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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部門以權代法 殘疾幹部蒙冤六年

 2007-12-26 13:3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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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殘疾人聯合會原副理事長趙萬新(肢殘)覺得自己比竇娥還冤,自己從未嫖娼卻背了黑鍋,明明深圳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已經作出認定,嫖娼之說無證據證明;公堂之上,公安機關也否認出具過確認其嫖娼行為的證函,但是,深圳市監察局仍堅持原有處分結論不改。

令殘疾幹部趙萬新悲憤不已的,還不只是監察部門的處分決定,所謂深圳市公安局寫給市監察局的復函,白紙黑字,言之鑿鑿,並加蓋有深圳市公安局的大印,可到了法庭上,人家公然予以否認,致使他的訴訟案一籌莫展。

一紙復函,讓他成了「嫖娼人員」

這樁涉及名譽侵權的官司,準確地說,起源於一份以所謂深圳市公安局名義出具的一份復函,這份被公安機關在公堂之上斷然否認的復函疑點重重,好在其文字不長,茲錄如下:
市監察局:

你局轉來的「關於要求對趙萬新嫖娼案進行重新認定的函」(深監函(2001)第15號)收悉。現將有關情況答覆如下:

經查,1998年12月31日下午2時許,趙萬新與賣淫女周世萍談好價錢後在福田區巴丁村35號302房準備發生性關係時,被福田公安分局南園派出所當場查獲。為此,福田公安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於1998年12月31日,決定對嫖娼違法行為人趙萬新處以治安拘留10日,罰款人民幣4500元的處罰(福田公安分局治安裁決書1998年第60號)。

同時,決定對賣淫違法行為人周世萍處以收容教育1年的處罰(福田公安分局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決定書1998年第378號),並均已執行完畢。

復函最後稱:在處罰執行期間,以及處罰執行完畢至今,被處罰人趙萬新與周世萍均未對相關裁決不服,並提出復議、申訴。因此,福田公安分局查處趙萬新嫖娼案應予認定。復函落款為:深圳市公安局,時間2001年5月28日。

最早收到這份復函的,還不是當事人趙萬新,而是其在單位的幾位同事。他們收到後,轉交給了趙萬新。不明底裡的局外人,乍看到這個復函,言之鑿鑿,有鼻子有眼,不由人不信。對於當事人來說,如同黃泥巴掉到了褲襠裡,不是屎也是屎。

面對復函所指的所謂事實,趙萬新憤怒至極:「請問:我什麼時候受到過公安部門的處罰?是哪個公安人員辦的案?連辦民警都不存在,何來治安處罰?

作為一名殘疾幹部,趙萬新的質疑不無理由。市公安局的復函稱:趙萬新與周世萍「準備發生性關係」被福田公安分局南園派出所當場查獲;而時隔六年後,監察局的監察決定書稱:「當趙萬新和陳紅平發生性關係後正穿衣服時,被南園派出所保安員抓獲。事已六年,基本事實相差如此之大,難道六年時間,還不能調查清楚基本的事實嗎?

公安局否認曾出具復函,並稱復函上加蓋公章系偽造

趙萬新決定依法討還清白。2004年年初,一紙訴狀,將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

大大出乎趙萬新所料的是,在庭審過程中,深圳市公安局不但完全否認了《復函》的真實性,堅稱其不曾向深圳市監察局出具該復函,且該復函上「深圳市公安局的簽章」根本不是被上訴人的簽章。對於兩審法院均要求其提供趙萬新嫖娼案的證據材料,也不能提供。

應該說,偽造國家機關的公文和印章,毀人名譽,入人以罪,這本身就是一種犯罪行為。但是,耐人尋味的是,這個明目張膽的犯罪行為,似乎並未受到法律的追究,這一犯罪事實,至今仍不了了之。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員明確宣判:對此《復函》,深圳市公安局否認該證據材料的真實性,認為深圳市公安局不曾向深圳市監察局出具該《復函》,並否認該《復函》上「深圳市公安局的簽章」 是深圳市公安局的簽章,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深圳市公安局未提供趙萬新曾有嫖娼行為並受過行政處罰的證據材料,故沒證據顯示上訴人趙萬新曾有嫖娼行為。

