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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中英: 論國家主權制度的兩大基本類型——共和制度與單一制度

 2003-11-26 06:24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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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國家主權制度」,就是規定國家權力或國家機關的組成的制度。歷史上、世界上所有的國家都必然有自己的國家主權制度。我認為,歷史上、世界上所有的國家的國家主權制度都無出於兩大基本的類型。一大類型是共和制度,另一大類型是單一制度。

「共和」,就是獨立、平等的共同組成。共和制,就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獨立的國家機關或國家權力共同組成國家機關或國家主權的制度。共和的精神在於相互獨立和相互制約。用權力制約權力是最有效的方法,對於國家來說,也是唯一可行的方法。「單一」,就是獨一無二的組成。單一制,就是由一個統一的機關完全掌握國家主權的制度。奴隸國家、封建國家的國家主權制度一般都是單一制的形式。像古羅馬共和國這樣的國家是極少的。現在的國家,一般都是共和制的國家,但也有少數國家(主要是「共產主義國家)是採用單一制的國家。然而,幾乎所有的國家都標榜著自己是「共和」國家。這就說明:現在,在國家主權制度中採用單一制的國家是具有一定的隱蔽性的。從表面上看來,它也有立法、行政、司法等國家機關和權力的分別。但是,在單一制國家中,還存在著一個凌駕於其他任何國家機關之上的政治統一機關。比如:在中國,這個機關就是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組織機關(各級黨委)。這就是現代單一制與共和制的區別所在。

下面,我就分別從權力和權力主體兩方面去講述一下共和制與單一制的區別。

美國的「三權分立」是大家都知道的。也有人提出為什麼是「三權」,而不是「兩權」、「四權」或是「五權」呢?我認為,「兩權」也好,「三權」也好,「五權」 也好,這都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權力的共和」。其實,國家權力分開獨立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把立法決政者與執政者分開。所以,實際上,「兩權分立」基本上就已經達到了「共和」的要求。關鍵不在於分為幾權,而在於怎樣才是既公正又高效的分權。國家權力的共和,就是要求幾大權力以獨立、平等的方式共同組成國家主權。這幾大權力之間的影響是制約、約束型的。而權力的單一,則是一大權力加上下屬的幾個小權力而組成國家主權。這個大權力對幾個小權力的影響是控制、壓制型的。權力的單一,使得國家的主權完全掌握在一個組織或人的手裡,這個組織或人既是立法決政者,又是執政者,有可能還是司法者。這就像考試一樣,一個人既是出題者,又是參試者,還是改卷者,這能不出問題嗎?所以說,權力的單一是腐敗滋生的最好土壤。

權力和權力的主體當然是聯繫緊密、一致的。權力的共和也就是權力主體的共和,權力的單一也就是權力主體的單一。國家權力主體的共和,就是要求幾大國家機關(立法、行政、司法等)以獨立、平等的方式共同組成國家機關。而且,在這個國家中,絕不能存在一個凌駕於這幾大國家機關之上的其他國家機關或政黨組織機關。而國家權力主體的單一,則是一個國家機關作為最高國家機關與其下屬的分支國家機關組成國家機關,或者是,一個政黨(或社會組織)的組織機關凌駕於國家機關之上,成為實質上掌握最高國家權力的組織機關。

在單一制國家的國家機關中,上下級的關係是非常明確的,上級的指令、命令,下級一定要服從。當然,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單一制國家的官員任免制度所決定的。因為下級官員的任免完全由上級決定,所以,下級官員為保職或升職,有時候就算是違法犯罪,他也會按上級的意思去做。在共和制國家的國家機關中,雖然也有上下級的關係,但是,他們之間是有很大的獨立和平等性的。上級有上級的權力,下級也有下級的權力,上級與下級的權力是不同的。上級在一般情況下是無權管理下級的具體工作事務的,是無權對下級下達具體指令、命令的。這也就是說,上級和下級是以「共和」的形式組成國家機關的。

其實,中共政治理論中關於國家結構形式的「聯邦制」(複合制)與「單一制」的區分,實質上是共和制與單一制的區分。所謂「聯邦制」也就是國家的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國家機關以「共和」的形式組成國家機關。(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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