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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們,何妨從小官大貪楊林祥的罪行入手,揭開通城縣公檢法黑幕?

作者:呂柏林  2003-06-09 15:57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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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了《農民街頭遭法官毒打,上訪被捕身陷牢獄》(附後),只覺本案的發生和司法處理實在是荒唐的不可思議:

一、通城縣法院經濟庭法官楊獻懿居然敢在《民事訴訟法(試行)》試行了近20年、《民事訴訟法》執行了近11年的2002年,嚴重違反民事訴訟程序,不經開庭而作審判。其枉法舞弊之膽之大,令人愕然。整個通城縣法院、檢察院對如此枉法舞弊的法官不追究其任何徇私舞弊罪行的不作為,更是令人驚愕不已。

二、非常簡單的債務糾紛,即使開庭審理,也不需要任何其它訴訟活動費用,但法院居然收取這項費用一萬元。請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法院對非刑事案件的收費原則是,在決定受理時收取受理費,在判決時決定收取受理費的三分之二或等額的訴訟活動費,如有鑑定費、勘驗費、公告費、證人的誤工補貼和差旅費等,則另計(法官經常為了旅遊、吃喝而製造鑑定、勘驗等活動)。凡有財產標的的案件爭議的價額或金額,案件受理費是按爭議標的,分段按比例計算累計計算的。從法院收取審理費的規定可知,法院是通過經濟大棒壓制訴訟的,被壓制的對象只能是窮人。這已經極不公平。因為法院不是企業,而是「國家」機關,其工作人員在法理上是公僕,人員工資、辦公費用、辦公樓堂、宿舍、交通工具等全靠人民稅收供奉。而收取訴訟活動費用,則全無道理,等於額外向原告預收、再向敗訴方集資攤
派。可不?正是通過大規模收取案件受理費和訴訟活動費用,全國所有法院才獲得不斷地緊跟時代步伐,對辦公樓堂建和職工宿舍建而拆、拆而建的能力。所以,當你審查、控訴中華人民共和國集資攤派的對象,請勿漏掉法院這條大蟲。本案沒有開庭而判決,連法院受理費五千元都沒理由收取,就更不用說一萬元的訴訟活動費了。

三、本案司法機關對農民楊中貴夫婦的迫害、陷害罪行,是由檢察官原告與經濟庭法官合夥枉法引起,擴大到執行法官、公安警察、高級法院司法鑑定加入的,由此不難預見,到本案公正審結那天,必將捲入更多的單位和人員--我相信,公正審結的日子只有等到即將到來的全民主權之後。可見,當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機關對人民的犯罪,是以單位、部門、系統、跨單位、跨部門、跨系統的身份出現的
集團犯罪,是網路性的集團犯罪,和其他「國家」機關、事業企業的貪污腐敗、偷稅、漏稅、騙稅等等犯罪形式、方法沒有兩樣。其實,由古老的官官相護犯罪形式、犯罪方法演化成這種集團或網路式的犯罪形式、方法,早在八十年代中期就已普遍出現,現在只是病入膏肓,無藥可救而已。

四、楊林祥,不過是縣檢察院辦公室副主任,科級幹部,實權很有限。但他居然在「通城縣算是一位家喻戶曉的人物」,因為「他擁有巨額家產」。從本案的發展情況判斷,他的確很有能耐,他居然能讓縣法院經濟庭審判員楊獻懿嚴重違反審判程序,不審而判;居然能調動經濟庭和執行庭法官,以違法的便衣著裝到楊中貴家中,不聽辯解就綁架楊中貴,在吉普車內毆打楊中貴夫婦,並致楊中貴傷到必須送
醫院搶救、最後法醫鑑定為輕傷的水平;居然能調動橫至縣級公檢法三機關、上到省級法院的司法鑑定人參與舞弊枉法。在唯物主義、金錢主義主宰的社會,要令玩法如玩玩具的司法權人參與舞弊枉法,顯然不是小小科級芝麻官的一般交情所能發號施令的,即必須滿足舞弊枉法者的貪婪腰包。這就需要能令諸鬼推磨的神器--錢,作頤指氣使的神鞭。湖北省通城縣的社會檢察官何妨檢察一下楊林祥巨額家產
的來源和在本案中的用途?說不定他就是通城縣的一個一邊買官買權、一邊貪污行賄的大貪小官吏,說不定順籐摸瓜,能摸出碩果纍纍的一大串葫蘆瓜呢。

