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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民的視角審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作者:陳遠  2002-03-15 17:41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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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這篇文章之前,先說幾句不算是題外的話,那就是我對於「人 民」這個詞彙的理解。長期以來,我對於這個詞彙的理解一直比較模 糊,這一次為了釐清概念,我特地查了一下《現代漢語辭典》。辭典 裡對「人民」一詞的解釋如下:

  人民:以勞動群眾為主體的社會基本成員。

  說實話,看了這個註釋,人民的概念在我的腦子裡並沒有清晰起 來,為此我有查閱了幾個相關的詞條。其它的詞條及其註釋如下:

  主體:① 事物的主要部分;② 哲學上指有實踐能力的人;③ 法律 上指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國家。

  客體:① 哲學上指主體以外的客觀事物,是主體認識和實踐的對 像;② 法律上指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物品、行為 等。

  群眾:① 泛指人民大眾;② 指沒有加入共產黨、共青團組織的 人;③ 指不擔任領導職務的人

  大眾:群眾;民眾

  我們根據這幾個詞條對人民一詞作進一步的解釋:「人民」一詞 的註釋中的「主體」無疑應該按照「主體」的第一個註釋來理解。那 麼「人民」一詞可以進一步解釋為:以勞動群眾為主要部分的社會基 本成員。到這裡,我產生了一個疑問,勞動群眾是社會的主要部分, 那社會的次要部分是什麼呢?對於這一點,我倒是有個小小的揣測, 稍後我將提及。

  我們進一步把「群眾」的三個註釋也代入「人民」的註釋中,得 到如下結果:

  ① 以人民大眾為主體的社會基本成員。以本身為主要部分,明顯 不符合邏輯。顯然,「群眾」詞條中的第一個註釋應當作為「人民」 的同義詞解;

  ② 以指沒有加入共產黨、共青團組織的人為主體的社會基本成 員。此解從邏輯上倒是說的過去,但是仔細一琢磨就出了問題。當今 中國的社會現狀是共產黨作為執政黨的地位是不可否認的(合不合理 姑且不論),共產黨又怎麼會成為社會的次要部分?

  ③ 以不擔任領導職務的人為主體的社會基本成員。

  在這裡我要插入一段與本文關係不大的話,那就是我對於群眾一 詞的這一註釋具有強烈的反感。這一註釋帶有明顯的官本位色彩,與 「和平、民主、自由、人權」等世界理念格格不入。這除了顯示了幾 千年封建文化的陰魂不散積習難改以外,還表明瞭當今中國的狀況: 意識形態的無孔不入和領導人觀念上的落伍。

  說過一段閒話之後,我們繼續考察「人民」的第三種註釋。這一 註釋在邏輯上無可挑剔,基於當今中國的現實,大部分官員確實可以 劃分在人民(我並不同意人民這種稱謂,但為了方便敘述,這裡暫用 這一詞的約定俗成之意)之外,在很大程度上,他們已經走到了人民 的反面。但是正是這幫人,把握著中國的走勢。

  上述的釐清非但沒有把人民的詞義解釋清楚,反倒更加模糊了。 這就說明瞭一個問題:人民一詞本身具有不可割除的痼疾。說這些是 基於我一貫的立場,即無論在哪種社會中,以人民或者大多數人的名 義發號施令本身就很荒誕。因為人民一詞在歷朝歷代都很虛妄,在一 個多元化的社會中更是如此。我甚至覺得在一個多元話的社會中「人 民」一詞的存在是多餘的,而另一個可以取而代之的詞彙卻長期被人 們漠視。這個詞彙,在《現代漢語辭典》中的註釋如下:

  具有或取得某國國籍,並根據該國的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本文的開頭部分顯得有點冗長,但作為審視憲法的第一個步驟, 它是必要的。因為只有在概念釐清之後,後面的敘述才不會顯得生硬。

  我的第一個觀點就是以公民來代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 頻頻出現的人民一詞,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出現的人民一詞。

  在第一個觀點拋出之後,本文將展開對憲法部分條款的審視。

  在憲法的序言部分,第十段有如下表述: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必 須依靠工人、農民和知識份子,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此處工 人、農民和知識份子之間的排序十分微妙,至此我們可以回過頭來看 看本文的開頭部分我提出的問題,即社會的次要部分是什麼?結合此 處,我們可以得出,社會的次要部分(當然是在某些利益集團看來) 無疑是知識份子。但是一個常識性的問題再次被他們忽視了,那就是 知識份子(我指得的那些社會良心的代表,御用文人不在此列)才是 推動社會進步和歷史發展的原動力,蔑視知識或者為了某個集團的利 益人為地給知識加上各種框框的民族,其前途可以想見。為此,我建議憲法在此處改為: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必須依靠知識份子、工人和 農民,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不要小看了這看似簡單的排序,這 裡面其實關係著一個民族對知識的態度。

