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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史上最大公款豪賭案宣判

 2006-11-25 11:32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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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史上最大挪用公款豪賭案24日一審宣判,原東莞塘廈鎮鎮長李為民受賄及挪用公款共一億多元人民幣到澳門豪賭及到香港賭馬和六合彩,法庭認為他受賄罪及挪用公款罪名成立,判囚二十年。法院稱,從輕判落是因為他歸還一億多元。

據報導,東莞市中級法院判決指,東莞市塘廈鎮原鎮長李為民在任樟木頭鎮副鎮長、鎮長期間,共挪用公款1.1236億元,受賄171萬元。

鑒於李為民對自己挪用公款的罪行供認不諱,具有自首情節,並且已基本歸還其所挪用款項。因此挪用公款罪一項,法院從輕判處李為民有期徒刑十五年,受賄罪則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數罪並罰,決定共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聽完判決的李為民當庭表示,是否提出上訴要待仔細看過判決書後再做決定。

現年四十三歲的李為民少年得志,三十歲時已出任塘廈鎮副鎮長,四十歲時任鎮長,案發前是東莞市樟木頭鎮鎮委副書記、鎮長,兩鎮均為東莞的工業強鎮。

東莞市中院今年8月對李為民一案進行首次審理。檢察機關指,李為民長期參與境外賭博,2000到2004年期間,李為民來往港澳達257次,最密時每週來往四、五次,主要為參賭。2004年國家禁止公務人員到境外賭博後,李還多次以電話線人在澳門瘋狂投注。除了在澳門豪賭、向迭碼仔借籌碼外,他亦瘋狂投注本港賽馬及六合彩,結果五年間輸掉九千多萬元。

1998年至2004年期間,李為民利用其擔任塘廈鎮副鎮長、鎮長,兼任該鎮多家企業法人代表、主管等職務之便,以個人名義寫借條及用其它公司名義簽借款合同等手段,五十二次挪用公款共一億多元。所挪用的款項相當於部分地區一個縣一年的財政收入,而且款項多用作償還賭債。

李為民瘋狂賭博的五年間,東莞市紀委竟然沒有收過一封關於他的舉報信,直至去年10月,李為民調任樟木頭鎮長後,政府例行審計時才發現李為民負責的塘廈經濟發展總公司巨額財產去向不明。

李為民隨後被「雙規」,同年12月被正式逮捕。他在第一次審訊時表現淡然,並聲言自己賣掉房產及持有的公司股份便足以清還九千多萬元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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