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腐败有了“统一标准”。在今天闭幕的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学大会通过的有关《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腐败及相关犯罪》专项决议中,对公职人员的腐败作出了明确的定义。法制晚报消息,此决议在提交联合国后,将成为各国打击反腐的参照依据,对推动全球联合打击腐败起到重要作用。
决议指出,“腐败界定为任何公职人中在任何时候,以实际的或者潜在的行使或者不行使公职人员职能为交换条件,为自己、他人或者任何机构索要、同意接受或者接受不论何种性质的不正当利益。腐败的构成不要求为实现所图谋的利益而实施甚至企图实施作为或者不作为。”
决议将有关公职人员腐败和贿赂的规定应当将主体限定于代表国家或者任何行政层级和任何立法、执法、行政、司法的公共管理部门的人员,包括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的雇员、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的成员、法官、检察官以及政府控制的实体和企业的雇员。
在全球联合打击腐败方面,专家呼吁,国际组织应当支持各国对其官员的腐败行为进行侦查、起诉的努力,特别是放弃豁免权。各国应当为腐败及犯罪的有效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提供所有必要的物质保障。各国应当保护腐败案件中的证人,报告腐败行为的人们应当受到保护。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腐败及相关犯罪中,为保障人权,应当提供适当的人身保护,包括司法监控,尤其是隐私权、公正审判权和辩护权。但在适用豁免时,不应当禁止对犯罪人解除公职后的起诉。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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