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腐敗有了「統一標準」。在今天閉幕的第十七屆國際刑法學大會通過的有關《國際經濟交往中的腐敗及相關犯罪》專項決議中,對公職人員的腐敗作出了明確的定義。法制晚報消息,此決議在提交聯合國後,將成為各國打擊反腐的參照依據,對推動全球聯合打擊腐敗起到重要作用。
決議指出,「腐敗界定為任何公職人中在任何時候,以實際的或者潛在的行使或者不行使公職人員職能為交換條件,為自己、他人或者任何機構索要、同意接受或者接受不論何種性質的不正當利益。腐敗的構成不要求為實現所圖謀的利益而實施甚至企圖實施作為或者不作為。」
決議將有關公職人員腐敗和賄賂的規定應當將主體限定於代表國家或者任何行政層級和任何立法、執法、行政、司法的公共管理部門的人員,包括國家或者地方政府的僱員、國家和地方立法機關的成員、法官、檢察官以及政府控制的實體和企業的僱員。
在全球聯合打擊腐敗方面,專家呼籲,國際組織應當支持各國對其官員的腐敗行為進行偵查、起訴的努力,特別是放棄豁免權。各國應當為腐敗及犯罪的有效偵查、起訴和審判活動提供所有必要的物質保障。各國應當保護腐敗案件中的證人,報告腐敗行為的人們應當受到保護。在偵查、起訴和審判腐敗及相關犯罪中,為保障人權,應當提供適當的人身保護,包括司法監控,尤其是隱私權、公正審判權和辯護權。但在適用豁免時,不應當禁止對犯罪人解除公職後的起訴。
(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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