監察決定,依據的是公安局明確否認的事實

應該說,法院的終審判決書,對趙萬新涉嫌嫖娼一事,已經明確予以否定。拿到這份判決書,趙萬新長吁了一口氣,法律終於還了自己清白。然而,讓趙萬新萬萬沒有想到的是,法院的判決書是2004年12月27日作出的,僅僅過了3天,深圳市監察局非但沒有撤銷該案,反而對趙萬新作出行政撤職處分的決定。認定的依據,竟然是公安機關已經明確否認了的事實。

趙萬新自然不服,當即申請複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三十九條:「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審決定。」

可是, 2005年元旦過後,趙萬新就申請複審,一直等到了去年12月28日,深圳市監察局的複審結論才正式出來。複審決定,再次給予趙萬新當頭棒喝。

市監察局複審決定書稱:經複審查明,1998年12月31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對趙萬新作出《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認定趙萬新有嫖娼行為。並作出相關處罰決定,趙萬新和賣淫女沒有提出行政復議,也沒有提起行政訴訟。根據市公安局的認定,趙萬新有嫖娼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嫖娼錯誤。因此,對其處分並無不當,維持原行政撤職處分決定。

面對複審決定,趙萬新欲哭無淚:福田公安分局的《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在哪裡?市公安局的認定,又在哪裡?法院判決書都認為沒有的東西,監察局從何而來?為何不向法院提供?這豈不是莫須有的罪名?

整個事件 讓人疑竇叢生

據瞭解,所謂的嫖娼事件,純屬原深圳市殘疾人聯合會理事長謝建文誣告陷害。
謝建文在前年調離殘聯,提前退休,去年即赴國外。謝離任時,深圳市審計局對殘聯的財務進行全面審計,審計結果表明,該會有近兩億元的資金,存在嚴重問題。其中,涉及數千萬元的財務帳目,不知所蹤;1300多萬元的賓館裝修工程,不按規定對外招標;非法轉讓下屬企業;私設小金庫,非法核銷應收款240萬;160萬元銀行贊助款,大半年後,又從賬上劃走;假贊助之名狂提勞務費。謝前腳剛走,他的「心腹」,原辦公室主任張春田,就因受賄,被檢察機關逮捕,被判刑3年有期徒刑。

謝建文為了清除異己,培植親信,掩蓋犯罪事實,利用自己過去在深圳市監察局任常務副局長的特別關係,一手炮製了這一子虛烏有的嫖娼案件。

從整個「嫖娼事件」的處理過程來看,的確讓人疑竇叢生:

第一,1998年12月31日發生的案件,深圳市監察局2004年12月30日才作出處理,時間跨度長達6年,讓人匪夷所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深圳市監察局的處理決定,顯然大大超過了這個規定。

第二,法院的生效判決,已經對上訴人作出了「沒證據顯示上訴人趙萬新有嫖娼行為」的結論。本著疑罪從無的規定,在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存在嫖娼行為的情況下,監察機關本應慎重處理此案,撤銷對該案的調查和對當事人的處罰決定,然而,深圳市監察局的處罰決定和複審決定,則反其道而行之。

第三,深圳市公安局在庭審過程中,否認了該復函為其所出具,復函上所蓋公章也非其簽章。那麼,是誰假冒公安機關公文?是誰偽造公安機關簽章?深圳市公安機關為何不予以追查?

第四,對賣淫嫖娼者予以處罰,是公安機關的職責。監察部門處罰當事人的依據,是公安部門的處理決定。現在法院的判決認為,公安部門明確否認為趙萬新的嫖娼行為出具過復函,監察部門複審維持原處罰決定的依據何在?

