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拽倒張恩照美反海外腐敗法為何能將觸角伸到中國?

 2005-05-09 08:14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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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去年朗訊科技中國有限公司四名高管的解雇,到最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張恩照的落馬,一部並不為國內所熟知的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為何能將其觸角伸到中國國內?    

打開「朗訊門」「案情調查正在進展之中,現在我們還不便公開。」4月15日,北京市反貪局辦公室的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負責人婉拒了《中國經濟週刊》的採訪。

2004年第一季度,朗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美國朗訊)在接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下稱美國證交會)對其進行的財務調查時,由於採取了不合作態度,被美國證交會處以2500萬美元罰款。在此壓力下,美國朗訊對其23個國家的業務部門進行了審查,這些國家包括巴西、中國、印度、印度尼西亞、菲律賓以及俄羅斯等,結果發現,2003年美國之外惟一營收達到總營收10%的朗訊科技中國有限公司(下稱朗訊中國)是惟一出問題的公司。

2004年4月6日,在連朗訊中國發言人都不知情的情況下,美國朗訊向美國證交會遞交了匯報文件。文件指出,由於存在涉嫌「違反美國《反海外腐敗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簡稱FCPA)的內部管理控制不力行為,朗訊將解除其中國區總裁戚道協、首席運營官關赫德及財務主管和市場部經理的職務。」消息一出,輿論嘩然,一時被稱為「朗訊門事件」。

2004年11月,朗訊中國向北京市反貪局提交了一份長達800頁的文件,就其公司在中國運營中涉嫌向有關中國工作人員行賄的行為進行了匯報,其中涉及到中國幾大電信運營商。自此在「朗訊門」事件發生八個月後,由國家資訊產業部和國家檢察機關牽頭,開始對事件進行調查,其依據正是朗訊公司所提交的報告。據報導,調查部門希望通過該報告,能盡快找到涉嫌受賄的公司或個人。

但時過半年,至今還沒有任何有關進展的資訊公開披露出來。而《反海外腐敗法》自此走入公眾視野。無獨有偶,不久前發生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建行)原董事長張恩照辭職的背後,據說也與該部法律有關。

拽倒張恩照

3月16日,在沒有任何預兆的情況下,中國建行第一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暨2005年第一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張恩照「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辭去建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董事長職務的請求。

由於張恩照就任該職才半年多,且中國建行正值上市衝刺之關鍵時刻,張恩照的「個人原因」引發輿論種種猜測,媒體也開始挖掘其辭職的幕後因素。時隔不久,《財經》雜誌披露,張恩照在美國加州捲入了一場涉嫌賄賂的經濟訴訟案。

據報導,原告G&D公司(Grace&Digital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曾於2000年12月起,幫助美國著名金融IT服務供應商FIS的前身AIS在中國銷售金融服務軟體。雙方簽訂的協議規定,任何一方不得觸犯FCPA的任何條款,向客戶中國建行的官員或其他政府官員行賄。銷售成功之後,G&D將獲取一定比例的交易金額作為報酬。這起交易金額總計 1.76億美元,按照合同,G&D有可能獲得約5800多萬美元的佣金收入。但是G&D稱,張恩照和AIS的共謀讓這筆佣金成為泡影。起訴書稱,2002年5月,張恩照接受AIS的邀請,前往全球最豪華的高爾夫球場之一加州卵石灘度假。在這次高爾夫之旅中,張恩照同AIS簽署了新的協定。這個交易的另一部分是,AIS為張恩照租借了高爾夫球桿,並以諮詢費形式向其支付了100萬美元。AIS的這些行為,構成了對張恩照的行賄,違反了 FCPA有關規定。

「實際上,G&D公司並非直接針對張恩照,而是緣於和其客戶AIS的合同糾紛,本身是針對AIS的,但拔出蘿蔔帶出泥,」4月15日,北京六合金證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任冬對《中國經濟週刊》分析到,「由於這是一起涉及跨國事務的訴訟案件,顯然張恩照是迫於國內壓力辭職的。」

那麼美國為何制定《反海外腐敗法》?