  憲法第一條第一款中有關於國體的表述。憲法上說:中華人民共 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 義國家。中國到底該為哪個階級領導,在一個信奉「槍桿子裡出政 權」的國家裡是不容商榷的。但民主和專政這兩個在意義上本來相對 的詞彙同時出現在一個句子中實在令人費解。作為根本大法的憲法怎 麼可以對國體作如此矛盾的界定,其中想來一定大有深意。但是我輩 愚魯,倒是想要個明確的規定,要麼民主,要麼專政,那樣總比這樣 自相矛盾的表述看起來更讓人舒服。

  憲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有如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業。

  這些表述看起來冠冕堂皇,但實際上操作起來比登天還難,比如說最簡單的知情權,就很難得到保障。作為一個省會城市居民的我, 就不知道本市的領導是如何一步步地通過選舉程序登上領導的位置 的。再一個顯著的例子就是上訪權,在貪官污吏多如牛毛的今天,彈 劾官員不僅是冒著殺頭坐牢的危險,而是可能性根本就很小,說句玩 笑話,你想殺頭坐牢都很困難。真不知道作為根本大法的憲法是如何貫徹實施的。

  憲法第六條第二款: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實際上,在公有制這個前提下,按勞分配就幾近於不可能。時至今日,「鐵飯碗」的概念在人們的觀念裡還是根深蒂固,戶籍制度也 在很大程度上限制著人們各盡所能和按勞分配。沒有一個開放的、充滿活力的體制,各盡所能和按勞分配只能是一紙空話。

  憲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有如下規定:

  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 育和高等教育,並且發展學前教育。

  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 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 學成才。

  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也相關表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 育的權利和義務。

  義務教育在我的理解中,應當是完全免費的,但實際情況並非如 此。初等教育的亂收費現象已經達到了令人擔憂的地步。學者肖雪慧 在《教育:必要的烏托邦》一書中指出:「城市裡即使大學教師,要 供一個獨生子女上中小學,經濟上也不堪重負。其他收入更低的行 業,特別是農民和沒有固定職業的城市貧民,就更不用說了。」對此 我本人也有深切體會,我的老家是一個至今還沒有脫離貧困狀態的農村,許多家庭因為承擔不起昂貴的學費而早早地讓孩子輟學。每當我 回到老家,心裏就止不住擔憂,這是一群沒有未來的孩子,這些孩子又怎麼支撐中國的未來?

  關於義務教育,還存在一個嚴重問題,那就是義務教育還存在著 「由於國家對兒童提供的教育質量嚴重不均而造成的不公正」。「國 家投在京、津、滬每個中小學生身上的人頭費是偏遠、落後省份的幾 倍。至於那些最需要加大教育投入的窮鄉僻壤,比起大城市就更是低 得不堪了,很多地方的教育幾乎是「無米之炊」。除了地區、城鄉之 間在教育經費、辦學條件上的巨大差距,還有重點校與非重點校、重 點班與非重點班之間條件上的強烈反差。這些情況意味著,已經入學 的兒童沒有享受同等的就學條件,國家給其中一部分兒童提供的是高 質量的教育,給另一部分兒童提供的是低質量的教育。然而,恰恰是 後一部分兒童往往在處境上有許多不利之處,需要更多的關心而不是 遭變相拋棄。這種人為製造的不公正由於趨富棄貧的強烈傾向而特別 惡劣,對兒童的傷害也非常大」。(肖雪慧:《教育:必要的烏托 邦》)

  在同一書中,肖先生還指出了當代教育的三大弊端,第一點即是 本文中前面已經提到的義務教育名存實亡;第二點是「中小學教育從 教育思想、培養目標到教材內容、課程安排都貫穿了一種政治功利主 義,孩子的個性和願望完全不受尊重,他們被當成可以任意揉捏的泥 團,根據特定的政治需要去加以造就。於是,按這種需要安排教材內 容就勢所必然,強行灌輸就成了最基本的教學方針」。姑且不論目前 的義務教育是名存實亡,即使是完全免費的教育,孩子們也應該有全 力去選擇一種開放的而非封閉的、自由的而非強加的教育。這種目光 短淺的教育目的和教育方針對我們民族將來的影響顯而易見,它使人 們變得狹隘功利,說這種教育是民族發展的莫大障礙我覺得絲毫不為 過;

