非是戲 世間人何必認真 難得糊塗。至於我嗎?既來之、則安之。既然已經讓驢踢了,也就不再怕什麼"門掩了、腦袋進水了、鴨子蹬了、門弓子抽了、鷹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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