「水門事件」的副產品

追根溯源發現,FCPA是美國前總統尼克松「水門事件」中對非法政治捐獻和洗錢活動進行調查所帶來的一個副產品。據悉,在這個調查中,發現不少美國公司為了獲取有利於自己的待遇,曾經對某些外國政府,特別是第三世界國家的官員大量行賄。隨後美國證交會和國會進行了專門的深入調查。

美國證交會1976年5月12日報告給美國參議院銀行委員會的案例揭示,埃克森公司在1963-1972年行賄的金額高達7800萬美元;洛克希德公司秘密向客戶支付過數百萬美元鉅款。通用電氣公司和西屋公司之間為奪取菲律賓核電站合同,技術較差的西屋公司為了獲得兩座價值500萬美元的核反應爐合同,竟然付給伊梅爾達.馬克斯的親戚1730萬美元,這筆賄賂的效果是使以後簽訂合同的價值在兩年內飆升到10億美元。

鑒於問題的嚴重性,出於立法的需要,當時的美國總統福特批准建立了一個內閣級的工作組,由商務部部長當主席,以美國參議員弗蘭克.切奇為首的參議院銀行委員會進行了長達幾天的聽證會。其結果就是通過了1977年的聯邦反腐敗法,也就是現在FCPA。    在調查和該法律實施後的壓力下,到1980年代初,有450家以上的美國公司最終向美國證交會承認,他們在國外有對外國政府官員非法的或有問題的付款,總額高達 30多億美元。在這些公司中,超過117家公司躋身「財富500強」。

這部法律與中國有什麼關係呢?

法力無邊?

據專門研究美國經濟的中國社會科學院美國研究所研究員陳寶森介紹,FCPA懲罰的對象是,為了獲得或者保持生意而向外國政府官員、政治家或者供職於外國政府控制的機構中的人員行賄的美國公司或者個人。對個人的懲罰措施為10萬美元的罰款和五年監禁;對公司則是最高200萬美元的罰金。

另外,任何個人或公司一旦被指控違反FCPA,將被中止其參與政府採購的資格。如其非法行為被法院判決確認,就失去了獲得出口資質的資格。美國證交會還可能禁止其參與證券業務。美國期貨貿易委員會和美國海外私人投資委員會也會禁止其參與代理項目等。還要面臨商業競爭對手可能提起的不正當競爭訴訟。

那麼,FCPA是否只限制美國的本土企業?與美國商業有緊密聯繫的中國企業和商人是否有相關的法律風險?「實際上,該法並不只限制美國的本土企業」,任冬律師提醒說,「假設您的公司在美國已經上市,或者,您在中國的個人獨資企業的主要業務是代理美國某一產品在中國的市場推廣,又或者,您已經獲得了美國的綠卡,現在被一家美國企業派回中國成立一家子公司以開拓中國的市場,那麼您公司,或者您個人,在中國按照中國市場的所謂潛規則所進行的一些活動,就有可能會面臨著觸犯FCPA的巨大法律風險。」

據瞭解,FCPA適用的行為主體極為廣泛,包括任何代表公司行為的公司、自然人、董事、僱員、代理等。另外,按照FCPA規定,美國司法部門是否對向外國官員行賄的行為具有管轄權,取決於行為者是否是「股票發行者」、「國內關聯者」和是否為外國人或企業。

1998年修正案將 FCPA的適用對象擴展到了外國公司和個人。外國公司和個人無論直接還是通過其代理人促成賄賂款項的支付行為在美國境內發生,不管是否使用美國郵政或其他州際商業的手段,都要受到美國司法的管轄。另外美國的母公司要為其在海外的子公司向外國政府官員行賄的行為負責。具備美國國籍、居民資格的個人如果受雇於這些海外子公司,並代表公司進行行賄,也要受該法的制裁。

那麼,對作為可能受賄方的張恩照而言,該部法律並不適用。對於作為可能行賄方的非美國籍的朗訊中國高管,該部法律也不適用。

「對於像張恩照這樣的情況,國內的有關公務人員接受外方的賄賂究竟在法律上應如何處置,我國目前還沒有相關的明確條文。」任冬指出。

業內有關人士認為,這恐怕是近年來外國企業在同樣的條件下比國內企業更容易拿到更多的鉅額國內定單的一個幕後原因所在。

「在目前進入後WTO過渡期的關鍵階段,相關法律的立法工作已顯得尤為迫切。」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嚴義明律師如是憂慮。


來源:中國經濟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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