法律專家出具《法律意見書》


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著名法律專家姜明安教授就此案出具《關於深圳市監察局 (2004)深監決字第53號監察決定書合法性的法律意見書 》:認為,該《監察決定書》所基於的事實和證據是虛假和不存在的。《監察決定書》給予趙萬新同志處分所根據的事實是: 趙萬新因嫖娼受到深圳市福田公安分局治安拘留10天並罰款人民幣4500元的行政處罰。但是,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中法民一終字第3839號《民事判決書》完全否定了這一事實:

「深圳市公安局未提供上訴人趙萬新曾有嫖娼行為並受過行政處罰的證據材料」,其也不曾向深圳市監察局出具過趙萬新有嫖娼行為的《復函》,「故沒證據材料顯示上訴人趙萬新曾有嫖娼行為"。人民法院的判決(無論是刑事判決、行政判決,還是民事判決)具有終局性、既決性,因此,深監決字第53號《監察決定書》即成為沒有事實根據的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深圳市監察局 (2004)深監決字第53號《監察決定書》是違法和不適當的,應予撤銷。

時至今日,深圳市監察局沒有變更或者撤銷其處分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第21條「行政監察法第23條第(二)項所稱‘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命令、指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情形,是指:(一)決定、命令、指示的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深圳市監察局 (2004)深監決字第53號《監察決定書》的內容與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中法民一終字第3839號《民事判決書》大相牴觸,為何不依《行政監察法》而撤銷呢?權大!法大?如果監察人員自己都不能遵守自己的監察法規,何以要求老百姓遵紀守法??

附: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著名法律專家姜明安教授的《法律意見書》

關於深圳市監察局 (2004)深監決字第53號

《監察決定書》合法性的法律意見書

根據趙萬新同志給我提供的下述三份材料:

1、深圳市監察局(2004)深監決字第53號《監察決定書》;
2、深圳市公安局2001年5月28日致深圳市監察局的函;
3、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中法民一終字第3839號《民事判決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本人認為,深圳市監察局 (2004)深監決字第53號《監察決定書》是違法和不適當的,應予撤銷。理由如下:

一、該《監察決定書》所基於的事實和證據是虛假和不存在的。《監察決定書》給予趙萬新同志處分所根據的事實是: 趙萬新因嫖娼受到深圳市福田公安分局治安拘留10天並罰款人民幣4500元的行政處罰。但是,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中法民一終字第3839號《民事判決書》完全否定了這一事實: 「深圳市公安局未提供上訴人趙萬新曾有嫖娼行為並受過行政處罰的證據材料",其也不曾向深圳市監察局出具過趙萬新有嫖娼行為的《復函》,「故沒證據材料顯示上訴人趙萬新曾有嫖娼行為"。人民法院的判決(無論是刑事判決、行政判決,還是民事判決)具有終局性、既決性,因此,深監決字第53號《監察決定書》即成為沒有事實根據的決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30條規定,監察機關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應通過初步審查,認定被調查處理人「有違反行政紀律的事實",並「有證據證明"。《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34條規定,「對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很顯然,深監決字第53號《監察決定書》違反了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因為被處罰人沒有違反行政紀律的事實,實施處罰的機關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被處罰人有違反行政紀律的事實。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40條規定:「上一級監察機關認為下一級監察機關的監察決定不適當的。可以責成下一級監察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必要時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因此,對深圳市監察局作出的違法和不適當的(2004)深監決字第53號《監察決定書》,廣東省監察廳應責成深圳市監察局予以變更或者撤銷,或者由其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法律意見出具人 姜明安

2006年6月27日

·附註:·殘疾幹部趙萬新[肢殘者]同志是深受我們殘疾人朋友尊敬、愛戴、有口皆碑的殘疾人工作者,其做人一清二白,做事盡職盡責,因其工作突出多次受到國家、省、市的褒獎,並得到國家領導人胡錦濤主席的親自接見(有接見時的照片)。·殘疾幹部趙萬新還是1984年胡錦濤任中央團校校長時親受胡錦濤喜愛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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