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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華否定葉劉淑儀

 2003-07-05 18:58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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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時報林綺慧7月5日報導) 香港行政長官董建華5日宣布為釋除市民疑慮,所以就23條作出以下三項修訂:

(一) 取消本地組織從屬於已遭中央禁制的內地組織的有關條款;
(二) 為加強保障公眾人士,特別是傳媒界的利益,在有關非法披露官方機密的條文中,加入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
(三) 取消警方在沒有法庭手令,也可入屋行使緊急調查權力的有關條文。

但在七一大遊行前,保安局長葉劉淑儀曾在6月29日表示,當局不會再就《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提出修訂。之前民主派亦曾提出過以上修訂,曾卻被葉劉淑儀反駁。以下為葉劉淑儀的言論:

取消本地組織從屬於已遭中央禁制的內地組織的條款

6月17日
葉劉淑儀回應指有關言論「匪議所思」、「與事實不相符」、「令人難以接受」。她表示,內地的社會團體登記條例可以取締在內地進行非法行為的組織。而國安條例草案亦訂定,中央取締內地組織需要明令頒布,亦會發出證明書,香港在收到有關證明書才會根據香港的法例進行調查,視乎香港有關組織的行為是否危及國家安全才決定是否需要取締,有關草案並沒有要求內地額外立法,而草案中訂明需要在中央公開宣布禁制組織的情況下,香港才會展開調查,增加了機制的透明度。她再次強調:「兩地的法制並沒有挂?。」

6月21日
葉劉淑儀稱,香港絕對不會硬性取締一些「受歡迎」的組織,有關的禁制機制也不是針對任何組織。

民主派議員提出政府取締從屬內地非法組織的機制,會令內地都要修改法例配合,影響內地的法例,更表示擔心此舉會影響內地的自由度。

6月24日
葉劉淑儀強調政府不會自動取締有關從屬的本地組織。她說,若有組織在內地被全國禁制,香港也有責任看看從屬的本地組織會否危害國家安全。

她舉例,若這些從屬組織籌集資金或徵集人手,用作購買化武或聘請化武專家,政府便會考慮取締。

加入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

6月20日
葉劉淑儀指很多普通法地區的條例都沒有公眾利益辯解,故此香港無此需要。港府建議的立法條文,已在維護國家利益和資訊自由方面取得平衡。

取消警方在沒有法庭手令也可入屋調查權力

6月24日
葉太表示警方入屋搜查的範圍,是任何相信可能屬於或包含對調查有重大價值的證據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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