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文《懲腐除惡待"陽光"-------關於政治改革的系列建言之四》中說到過,西方多數國家都有政府信息的"陽光法",各級公僕包括國家領導人的收入和資產對公眾都是透明的。陽光法是國外對財政收人申報法的一種俗稱,即公務員必須按規定申報其財產、收入,然後公布並登記在案,這樣,即充分保障了納稅人"知情權"的行使,也使檢察機關可以更好地履行監督義務和責任。
如韓國政府實行"金融真名制"和"不動產真名制";美國法律規定,總統、副總統等 1.5萬名高級官員在就職時要公開自己及配偶的財產狀況,以後必須按月申報,一旦發現有違法收入,立即處理;法國資金透明法規定,政府成員、地方高級官員在被任命或上任後的15天內,應向有關部門提交一份財產狀況清單;日本規定,內閣成員必須公開資產,包括土地、建築物等不動產,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汽車、字畫和古董等;臺灣也於1993年6月通過三讀程序,公布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實行了四項強制原則--強制申報、強制公開、強制託管及強制處罰。
而在大陸,別說黨國領導、中央大員,便是小小市縣麻芝官鄉鎮跳蚤官,其個人收入家庭資產也是高級機密,豈但普通草民不容置喙,便是"有關部門"也難以弄清楚查明白。我國曾於1995年 5月頒布了具有中國特色的""陽光法":《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然而,施行以來,成效寥寥。原因在於:
一、它是一部"軟法",不是正式法律。在中國,連堂堂憲法都形同兒戲,區區一份文件規定,對善於玩弄法律於股掌之上的"領導幹部"有何約束力,不卜可知;二、《規定》僅僅要求申報人從1995年下半年起,半年一次申報工資、獎金、福利和諮詢、講學等其他勞務所得,留下了太多明顯漏洞,給"縣處級領導幹部"貪污腐敗提供了更大方便。如它只要求黨政幹部申報收入,而沒有要求在任職前申報所有財產,任職前的財產就可隨意放大,讓貪官將所貪財產歸入任職前財產;三、就連這樣非常之低的規定,也根本沒有得到落實和執行。許多地方連形式主義的做做樣子的申報也免了。
據悉,有關黨政幹部和家庭公開公布經濟收入、擁有資產、資金的問題,從上個世紀的九O年至今,已爭議了十一二年,四度被擱置。據香港《動向》7月號報導,六月下旬,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治局會議對關於黨政幹部和家庭公開公布經濟收入,擁有資產、資金的提案又一次表決。胡錦濤在會上強調:如果這一步措施都不能全面貫徹、執行,廉政建設、置於人民的監督、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等都等於空談,而貫徹、實踐三個代表,更等於裝飾。
然而因內部分歧,提案第五度被否決而擱置了。持反對、棄權者的意見認為,該議案在時機上很不適當。目前,社會上各種思潮處於高峰時期。社會上對黨、對政府、對黨政幹部充斥著各種訴求、指責聲,局勢一失控,怎麼辦,誰能承擔責任?部分地區、部門已經處於無政府狀態,是經受不起衝擊造成任何後遺症的。這些理由實在荒謬之至。這種光明正大有效反腐的舉措,充分體現了我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精神,人民群眾歡迎還來不及呢,局勢怎麼能失控呢?反之,只能越拖越被動,永遠面對民眾和國內外"敵對勢力"的指責、誣蔑、抹黑、聲討,公開財產的時機永遠不會成熟!
就算馬上要求政治局常委及中央委員、省部級領導等大人物這樣做,會有難度,會局勢失控,中央確實有顧慮,那麼,從地市級以下的小領導開始做起,總可以吧。以集權中央之威,對這些小官僚還是鎮得住管得服查得動治得了的吧。誰敢反對,必是心中有鬼,查進去(把貪官)揪出來,對於挽回國家財產的損失和黨政威信的流失,功莫大焉。為此,強烈要求建立"地市以下(包括地市)領導同志公布個人收入家庭資產"的法規。為了避免像《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一樣成為毫無約束力的一紙空文,謹提出建議如下:
一、提高立法規格,從程序和制度從保證這一規定得以落實。二、擴大申報範圍。申報內容應當包括全部不動產和動產,申報人的現有全部財產應當申報,範圍也要包括配偶子女的財產。三、將申報人的財產情況向社會公開。四、對拒不申報和申報不實的懲治,不僅實施黨紀、政紀處罰,還要追究法律責任。
同時,作為配套措施和陽光法的後盾,刑法中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也亟需修改。早有專家指出此條規定之荒謬:同樣數量財產所引導出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要遠低於"貪污或受賄罪"的法定刑,有哪個貪官會愚蠢到主動招供呢?這不是對貪腐分子的寬縱和照顧嗎。
胡錦濤提出"新三民主義",強調要嚴查高中級幹部腐敗案;溫家寶多次以林則徐"苟利國家生死以,豈因禍福趨避之"的詩句抒發愛民愛國的高尚情懷;還有前總理朱鎔基的鞠躬盡瘁清廉正氣,都是令人欽佩和感動的。但對於一個國家而言,重要的是好的制度。論親民,古代一些君主做得不比倆位差;論清廉,中外許多清官做得比朱鎔基更出色。朱可謂清矣廉矣,可他當總理期間,腐敗愈演愈烈,反腐措施愈豐、口號愈響,腐敗人數越多、數額越大,愈反愈腐,前腐後繼,腐而不敗。多少人民財富國有資產落入個人腰包,流到五湖四海,更嚴重的是引起人心腐敗道德崩潰社會環境惡化等連鎖負面反應…,總理雖清天下濁啊!在民主制度還遙遙無期的時候,一部相對完善嚴肅的正式的陽光法的實施,不失為一種較為進步和有效的反腐措施。這比起領導人個人的清廉節儉和親民重民作風來,有意義多了。
當務之急是建立"地市以下(包括地市)領導同志公布個人收入家庭資產"的制度。先下後上,先易後難,從地市到省部,從地方到中央,逐步將陽光法全面鋪開。濁者自濁清者自清,光明磊落,公開透明,把一切都放到陽光下,這是反腐倡廉的最好利器,將使大規模全方位的經濟腐敗權錢交易受到相當程度的遏制。同時,這是對那些以不實之詞攻擊抹黑黨和政府的"敵對勢力"(如果真有的話)的最好反擊,是對黨和政府的威信、社會的公平和穩定的最好維護,也是對那些廉潔自持赤膽為民的好幹部的最好保護和宣傳。如此,人民幸甚,黨國幸甚!
如果連一些小小的市縣鄉鎮之長都可以毫無顧忌地大貪特貪,如果繼續縱容這些小毛賊化公為私以國(財)為家(產),如果這些小小官僚的個人收入家庭資產都成了機密,那可真是一窩黑爛到底無可救藥了。大局糜爛,狂瀾既倒,胡哥溫仔少數領導人說得最好做得最好,縱有小補,終無大用。
(來源:新世紀)(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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