五、別說楊林祥巨額家產的來源具有極大的贓款嫌疑,單單1997年2月到5月兩次貸給楊中貴的錢就可能構成非法財產所得罪嫌疑。因為,根據通城法院收取的訴訟受理費五千元,就能推出這筆借款在十萬左右--推定債務金額的依據是法院在決定財產案件受理時收取的受理費標準:不滿一千元的,每件收50元;超過一千元至五萬元的部分,按4%計收;超過五萬元到十萬元的部分,按3%計收;超過十萬元到二十萬元的部分,按2%計收。在1997年5月前,「國家」機關科級以下職員的工資經過多次的改革和調整,才達到三百多元到四百多元,省吃儉用才能添置單車、冰箱、彩電等。那時的楊林祥可能連辦公室副主任也不是,可能只是個普通檢察員或其他機關的職員,哪來十來萬元的活動餘款放貸?

社會檢察官們,《農民街頭遭法官毒打,上訪被捕身陷牢獄》一案,已經向你們揭發,通城縣公檢法是三群披著法律外衣而無法無天(公安機關)、膽大包天(檢察機關)、一手遮天(審判機關)的黑社會,你們何妨從檢察小官大貪楊林祥的罪行入手,揭開該縣公檢法的黑幕?

呂柏林 2003.6.9.

本文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報告》,網址在:
http://bolin.netfirms.com/indexf7.htm
《農民街頭遭法官毒打,上訪被捕身陷牢獄》網址在:
聯繫電郵:[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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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28日,正在苦苦企盼上訪結果的湖北省通城縣農民楊中貴,怎麼也想不到他盼來的結果卻是一張逮捕證將其送進了看守所,罪名是涉嫌誣告陷害。楊中貴至今也沒弄不明白這是怎麼一回事。事情還得從那件震驚了整個通城縣的「9.19」事件說起。楊中貴的妻子李和平想起2002年9月19日發生的事情,仍像是做了一場噩夢。半臥在病床上,李和平向記者講述了那不堪回首的一幕。9月19日上午9點左右,4個身著便裝的年輕人來到楊家,其中一個人楊中貴認識,叫楊獻懿,是通城縣人民法院城關法庭的法官,也是楊中貴一起經濟糾紛案件的主承辦人。一見面,這幾名身著便服的執行法官就向楊中貴要錢,楊中貴表示沒有錢,法官們便把他架進了旁邊的一輛吉普車。李和平擔心丈夫有什麼不測便要求同去。

車開到了通城最繁華的銀城路與雋水大橋的十字路口,李和平抱怨了一句:「你們專給有錢人辦事,卻欺負沒錢的人。」話音未落,幾記重拳便落在了她的臉上,楊中貴也未能倖免。楊中貴夫婦極力反抗,吉普車不得不停到馬路中間。車停下後,李和平被拖下車,挨了一頓打。

法官當眾打人,在通城還是第一次。事發現場很快被群眾圍得水泄不通。一輛警車來了之後,幾位行凶的法官衝出了重圍。

楊中貴夫婦被帶到看守所後,看守所的民警見他們傷勢太重,不敢收監,叫楊中貴的家屬對傷情拍了照片,然後送到通城縣人民醫院治療。經醫院診斷,左胸4、5、6根肋骨骨折,L1腰椎壓縮性骨折。在楊中貴家屬第二天所拍的照片中,記者還看到了楊中貴左臂和左胸上有大面積挫傷,李和平面部浮腫。

