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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訪民瀋利虎控告醫院院長非法行醫

作者:瀋利虎朋友  2007-06-15 14:57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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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前,杭州利民中式服裝廠職工瀋利虎因牙縫嵌食去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口腔醫院補縫,在醫生建議下拔掉一顆牙齒,拔牙後引起旁邊的牙鬆動和感染,該醫院院長趙士芳給他做了根管治療,根管治療無效又拔掉這顆被感染的牙,拔了後又引起更大感染,並病變為左下頜體炎性肉芽腫。因該院服務態度太差,瀋利虎和趙士芳大吵了一架。

2002年9月,瀋利虎到浙二醫院(浙江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做手術,和浙二醫院的主刀醫師黃劍奇簽了《手術知情同意書》。但當他全身麻醉後,主刀人卻偷換成了趙士芳,手術後發生連續感染,導致創處病變為骨髓炎,最後切除左下頜骨及周圍軟組織,造成終身殘疾。現在,他半邊的臉凹進去,食物只能吃流質,由於鈦板植入口腔,每日發疼,六年來受盡了折磨,過著生不如死的日子。

2003年10月,瀋利虎曾把上述兩家醫院告上法庭。杭州市下城區法院受理此案後,委託杭州市醫學會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2004年3月 3日,杭州市醫學會作出了《杭州醫鑒 [2004]0010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由於趙士芳身份不凡( 浙江省第九屆政協常委、中國民主同盟第九屆中央委員、民盟浙江省副主任委員、浙江省口腔醫學會會長、浙江省醫學會常務理事、浙江大學醫學院口腔系主任、博士生導師及浙江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執業司法鑑定人等16個顯赫的職務),杭州市醫學會作出了不利於瀋利虎的醫療事故鑑定,並有意迴避了趙士芳冒名頂替主刀人這一重要情節。因杭州市醫學會明顯袒護趙士芳,法院判瀋利虎敗訴。此後,瀋利虎不斷上訪,但總是被當局像踢皮球一樣相互推諉。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和浙江省監察廳認為此案系司法鑑定不公造成,批轉浙江省政法委員會處理。按照國家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省政法委應在15日內予以答覆,但它至今沒有回音(已有一年多時間了)。

瀋利虎早就對趙士芳非常反感,因此他才到浙二醫去就醫的。但趙士芳為什麼不經瀋利虎同意,也沒有經過他家屬的同意,就跑到浙二醫院去在他全身麻醉的情況下擅自為他實施手術呢?案發時,杭州有警察認為因瀋利虎跟趙士芳吵過架,趙有故意報復之嫌,建議瀋利虎向警方控告。因沒有證據,瀋利虎一直沒有對趙士芳提出刑事指控。

一次偶然的機會,瀋利虎在中國衛生部網站上獲得了趙士芳的醫師執業註冊信息,該信息證明趙士芳的醫師執業資格是在2002年10月6日註冊的,而且其執業地點僅僅在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口腔醫院一地。因此,在2002年9月27日為瀋利虎實施的時候,趙士芳還沒有取得醫師執業執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醫師經註冊後,才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按照中國現行的醫療制度,醫師的執業地點只有一個,即其註冊的執業地點。違反了這些規定,在執業地點以外的地點行醫屬於非法行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瀋利虎請教了有關法律界人士,認為趙士芳違反執業醫師法的行為構成了非法行醫;其非法行醫行為給瀋利虎造成了重大傷害,已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和相應的民事責任。據此,瀋利虎於2007年6月11日向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區分局提出了刑事控告,請求公安機關在法律規定的刑事追訴期內依法追查趙士芳的刑事責任,以嚴肅國家法律,保護老百姓的生命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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