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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虹:秘密警察剝奪了我的出國權利

 2006-07-12 23:3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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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7日,由加拿大前亞太司司長、資深國會議員大衛.喬高和國際人權律師大衛.麥塔斯組成的獨立調查團,向世界媒體公布了《中國活體摘除法輪功學員器官指控的報告》,該報告確證中共活摘器官「這個星球上前所未有的邪惡」在中國大量存在!這是一個大日子,必將被每一個炎黃子孫、以及全世界每一位有良知的人們所銘記。

就我個人而言,莫非真的是命運使然──今年3月9日蘇家屯秘密被揭露當天,正是我們千辛萬苦創建的愛琴海網站被中共地方當局蠻橫封殺之日。命運的巧合還在於:今天7月7日,我作為一個公民因私出國(境)旅行的權利被中共秘密警察給無情剝奪了。
    今天一早,我和我的太太趕到寧波市公安局,他們給我正式下達了《不批准出國(境)通知書》。全文如下:

    寧波市公安局不批准出國(境)通知書
    甬公境不准字(2006)第38號
    張建紅:
    我局於2006年6月19日收到你的因私出國(境)申請,經審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條之規定,決定不批准你的因私出國(境)申請。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寧波市公安局(公章)

    雖然對於這個結果,我在前往申請之前已有足夠的思想準備,並且在7月7日這個加拿大獨立調查團向媒體公布《中國活體摘除法輪功學員器官指控的報告》的特殊日子裡,我個人的小小遭遇,實在算不了什麼。但是我對於寧波市公安局肆意剝奪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仍然充滿了憤慨。

    同時,對他們在此過程中的卑鄙手段和「既要做婊子又想立碑坊」的醜態,感到十分的可笑,對他們「如臨大敵」般的虛弱、恐懼心理又有些許的同情!

    我和太太前往寧波市出入境管理處申請因私旅遊護照是6月19日,兩人拍好照、填完表格後,我太太付了200元護照工本費,我卻被告知用不著先付款,當時我心裏一想:麻煩果然來了。等到7月5日,他們寄來一封《出國(境)申請約談通知書》,當天又來電話通知我們7日到市公安局「13樓」某某辦公室談話。我們倆對市局「13樓」極其反感,因為那是市局一處(即政治保衛處)辦公室所在。這個全世界只有極權暴政國家才特設的邪惡機構,從上個世紀八十年代起到89年6.4,直到目前,對我們的家庭造成了無窮盡的災難。所以我們當即予以反對,只同意在出入境管理處申領大廳與他們見面。

    見面的過程中,他們施用了只有低幼兒童才可能上當的伎倆:他們三人從「13樓」來到申領大廳,將我們領到隔壁會議室。本來要將我們二人分開,分頭進行所謂的「談話」,經我們反對才作罷。然後,他們拿出紙筆,要求我寫一份「不想出國」的原因報告。我感到很奇怪,告訴他們說,我們是根據公民基本權利來申領護照的,如果你們要卡,那麼是該你們說出理由,並須出具正式文件的!聽了此話,他們三人面面相覷,發現他們的伎倆──最好由我主動提出不想出國,申請作廢,如此他們正好推脫了侵犯公民權利的責任──無法得逞了,這時,其中一個人從他的公文夾中拿出了早已列印好了的《寧波市公安局不批准出國(境)通知書》,出示給我看,並說只能看不能拿走!

    我一看,這份通知書的抬頭寫著我的名字「張建紅」(我的本名),我就二話沒說,當即折起通知書塞入口袋,拉著太太的手,抬腿就走……好像被我搶走了「國家機密」似的,他們三人趕緊阻擋我們,其中一人還拽住了我的手臂。這時,我們已到了會議室與大廳之間的走廊上,趁著大廳人多,我大聲說道:「既然這個通知書是下達給我本人的,並寫有我的名字,我當然有權力把它帶走!」他們恐怕大廳裡眾多申領者聽到、看到他們的醜態,猶豫了一下,方才住了手……就這樣,我們帶著這一份「國家機密」文件走出了市局。

    回家後,我才認真閱讀了那張《通知書》,發現他們拒絕我申領護照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條之規定,於是我上網搜索了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其中第八條是這樣設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三)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五)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對照上述5項,我本人顯然對不上1、2、3、4項,唯有第5項「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才是他們的殺手鐧!他們憑什麼限制一個公民出境旅行的自由?憑什麼論斷本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為什麼一個公民基本的人身自由,既不經過法院,也不經過聽證,就可以被公安一處隨意剝奪?
    就憑這個「第八條第5項」?稍有常識之人馬上就能看出此惡法的可恥與荒誕──首先,「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為」之說法直接違憲,國務院難道能隨意剝奪現行憲法賦予公民的自由權利?並且,寧波市公安局一處難道就可以隨意代表「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眾所周知,公安一處(政治保衛處),就是希特勒敢死太保和斯大林克格勃的嫡系傳人。這個自1949年以來對中國人民犯下了罄竹難書之罪行的秘密警察機構,難道他們自己也已經公開承認,現在管理國家(包括出入境管理)的就是他們一幫臭名昭著的秘密警察?這難道不是中共「警察國家」的絕妙註釋嗎?
    
    其次,他們認為我本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看了這幾句,我差一點笑了出來!難道本人,17年來被你們剝奪了一切工作機會和社會福利,靠菲薄稿費養家餬口的一介文弱書生,真的有如此神力,能夠「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果真如此,你們的所謂「國家」(其實是中共獨裁政權)也顯得太虛弱可憐、不堪一擊了!
    
    有人可能會講,根據寧波市公安局的那個《通知書》,力虹你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啊。是的,根據常理,我是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甚至提起行政訴訟的。因此,當友人打來電話,詢問如果有律師願意為我代理此項訴訟,你同意嗎?我便答應了。雖然那個「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早已被證明是中國式「婊子立牌坊」的把戲,如若輕易相信無疑於「與虎謀皮」,但牽涉到一個人的自由權利殊非小事,必須知其不可為而為之!
    
    今天7月7日是個大日子,也許我本不應該提及個人的遭遇。上述本人公民自由權利被中共秘密警察肆意剝奪的小小案件,在今天「活體盜賣器官」的超法西斯罪惡即將大白於天下的歷史性時刻,顯得極其的微不足道。但這二件事情,在中共當局反文明、反人類、反人性的本質意義上是相互關連的,是邏輯相通的。因此,我必須將它公布於眾。
    
    最後,我可以心安理得地告訴他們──你把我視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的危險分子,其實,真正危害國家的正是你們半個世紀以來的反自由、反人性的極權制度。以如此的卑劣制度將我劃為「政治賤民」,阻止我於國門之內,我只有感到極其可笑──我在國內不是照樣可以拿起這支筆,給你們妄稱的、並且以骯髒的秘密警察僭越立法者與執法者的所謂「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持續不斷地「造成重大損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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