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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男子麗江旅遊時踢國人墜死獲刑

 2004-11-12 20:1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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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9時,備受關注的「日本遊客踢人墜死」案審理終結,雲南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田代久登有期徒刑12年。宣判後,田代久登表示不服,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醉酒後踢人墜死

  據介紹,犯罪嫌疑人田代久登今年57歲。公訴方稱,8月11日,到麗江旅遊的被告人日本遊客田代久登入住到黎明客棧,13日晚9時許,田代久登邀請當地朋友在小吃店一起喝啤酒,至14日零時30分左右,田代久登由朋友護送回到房間休息。

  朋友離開後,田代久登從住房的窗口爬出並攀上屋頂,在屋頂上大喊大叫。其喊聲引來了客棧老闆和其他房客,客棧老闆勸其下來以免發生危險,但無效。住在客棧的一外地男子「老沙」(此人姓名、地址和真實身份未查清)爬上屋頂進行勸說。「老沙」爬上屋頂後,田代久登踢了「老沙」兩腳,「老沙」便從屋頂上摔到地面,造成顱腦嚴重損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被告辯護人請求予以輕判

  庭審中,被告人田代久登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定性及適用法律都未提出實質性的辯解意見。其辯護人馬軍認為:被告人與受害人沒有矛盾,不具有傷害受害人的主觀故意及行為,是在酒醉後的非正常狀態下發生的特殊案件,故起訴書指控罪名不準確,被告人田代久登的行為屬過失致人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且情節較輕,沒有主觀惡性,並對死者親屬給予補償的行動,請求法庭採納其辯護意見,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建議對被告人田代久登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適用刑罰,給予從輕判處。

  --法院根據實事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田代久登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田代久登雖為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應遵守中國法律。鑒於被告人田代久登犯罪後有籌措15萬元人民幣交至法院作為民事補償備用,並交待犯罪事實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可從輕處罰。

  根據本案事實、證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麗江中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判決是這樣作出的

  據辦案法官介紹,經法庭審理歸納,控辯雙方在辯論階段的觀點分歧和爭議焦點在於被告人田代久登的行為是構成故意傷害罪,還是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從爭議的兩個罪名看,在刑法上具有各自不同的法律特徵和共同點。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觀方面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在主觀方面,都不具備希望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在致人死亡後果上均屬過失。兩罪根本的區別在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有傷害的故意,而過失致人死亡沒有傷害的故意。

  本案中,雖然被告人田代久登沒有希望受害人「老沙」死亡的主觀故意,踢中「老沙」兩腳也不是受害人致死的直接原因。但是,被告人田代久登從事過建築業,應當明知站在6米高的房頂瓦面上具有危險性,踢向「老沙」兩腳會發生「老沙」從房頂摔下致傷或致死的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被告人田代久登喝酒之後攀上房頂並從房頂將受害人踢下致死的行為和後果,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法律特徵。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田代久登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成立。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田代久登行為屬於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觀點和辯護理由與法庭審理查明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納。


《春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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