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安惠君案16日有了結果,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安惠君利用其擔任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區分局副局長、政委、局長職務之便,通過操縱下屬人員崗位調動和職務升遷、利用工程招標及購置辦公用車等方式,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63.8萬元、港幣53萬元、美元1000元、54英吋SONY背投彩色電視機、25英吋SONY彩色電視機各一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但鑒於被告人安惠君在司法機關未掌握犯罪事實前,尚能交代犯罪事實,依法可以認定為自首,且最終退清全部贓款,故依法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60萬元。安惠君受賄所得贓款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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