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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連曝兩大冤案 中國司法存在漏洞

 2005-04-04 21:18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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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時報記者海風4月4日撰文)廣州-近半個月來,中國接連被揭兩起冤案,兩案中的嫌犯都被指在公安的嚴刑逼供下認罪,而多年之後,卻證實了他們未曾犯案。有專家指出,中國的刑法對檢察院辦案中的逼供問題沒有足夠的制約,而中國司法界在調查案件時的標準也未能跟國際社會接軌;也有司法界專家認為,目前中國法律中對刑訊逼供的問題雖已作了一些規定,但由於缺乏配套的措施,如全程錄影、沉默權的規定等,致使刑訊逼供屢禁不止。

2005年3月29日的,中國湖北《荊門晚報》刊登了一個石破天驚的消息:一個11年前被丈夫「殺害」了的妻子,卻安然回到了自己的家鄉。而此時她的丈夫佘祥林已經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3月中旬,河北同樣是傳出了一驚天大冤案:石家莊青年聶樹斌10年前因為強姦殺人而被槍斃了,不過10年後,真正的殺人犯卻在河南落了網。

據《荊門晚報》報導:曾被政法部門認定11年前被丈夫佘祥林殺害的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居民張在玉2004年3月28日突然歸來,成為當地一大轟動新聞。這起「離奇」案件也表明佘祥林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的案件成為錯案。3月30日下午,京山縣人民法院決定對佘祥林變更強制措施,當事人將在4月 1日出獄。佘祥林和他的家人將向政府提請國家賠償。而按照中國大陸現行的有關「國家賠償法」,佘祥林和他的家人將得到數萬元的賠償款。

大陸有媒體報導說,佘祥林無罪釋放後,他回到家的第一件事就是到他母親的墳上去大哭了一場。他知道不是自己被抓的話,身體一直很好的母親是不會突然傷心過度死亡的。據媒體報導,他在出來之前,還有警察警告過他,出去以後不要亂說,「否則照樣還有辦法把他抓進來」。

在佘祥林的哭訴中,家人終於明白了他為什麼要承認殺了人。原來,在他被抓後,他當然不會承認自己殺了人,於是警察們對他進行了精神和肉體的雙重折磨。他們先是對他拳打腳踢,然後又將他雙手別在背後吊了起來,並且不讓吃飯和喝水。甚至還用電警棍電他。更讓他不能容忍的是,警察們還連續4天不讓他睡覺。在身心受到重度摧殘的情況下,再加上警察們無恥的誘供下,他只好承認自己殺死了自己的妻子。於是他被兩次判了死刑。最後改成了15年有期徒刑。

另外,今年1月19日,《河南商報》發表《河北「摧花狂魔」滎陽落網》一文,報導了河北在逃嫌犯王書金所犯幾起強姦罪行,其中包括他主動交待的一起石家莊強姦殺人案。2月底,《河南商報》記者從滎陽警方獲知此案另有懸疑,立即前往河北廣平縣公安局調查,警方證實了這個令人震驚的結果--此案早有「凶手」,而這個叫聶樹斌的小夥子已於10年前被執行死刑。3月15日《河南商報》發出報導,全國嘩然。

批評者指出,在上述的冤案中,一些沒有殺人的人卻承認自己殺了人,其中一個很大的可能性是,他們在被審訊的時候被暴力逼供過。

10 年前被槍斃的聶樹斌已經不能開口講話了。不過1994年10月26日,《石家莊日報》一篇題為《青紗帳迷案》的文章,卻提供了最直接的詳情。文中寫道: 「經過一個星期的突審,凶殘的犯罪份子終於在9月29日供述了攔路強姦殺人的罪行。」據報導:「干警們巧妙運用攻心戰術和證據,經過一個星期的突審,這個凶殘的犯罪份子終於在9月29日供述了攔路強姦殺人的罪行。據稱,該文的作者就是曾經參加審訊聶樹斌的一個警察。

有法律人士認為,那時的警察那樣無法無天,是因為鄧小平一直堅持亂世用重典有關。1989年後,中國政府大力推行嚴打,一些中國公安可能是急於邀功,所以在辦案時就會出現不擇手段的情況。

也有批評者指出,中國現時刑法對檢察人員辦案時行使逼供缺乏制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人民檢察院有權進行監督,如果發現偵查活動有違法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予以糾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人民檢察院對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案件的自行偵查工作卻缺乏監督,不受制約。

雖然人民檢察院內部規定,自偵案件由其反貪污賄賂機構和法紀檢察機構負責偵查工作,由其審查逮捕部門和審查起訴部門分別負責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實現了一定程度的制約和監督,但由於人民檢察院是一個整體,自偵案件的立案偵查、決定逮捕和提起公訴或不起訴最終均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因而其內部的制約和監督往往流於形式,難於發揮實際效果。這就產生了「檢察機關監督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偵查活動,但它自己的偵查活動卻不受監督」的奇怪現象。

有專家指出,中國司法改革的方向應跟國際社會的標準接軌。近幾十年來,聯合國及相關國際組織已在不少規範性國際法律檔中對刑訊逼供的制度防範作出了有力的規定,綜合起來看包括:如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款庚項規定:「不被強迫作不利於他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聯合國大會1985年11月29日通過的《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還宣告:根據正當法律程式,保持沉默的權利是「公平合理審判」所應包括的基本保障之一。

另外,聯合國大會1975年12月9日《保護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宣言》第12條規定:「如經證實是因為受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而作的供詞,不得在任何訴訟中援引為指控有關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證據。」其後,聯合國大會1984年12月10日通過並開放供簽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15條進一步完善了前述規定:「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任何訴訟程式中,不得援引任何業經確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為證據,但這類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訊逼供的證據。」

在一個2001年12月5日在中國人民大學逸夫會議中心舉行司法改革國際研討會上,與會者就曾直指:中國證據制度的不完善,使刑訊逼供現象長期得不到徹底根除。與會者又認為,目前中國法律中對刑訊逼供的問題雖已作了一些規定,但由於缺乏配套的措施,如全程錄影、沉默權的規定等,致使刑訊逼供屢禁不止。因此有代表建議將偵查權與羈押權分離,使犯罪嫌疑人能充分享有律師的幫助。也有代表指出沉默權與刑訊逼供之間的關係。認為沉默權的設置儘管不能完全杜絕刑訊逼供,但至少可以防止部分刑訊逼供的產生,應賦予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由。

也有專家指出,群眾的監督始終是避免刑訊逼供事件的最有效辦法。2005年2月2日,人民網刊登了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的文章指出,司法機關應該敞開大門,隨時隨地的接受公眾的監督。只有這樣,才能夠防止司法機關凌駕於公眾之上,才能有效避免刑訊逼供事件的不斷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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