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出版的檢察日報·廉政週刊報導說,全國近年查辦的不少腐敗官員都將子女送出國去深造。曾經轟動一時的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長、首發公司董事長兼黨委書記畢玉璽因犯受賄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其遠在英國留學的兒子就是他斂財的最大「動力」。
就此,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張仁善認為,貪官貪污受賄送子女出國留學,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望子成龍型:有些父母懷著讓子女成才的良好願望,像喬文明、劉勇等人,為了使子女能夠出國留學,不惜以身試法走上犯罪道路,害了自己也害了子女,最終追悔莫及。這些人是可悲的,也是可憐的。有些高官,如雲南省前省長李嘉廷也是從為兒子籌錢出國留學時開始走向墮落的。
互相攀比型:有些人看到別人子女出國留學,認為是「有能力」的表現,而自己的子女在國內顯得「沒面子」。為了跟風,他們想方設法貪污受賄,將子女送出國去留學深造。遼寧省原副省長劉克田在案發後說:「看到別人送子女出國留學,特別是進入國外名牌學府,自己也不甘落後,總想為子女多創造一些條件。」正是在這種心態下,他一邊把女兒送出國留學,一邊大肆受賄,終於落入法網。
招財進寶型:一些手握重權的人以子女留學為藉口,暗示他人送錢送物,達到「創收」目的。大貪官畢玉璽的兒子在英國留學既是畢玉璽斂財的原因,也是其斂財的主要藉口。畢玉璽夫婦經常故意在公開場合說兒子留學費用高,暗示他人「送錢」,有求於畢玉璽的人自然心領神會。姜某便以合辦公司名義將31萬美元存入在國外留學的畢玉璽之子的賬戶上。
資料圖:原首發公司董事長、北京巨貪畢玉璽因犯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被判處刑罰後,其妻王學英和其子畢波相繼因涉嫌受賄和轉移贓物被司法機關逮捕歸案。畢波曾在英國留學。
轉移贓款型:還有一些貪官忙於把子女送到國外,美其名曰出國深造,實際上是轉移貪污受賄巨額贓款,將黑錢「洗白」的一種方式,是他們心中理想的贓款「投資」方向。他們比誰都清楚,通過權力尋租換來的金錢是不牢靠的,一旦自己栽了,這些巨額財產不僅不能享用,更是犯罪證據,因此急於將這些錢轉移出去。
為出逃鋪路型:國內個別政府官員或國有企業的負責人,通過送子女到國外留學而將在國內的非法收入轉移到子女在國外的賬戶上,有的甚至在國外置辦房產,為自己以後外逃鋪路。遠華案件中的藍甫就是先把兒子送到澳大利亞上學,再為兒子買別墅,向賴昌星一次索賄30萬澳元給兒子匯去。眼看要敗露時,他立即倉皇出逃澳洲。
如何加強對官員子女出國留學行為的監管?張仁善教授建議,應進一步完善並在全國推廣領導幹部親屬子女出國留學、定居申報備案制度。從2004年7月份起,中紀委已在湖北省襄樊市、山西省朔州市和北京市石油機械廠、神華集團下屬的國華電力公司4個地方(單位)開展領導幹部親屬出國、子女就業申報備案試點工作。兩年多的時間過去了,這項試點工作的結果如何,我們不得而知。
建立健全領導幹部親屬出國留學、定居申報制度,對那些企圖借為子女提供巨額學費之名,暗度陳倉、轉移贓款、預備出逃的貪官們,無疑是個有力打擊。在全國推廣領導親屬出國申報制的同時,還需要對領導親屬出國申報在社會上進行公示,形成群眾監督與專門機關監督的合力,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降低監督成本,提高監督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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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張仁善認為,貪官貪污受賄送子女出國留學,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望子成龍型:有些父母懷著讓子女成才的良好願望,像喬文明、劉勇等人,為了使子女能夠出國留學,不惜以身試法走上犯罪道路,害了自己也害了子女,最終追悔莫及。這些人是可悲的,也是可憐的。有些高官,如雲南省前省長李嘉廷也是從為兒子籌錢出國留學時開始走向墮落的。
互相攀比型:有些人看到別人子女出國留學,認為是「有能力」的表現,而自己的子女在國內顯得「沒面子」。為了跟風,他們想方設法貪污受賄,將子女送出國去留學深造。遼寧省原副省長劉克田在案發後說:「看到別人送子女出國留學,特別是進入國外名牌學府,自己也不甘落後,總想為子女多創造一些條件。」正是在這種心態下,他一邊把女兒送出國留學,一邊大肆受賄,終於落入法網。
招財進寶型:一些手握重權的人以子女留學為藉口,暗示他人送錢送物,達到「創收」目的。大貪官畢玉璽的兒子在英國留學既是畢玉璽斂財的原因,也是其斂財的主要藉口。畢玉璽夫婦經常故意在公開場合說兒子留學費用高,暗示他人「送錢」,有求於畢玉璽的人自然心領神會。姜某便以合辦公司名義將31萬美元存入在國外留學的畢玉璽之子的賬戶上。
資料圖:原首發公司董事長、北京巨貪畢玉璽因犯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被判處刑罰後,其妻王學英和其子畢波相繼因涉嫌受賄和轉移贓物被司法機關逮捕歸案。畢波曾在英國留學。
轉移贓款型:還有一些貪官忙於把子女送到國外,美其名曰出國深造,實際上是轉移貪污受賄巨額贓款,將黑錢「洗白」的一種方式,是他們心中理想的贓款「投資」方向。他們比誰都清楚,通過權力尋租換來的金錢是不牢靠的,一旦自己栽了,這些巨額財產不僅不能享用,更是犯罪證據,因此急於將這些錢轉移出去。
為出逃鋪路型:國內個別政府官員或國有企業的負責人,通過送子女到國外留學而將在國內的非法收入轉移到子女在國外的賬戶上,有的甚至在國外置辦房產,為自己以後外逃鋪路。遠華案件中的藍甫就是先把兒子送到澳大利亞上學,再為兒子買別墅,向賴昌星一次索賄30萬澳元給兒子匯去。眼看要敗露時,他立即倉皇出逃澳洲。
如何加強對官員子女出國留學行為的監管?張仁善教授建議,應進一步完善並在全國推廣領導幹部親屬子女出國留學、定居申報備案制度。從2004年7月份起,中紀委已在湖北省襄樊市、山西省朔州市和北京市石油機械廠、神華集團下屬的國華電力公司4個地方(單位)開展領導幹部親屬出國、子女就業申報備案試點工作。兩年多的時間過去了,這項試點工作的結果如何,我們不得而知。
建立健全領導幹部親屬出國留學、定居申報制度,對那些企圖借為子女提供巨額學費之名,暗度陳倉、轉移贓款、預備出逃的貪官們,無疑是個有力打擊。在全國推廣領導親屬出國申報制的同時,還需要對領導親屬出國申報在社會上進行公示,形成群眾監督與專門機關監督的合力,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降低監督成本,提高監督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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