「9.19」事件緣於楊中貴與楊林祥的一起經濟糾紛。楊林祥在通城縣算是一位家喻戶曉的人物,他擁有巨額家產,同時還具有縣檢察院辦公室副主任的身份。這位「富翁」因為區區幾萬元借款將他的親姐夫--楊中貴告上了法庭。這起經濟糾紛案件由楊獻懿擔任主審法官。2002年6月5日,案件未經開庭審理,法官就判楊林祥勝訴,由楊中貴歸還全部本金和利息。接到判決後,楊中貴對判決提出了質疑。首先,在楊中貴1997年2月16日的借款條上,雙方所約定的利息為年息0.9%,1997年5月4日的借款條上沒有約定利率。但判決書中卻認定兩筆借款都為月利率0.9%,法院一下子把利息翻了12倍。其次,判決除要求楊中貴承擔5000元案件受理費外,還要他另外支付10000元「其他訴訟費用」,而這「其他訴訟費用」到底是什麼費用,楊中貴一無所知。記者採訪審理此案的通城縣法院城關法庭楊躍忠庭長時,楊躍忠承認這10000元「其他訴訟費用」是他自己要求楊中貴支付的辦案費用。對於利息的問題,這位楊庭長表示問題已經糾正,並拿出了一份裁定書。但是,這份裁定書只是承認把年息認定為月息是打字的筆誤,但仍要求楊中貴支付的利息按照月息0.9%計算。正是因為楊中貴對判決結果的不滿而沒有主動履行,才導致了「9.19」事件的發生。經過一個多月的住院治療,楊中貴夫婦出院了。他們找到法院領導要求對法院干警打人一事給一個明確的說法,而法院卻拒不作答。楊中貴夫婦只得逐級上訪至湖北省,可還是杳無音信。在希望漸漸消逝的時候,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濟醫科大學附屬醫院法醫鑑定所於2002年11月28日出具了一份司法鑑定書,認定楊中貴胸部第4、5、6根肋骨骨折,腰椎L1壓縮性骨折已構成輕傷。拿著這份鑑定書,楊中貴和他的親屬繼續上訪。然而,就在楊中貴堅持上訪的同時,「9.19」事件的另一方當事人、通城縣城關法庭的4名法官向通城縣公安局舉報楊中貴誣告陷害。他們所依據的是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年12月25日所作的司法定結論,該鑑定認為楊中貴的肋骨屬於陳舊性損傷,並非「9.19」事件所致。楊中貴的律師告訴記者,湖北省高院的這份司法鑑定,是在楊中貴沒有在場的情況,僅憑一張x光片做出的,而活體檢查是進行司法鑑定的必須程序。律師還告訴記者,他為此專門請教了北京協和醫院的專家,專家認為單憑一張x光片無法斷定骨折是否為陳舊性。「9.19」事件發展的結果令人意外,楊中貴有生以來第一次在被關押中過了一個春節,他將以涉嫌誣告陷害罪被起訴,而打人的法官卻沒有受到追究,甚至面對記者時,有關人員還在為打人者開脫。在通城縣政法委,一位姓金的副書記堅決否認干警有打人行為。記者拿出楊中貴的傷情照片,請他解釋楊中貴右臂上的傷是如何形成的,這位金副書記的說法是用手握造成的。

通城縣人民法院辦公室一位負責接待的同志很肯定地說,法院干警是不會打人的,但後來他卻改了口,說他沒有在現場,不能確定干警是否打人。面對記者的提問,「9.19」事件的當事人之一、城關法庭副庭長王仲明的回答是,他們只是制止了楊中貴夫婦妨礙公務的行為。城關法庭楊躍忠庭長的說法更是別有意味,他認為在強制執行中,發生衝突是無法避免的。

據瞭解,楊中貴涉嫌誣告陷害一案日前已由通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起訴。

--2003年6月6日錄浴究粗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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