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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烈抗議朔州市交通局的腐敗不公

作者:劉青  2007-02-05 21:5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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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烈抗議朔州市交通局違反交通部(2005)年第10號令,給朔州市恆昌運輸公司(三級公司)違法審批朔州市府所在地區到平魯區的二類客運班線

最近,朔州市交通局的主要領導,為了收取朔州市恆昌運輸公司法人雷亮等人 的商業賄賂,充當其「黑保護傘」,加入其客車的「暗股子」。竟然無視黨紀國法;公開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2005)年第10號令:關於《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局長石愛強行召開交通局黨組會議,決定變相違法違規轉讓朔城區和平魯區兩個運管站,給「朔州市恆昌運輸公司(皮包三級客運)」,審批朔州市府所在地區到市府所轄的平魯區的「二類客運班線」。在反腐倡廉懲治腐敗的大好形勢下,這種明目張膽的違規腐敗的犯法行為,真是國法不容,天理難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2005)年第10號法令第二章第十七條規定:①「二類客運班線是指:地區所在地與縣之間的客運班線」。文件同時還對其作了具體而詳細的解釋;②本規定所稱的地區所在地,是指設區的市、州、盟人民政府坐在城市的市區;③本規定所稱的縣:包括縣、旗、縣級市和設區的市、州、盟下轄的鄉鎮區;④文件還規定:縣城城區與地區所在地城市市區相連或者重疊的,應按起訖客運站所在地確定班線,起訖點所屬的行政區域。」

二、交通部(2005)年第10號令第十條第一款第3項第2點還明文規定:「經營二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0輛以上,客位1500個以上;其中中高級客車在15輛以上,客位45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交通部(2005)年第10號令規定的既明確,解釋得也很清楚。但是朔州市交通局的政府官員們是利令至昏,明知故犯、頂風作浪、引火燒身,大搞商業賄賂和權、錢交易呢?還是市交通局的一級政府官員們都是些文盲、法盲,看不懂共和國交通部的10號法令文件呢?

更可笑的是,部分朔州市交通局的領導和業內的「狗頭參謀」等人士們竟然胡說八道地解釋說:「他們之所以這樣以朔城區和平魯區兩個市轄區的運管站來給朔州市恆昌運輸公司這樣一個皮包三級客運公司,審批朔州市府所在地到平魯區的二類客運班線,是在鑽政策的空子呢!」這些掩耳盜鈴的歪理邪說,真是恬不知恥笑掉了中國人的大牙了!請問:交通部(2005)年第10號令的第二章第二條的幾段具體解釋是什麼意思?難道共和國交通部研究制定的法令,就是那樣的漏洞百出?有那麼多的「空子」可鑽嗎?朔州市交通局的這些腐敗的「三盲幹部們」竟然做出了這等「牛頭不對馬胯」的違法蠢事,真是既「聰明」又愚蠢,即可笑又可悲,百思不得其解。

三、堂堂朔州市交通局一級政府職能執法部門,代表著一級黨和政府以及人民授予他們的職權,整天口口聲聲地宣稱,立黨為公執法為民,竟然置國家的法令和人民的利益而不顧,做出了如此荒唐透頂的禍國殃民的「腐敗舉措」!這些膽大包天的貪官污吏們,竟敢以身試法,置共和國交通部的法令政策而不顧,一味偏袒和「黑心保護」朔州市恆昌運輸公司,和害群之馬雷亮等人的蠅頭小利。踐踏共和國的法律,坑害受害人民的利益。那麼,勢必要造成「官逼民反」的嚴重後果。

朔、平客運線運力嚴重過剩,客車早已經飽和。該線路上的養車戶們經營嚴重虧損、債臺高筑,眾多養車戶只好團結起來,用生命和鮮血做出最後的代價和唯一的選擇,上告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領導,上訪總書記胡錦濤、國務院溫家寶。用共和國的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討不回公道誓不罷休!


山西省朔州市區至平魯區車隊的眾多養車戶
二00七年一月二十日

支鳳祥 白建國 劉效財 曹明 孟國 楊佔國 張二女 吳海 曹文
趙大平 王繼厚 張存花 張翼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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