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媒體的介入,孫志剛事件之所以得到重視,一個不容忽視的原因是有關領導做出了批示。試想,假如沒有領導的批示,事情或許是另一種結局。
前不久,有媒體報導,湖南某市一名18歲的少女被警察以賣淫為由收容,關了一天後因證據不足解除收容。這位少女不服,提起行政復議而被再度拘留,至今她的家人也不知道她被關在哪裡。
我們看到,法律並沒有改變,事實也還是那些事實,只是因為沒有領導的批示,事情便會有不同的結果。一些本來並不複雜的案件,本應按照法律程序來處理,但卻總是得不到公正、及時的解決。這時,如果有哪位領導做出了批示,當地就會迅速成立專案調查組或聯合調查組,案件也就會以不曾料想的速度得以解決。我不知道,這樣的調查組是對法律負責,還是對領導負責?
雖然領導的批示也是「一定要依法嚴懲,維護法律尊嚴」之類的話語,但是法律武器本身就早已擺在那裡,為什麼非要領導下令才能「啟動」呢?本來很簡單的案件,為何總是要等到中央和省市領導三番五次批示後,才能獲得最終的解決呢?
公道的討回,不是靠法律,也不是靠早已建立的公、檢、法監督制約機制,而要靠領導的批示。這不能不說是法律的悲哀!(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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