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五(9月29日),被裁定貪污1.2億余元的原長春吉港集團總裁桑粵春因數罪並罰被執行死刑。
據中國官方媒體報導說,桑粵春,原是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其自1993年以來,利用職務之便,採取收款不入賬、虛列支出、偽造借款合同等手段將615萬餘元私吞,另外還把公司資金1.2億余元非法佔有,構成貪污罪。
據稱,桑粵春還犯有合同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姦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誣告陷 害罪,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妨害作證罪,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虛報註冊資本罪,偽造企業印章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系組織領導黑社會 性質組織的首要分子。
吉林法院還認定桑粵春應對該黑社會組織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已經對其依法執行死刑。
最近以來,中國當局加大反腐懲貪的力度,迄今已經有數以千計的官員遭到黨紀懲處。
然而,據分析認為,好像桑粵春這樣遭到極刑國法處決的官員應屬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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