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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朱明鍈敗訴 說「情」

 2006-06-01 21:55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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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二中院日前對朱明鍈和北京建國物業的物業糾紛案件做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朱明鍈繳納物業費的判決,但不繳納滯納金;判訴訟費原被告各掏一半。去年11月,歌手朱明鍈拖欠物業費一案在朝陽法院一審判決,朱明鍈被判敗訴,隨後上訴。

  朱明鍈因為不滿物業公司的服務,並且質疑物業公司的合法性,拒絕繳納物業費,從而導致了這場曠日持久的官司。終審判決下來,官司似乎塵埃落定。然而,事情還遠遠沒有結束。因為不滿意物業服務的並不是朱明鍈一個人,業主與物業公司發生糾紛的也遠遠不止清境明湖花園一個小區。

  這些年來,業主與物業對立的事情屢屢見諸媒介,可以說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究其原因,最主要的,恐怕還是物業和業主的關係沒有理清。某些物業,自覺不自覺地以小區管理者的身份出現,對業主提出種種限制,而自身的承諾卻含糊其辭。甚至還有一些物業公司,進駐小區多年,卻不與業主簽訂任何形式的合同,只是發上一份類似說明書一樣的小冊子,作為雙方的「約定」。顯然,這缺乏約束埋下的「地雷」,總會在某一刻爆炸。

  越來越多的小區陷入了這樣的惡性循環:由於對物業不滿,業主拒絕繳納物業費;收不上物業費,物業就更難提供良好的服務,最終矛盾不可調和,或者演變為官司,或者演變出暴力。朱明鍈是名人,和她打官司有宣傳效應,可這樣的官司能一家一家打下去嗎?那物業公司豈不變成了討債公司?這樣「樹立」的企業品牌又讓人怎麼看待呢?

  歸根結底,「地雷」的引線是程序不清。這個程序,包括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包括對物業公司的考察與選用、也包括物業公司與業主簽訂的合同的規範。這三項理不清楚,物業公司就會不自覺地出現居高臨下的心態,忘記自己是業主的服務者,有時候甚至會覺得,自己才是「主子」。

  朱明鍈居住的樓盤建於十幾年前,那時候很多操作都不規範,出現「歷史遺留」不足為怪。但十幾年後的今天,行業標準仍未建立,那就說明管理部門摸索新事物規律、建立秩序的效率太低了。朱明鍈自己曾經說過,她要像秋菊一樣,把官司打到底:「我的堅持,就在於我認為如何交費、將物業費交給什麼樣的物業公司,事關我作為一個公民、業主的合法權利。」從這個角度來說,朱明鍈是在為業主們討說法,是希望雙方的關係變得一清二白。而物業公司雖然勝訴,卻未必是勝利者。因為它面對的不是朱明鍈一個人,而是一大群它的客戶。和那麼多客戶反目,的確頭疼。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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