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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即國家」-李元龍案的司法邏輯

作者:劉路  2006-07-19 00:05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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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3日,即開庭兩個月後,貴州省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終於對李元龍案做出一審判決:李元龍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這個結果沒有出乎我們的預料,在大陸目前的司法環境下,這樣的一個政治性案件要求法院做出無罪判決是一種奢望。並且,相對於同類案件,這個結果是最輕的。但是,作為辯護人,筆者仍然不能不對判決書的邏輯感到驚訝。因為它欲說還休、羞羞答答地告訴世人:在大陸中國,黨國一家,黨即國家。
    
    證據無法得出結論
    
    判決書列舉了11份證據,除了證據5之外,都是沒有實際內容的程序性證據,其證據本身及其組合與指控的罪名沒有法律上的關聯性。
    
    1、證據1繫上訴人的供述,證據2和證據3分別是李元龍妻子和兒子的證言,這些證據僅僅證明李元龍通過網際網路在海外媒體上發表了四篇批評中共的文章。沒有涉及到文章的內容是否具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品質。
    
    2、證據4為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手稿、列印件及刑事照片,這些證據只印證上述文稿為李元龍所寫,沒有涉及到文章的內容。
    
    3、證據6、7、8系鑑定結論,僅印證文章系李元龍所撰寫、傳送,同樣沒有涉及到文章的內容。
    
    4、證據9《關於李元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案有關證據的說明》證明李元龍文章在海外的反映:「點擊率為1532人次,回覆率為25人次。」沒有證明這些讀者受到李元龍的煽動,產生顛覆國家政權的想法或者準備採取行動。
     5、證據10證明《看中國》、《新世紀》、《人民報》等網站在海外。對本案沒有實際意義。
     6、證據11貴州省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畢節分公司e視通裝拆業務登記單證實:李元龍於2005年2月5日在該公司開通了e視通業務。對本案沒有實際意義。
    
    不僅攻擊黨,而且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因為上述證據無法得出結論,判決書在對證據五進行分析時說:
    
    「證據5 下載網頁《在思想上加入美國國籍》、《生的平凡 死的可悲》、《從百歲老朽入黨說開去》、《不光是涮涮八十老母去世還要繼續開會的書記》證實:該四篇文章不僅充斥著污蔑、誹謗、攻擊中國共產黨的言語,而且具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容。」
    
    這是指控李元龍的核心證據,但是,判決書並沒有列舉這四篇文章中哪些文字「具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容」,並且經過法庭質證,公訴人也沒有列舉出上訴人的隻字片語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含義。公訴人的邏輯是「污蔑、誹謗、攻擊中國共產黨,等於顛覆國家政權」,因為共產黨是中國社會的核心領導力量。這個邏輯遭到了李元龍及辯護律師的批駁。判決書悄悄更改了這個說法,但卻虛構事實,污蔑李元龍文章中具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容」,但這卻是無中生有的陷害!根據司法慣例,法庭認定被告人殺了人,總要說明殺了誰,如何殺,使用了何種凶器,豈能憑空誣陷?畢節地區中院認定李元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並且排除了批評中共的言辭作為根據,那麼,請舉出哪怕隻言片語作為證據來支持這個結論,畢節中級法院沒有絲毫證據可以在判決書上列舉,讓李元龍如何認罪?
    
    再次退回黨即國家的邏輯
    
    原審法院無法迴避沒有證據證明李元龍的文章中存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言論這一客觀事實,只有可憐巴巴的退回到公訴人的邏輯,判決書說: 「被告人李元龍採用一些虛假的、沒有合法來源的消息並加以誇大和歪曲,寫入其文章,污蔑、攻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妄圖顛覆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進而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
    
    在這裡,「污蔑、攻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被進一步描繪成:妄圖顛覆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進而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
    
    首先,李元龍採用的消息是否虛假、是否沒有合法性來源,公訴機關並沒有予以證實,甚至在公訴機關給國家安全機關的退查材料中,對文章中關於「屠殺」和中共奪取政權以及執政期間8000 萬人非正常死亡的說法要求提供真實材料來證偽,國安在補充材料中言明他們無法提供,可見,李元龍的說法並沒有被判定虛假,至於是否具有合法性來源,本來就是見仁見智的事,而且,網際網路時代,信息爆炸時代,對每一條信息的來源都安排一個「合法性」渠道,恐怕受眾將不勝其累,信息將為之閉塞。
    
    其次,污蔑、攻擊中共,是一種包含價值判斷的情緒性指控,客觀的描述其實就是批評中共,中共作為執政黨,肩負管理國家、服務人民的重任,中共不是封建皇帝,李元龍作為人民的一員對其提出批評似乎並不該被視為大逆不道,至於批評中共等於顛覆中共的執政地位,進而就顛覆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我們看不出法庭的邏輯鴻溝是如何跨越的。並且,法庭在這裡又退回到公訴人的邏輯上去了,即:黨國一家,黨即國家。
    
    欲加之罪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元龍在網際網路上發表了《在思想上加入美國國籍》等系列文章,誇大、歪曲、捏造事實,發表、傳播有害信息,攻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及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實施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客觀行為;《在思想上加入美國國籍》等系列文章在網際網路上發表後,被多人次點擊並回覆,具有較強的煽動性,對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構成了危害。被告人李元龍明知自己在網際網路上發表《在思想上加入美國國籍》等文章,可能導致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及危害結果的發生,並對此結果持希望的態度,其主觀上的故意明顯。
    
    首先,「誇大、歪曲、捏造事實」,在十一分證據中沒有得到任何證實,「發表傳播有害信息」,要害是信息何謂有害?如果說批評的信息即為有害,那麼,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豈不是成了歌功頌德的自由?
    
    其次,批評中共是客觀事實,攻擊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證據何在?證據缺失,「實施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客觀行為」這一結論,豈不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再次,文章發表後多人點擊並回覆,「對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構成了危害」。有何根據呢?25人次回覆,有些人還有不同意見,就能對「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造成危害」,那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豈不成了「風吹吹就會壞」的林妹妹了?判決書這樣評價我國的國家政權,豈不是對其合法性的極度不自信?對執政黨執政能力的極度不信任?
    
    最後,判決書說,「被告人李元龍明知自己在網際網路上發表《在思想上加入美國國籍》等文章,可能導致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及危害結果的發生,並對此結果持希望的態度,其主觀上的故意明顯。」
    
    真是抬舉李元龍啊,原來李的幾篇文章就能「導致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及危害結果的發生」,李元龍的文章豈不成了精神原子彈?並且,網際網路上比李的文章更深刻、更激烈的文字每天都浩如煙海、廣泛流傳,真有如此效果,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豈不早就灰飛煙滅?怎麼至今堅如磐石?而且有能力把李元龍關進大牢?
    
    可見,法庭的邏輯前提不過是杞人憂天,對犯罪構成的分析不過是強詞奪理,對李元龍的判定不過是欲加之罪。
    
    如此胡判,夫復何言?
    
    「黨即國家」,不過是「朕即國家」的變種,在21世紀的今天,這種皇權(黨權)至上的意識仍然指導著司法審判,批評執政黨仍然被看作危害國家安全,不能不說是對「依法治國」理念的辛辣諷刺。
六四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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