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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副局長在公堂上說:下屬送紅包很正常

 2002-06-10 03:21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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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收受賄賂合計人民幣150餘萬元,原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副局長鄧以銘6日被廣州中院在花都提堂公審。在公堂之上,他完全承認檢察院指控的受賄數額,但同時辯解說:「當時風氣不好,下屬給上級送錢很正常。」他始終辯稱自己沒有為行賄人謀取任何利益。

據檢察院指控,從1996年起,廣州市危房管理所所長周承秋(因涉嫌受賄近700萬元,已於今年4月2日在廣州市中院受審)就開始送錢給鄧以銘。開始時是每次1萬元人民幣,2000年春節期間,週一次性送了5萬元。另外,該所所長助理余輝也以打麻將名義先後給鄧送了5萬元。鄧以銘全部照收不誤,他在庭上這樣解釋:「當時有個風氣,下屬過年過節給上級送個紅包,很正常。而且我每次都以為這是他們(指危改所)創收後發的獎金。收錢我是錯了,但我並沒有為周承秋謀取過什麼利益。」

但公訴人隨後出示了周承秋的證言:正是為了工作上的「方便」,周承秋才再三地送錢給鄧;2000年,當時局裡正在搞輪崗,周承秋為了保住危改所所長的「肥缺」,才呈上5萬元的巨款,當然他的目的最後也達到了。

余輝的目的則更加明顯:「提拔我當所長助理,需要鄧以銘的同意,而且以後的陞官發財也都必須過這一關(指鄧以銘),所以我就送錢給他了。」

鄧以銘無論是在芳村區任副區長時,還是在國土房管局任副局長時,都因為主管建設等方面工作而認識了許多搞建築工程的「朋友」,他們都親切地稱鄧為「大佬」,還先後給鄧送了100多萬元的賄賂。由於得到「鄧局長」的關照,他們的生意做得很好。但鄧以銘在法庭上還是堅持自己並沒有為他們謀取任何利益。

然而公訴人列舉了幾份證人證言,顯示鄧在收錢後的確為他們謀取了利益:建築商謝某為得到芳村區某政府單位綜合樓的項目而求助於鄧以銘,時任芳村區副區長的鄧以銘不但向有關方面介紹了謝某,還幫忙使該大樓最終以商品房形式出售。謝某於是以贊助鄧的兒子買摩托車的名義自動送上賄款共計人民幣28萬元。

當公訴人向鄧問起這些賄款的去向時,鄧的回答讓人吃驚:「錢?許多都用了。一些用於資助生病或遭受颱風災害的親友等,每次都是一萬兩萬,也沒打什麼借條;還有就是一些同事出國時給他們三、兩千美元。其餘的大都用於我個人的消費了。」此案將擇日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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