  第三點是「大學因缺乏學術自由、教學自由而喪失它作為學術和 教學自治中心的地位」。我國的大學本來是有一個良好的開端的。上個世紀之初蔡元培、梅貽琦、胡適、羅加倫、蔣夢麟、張伯苓、張壽 鏞等一大批具有世界眼光的教育家為我們的教育開創了良好的開局。 但是這種局面在 1949 年的一夜之間忽然喪失,大學的獨立性一下子喪 失無遺。在這一點上我們可以毫無疑問地說,我們的高等教育不是前 進了而是後退了。

  目前的教育界還有一種論調頗為盛行,那便是「教育產業化」。 說實話,我對於「教育產業化」這種說法並不反對,但是有一點, 「教育產業化」針對的高等教育,初等的義務教育則必須是完全免費 的。與此同時,在「教育產業化」的同時,必須把教育還給教育,把大學交給真正的教育家來辦,把政客黨棍之流調離學校。同時還要建立起健全的借貸制度,以保障有才無財的貧困子弟不被拒之大學的校門之外。

  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 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這一點看上去是無可挑剔,但實際情況怎麼樣呢?單說言論和出版自由這兩塊就一直困擾著我。作為一名知識份子,我清楚的知道自己擁有的權利。但是生長在中國的環境下,我從下就被培養的知道什麼話能說,什麼話不能說。這種情況並非發生在我個人這樣一個單獨的個體身上,幾十年來,這種「沉默的共謀」已經成為一種集體無意識。知識份子成為執政的附庸,其批判意識和獨立性等可貴品質雖不能說喪失無遺,但也已經微乎其微。為數不多的還擁有這種高貴品質的學人在社會中的地位也只能處於邊緣地段。這種狀況不想到也沒什麼,但仔細一想,如果人有這種狀況繼續下去,卻導致了一個民族的萎靡。想想看,這是多麼可怕的一種狀態?

  憲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 責。國營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 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 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這裡面有一句話大大值得商榷,那就是「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 勞動」。憲法第六條第二款中有「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 度」的規定,公有制的優劣前面已有論述,在此不論,但當時我讀到 那裡是就感到有點不對勁,我覺得那樣的表述起碼是不完整的,應該 再追加一句「消滅國家或者個別集團以國家的名義剝削人的制度」。 因為國家作為一種機器來講本身並無意義,馬克斯.韋伯就曾經在他 的著作中表達過這種意思。如果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那麼我 們是否可以問一下公民從事義務勞動的果實將流向哪裡?如果有良好 的制度作保障,這些果實還將返回到公民身上,那麼這種提倡就是多 此一舉的;如果沒有良好的制度作保障,這些果實就會被少數掌握國 家權力的利益集團或者個人吞食,那就更不合理。

  寫到這裡,我不由得想起胡適之先生在教導青年學生時說過的一 段話,原話我記不清楚了,大致意思是說青年們若要追求國家的幸 福,不如去追求個人的幸福。因為國家的目的就是使他的公民生活的 幸福。有意味的是,此處用了「公民」而非「人民」,看來憲法的制 定者們自己的心裏也很明白,人民這個詞要多模糊有多模糊,要多虛 妄有多虛妄。與此相對照的是憲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繫,聽取和反映人民 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這裡面沒有一個「公民」出現,完全使用了「人民」這一毫無意 義的詞彙,對照讀來,真是意趣橫生,令人哭笑不得。

  憲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 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 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 業。

  這裡面的第一次出現的「國家」和「社會」兩詞顯得過於模糊 了。在我的老家,許多老人的晚景相當淒涼,不是說孩子不孝順,而 是他們根本就沒有這個能力,這些老人們不知道去哪裡得到幫助。跟 他們說國家或者社會顯得太空洞,還不如說讓他們到本地的鄉政府或 者村委會領取點養老金顯得更加實惠。事實上,國家根本就沒有設立這樣的機構,甚至在城市,諸如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也只是一部分人的專利。

  憲法第七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可是憲法第五條第三款、第四款又有如下規定: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二者的矛盾顯而易見,後者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正 意識,而前者體現的則是特權意識。在封建社會還有「王子犯法與庶 民同罪」的說法,不明白為什麼憲法會把如此富有濃重特權意識的條 款寫進去。

  通過上述的審視,我發現作為根本大法的憲法,在表述上有許多 含混模糊甚至自相矛盾的地方,在實際操作上有很多不具備可操作 性。但是仔細琢磨,這些地方又有許多微妙之處,它並非制定者的疏忽或者知識層面上的不完備造成的,它表明的是中國與一個民主法制 的公正社會的距離還有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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